论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2017-08-14 14:08:01史桂娟
消费导刊 2016年9期

史桂娟

摘要:拍卖活动中,拍卖师落槌后最高竞价的竞买人常以各种借口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导致拍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此类情形行业中屡见不鲜,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其常用理由为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合同不生效。因此,对于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是拍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成为必须要厘清的法律问题,供行业内及法院审判提供法律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实际是买受人与拍卖人在拍卖合同成立后对拍卖成交事实加以书面确认的文件,为拍卖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而非拍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关键词: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合同 生效要件 证明

拍卖法是一部小众法律,仅有六十九条,但却是实体法程序法合二为一的一部法律,是拍卖行业唯一一部立法依据。在我国一共有六千多家拍卖公司,拍卖行业在众多行业分类中极其微小的组成部分。现行拍卖法从立法到现今三十多年未做大的修改,2004年仅是做了略微改动。但拍卖行业却是有着两千多年的延续历史,拍卖活动的进行主要依靠的不是法律,而是行业规则。这个行业的规则就是愿赌服输,这个行业存货下来的根本就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着拍卖活动全过程。

在拍卖活动中有四个主体参与拍卖活动,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在这四个主体中,不同的时间节点出现不同称呼,就是竞买人、买受人。竞买人在拍卖法中的概念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在拍卖活动中进行竞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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