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省市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细则,藏着什么秘密?

2017-08-17 02:22:14陈建平骆梅芳
公务员文萃 2017年8期

陈建平+++骆梅芳

有的省市出台的《细则》,参照的标准更高,管理的范围更广,提出的要求更严,有的不仅将“有过”干部收入囊中,还更加突出对“无为”干部的问责、调整。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印发后,各省市积极响应,大多数地方都制定了地方版的《规定》或实施细则。据笔者统计,至少已有北京、甘肃、河北、黑龙江、辽宁、宁夏、青海、山东、陕西、天津、浙江等12个省市全文公布了实施细则内容。本文从上述文本出发,分析其特点、可待改进之处,提出完善对策。

突出特色,着重对“如何下”做出规范

总体来看,这些细则存在以下特点。

首先,细则均在中办《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参照省内实情制定,有的参照的标准更高,管理的范围更广,提出的要求更严,有的不仅将“有过”干部收入囊中,还更加突出对“无为”干部的问责、调整。

如在适用对象上,大多数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小部分还涉及乡镇(街道)领导干部。

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因此,各省份细则都着重突出在干部管理中对“下”渠道的深度挖掘和对“如何下”做出适当规范,让干部“下”之有据。

多省将“调整”具体化为“如何调整”,明确规定问责方式、问责程序、调整方式、调整程序,并且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将各项考核指标予以量化和强调,无法量化的也尽量程序化、法制化、条理化。

如在问责方式上,规定多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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