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错误损害赔偿诉讼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察

2017-08-15 21:06:45冯建生
北方法学 2017年3期

冯建生

摘要: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时,发生鉴定错误在所难免。诉讼当事人因司法鉴定错误发生损害,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时,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主张损害赔偿不仅存在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更存在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发生请求权基础竞合。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应以司法鉴定错误得到确认为前提。受司法既判力的约束,只能在对原案件事实的审理程序中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程序上受到严格限制,并以此决定其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

关键词:司法鉴定 鉴定错误 违约之诉 侵权之诉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3-0057-08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事项发生错误而给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害,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果可以,其法理依据何在?诉讼当事人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当事人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又如何确定?下面将结合一典型案例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案情:2002年10月刘某某与洛阳某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销售的某某小区住房一套。人住后发现住房存在墙体、地面严重开裂等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居住使用。2005年11月刘某某向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洛阳某某公司赔偿修复房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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