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松
内容摘要:萨特追溯了存在的问题,揭示了存在的“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这两种存在方式。“自在的存在”总与它本身相合,它是其所是。“自为的存在”是人的时间性的自我在场,意向意识的存在方式是自为的,它和对象的关系是否定关系。意识的内在否定和虚无化结构使得“自为的存在”是自由的,并通过选择的自由赋予了这个世界意义。
关键词:自在 自为 考问 非存在 虚无 自由
一、关于存在的两种方式
(一)自在的存在
胡塞尔强调现象学的绝对无前提性,他认为“每一种与此对象相关的设定都应被排除,并被转变为它的括号中的变樣。”他悬搁了关于是否有外在实在这一问题,也就是存在的问题。对于胡塞尔搁置的这一个问题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一书中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萨特分析了存在的现象和现象的存在,并提出问题“这样达到的存在的现象与现象的存在是同一的吗?就是说,向我揭示和显现出来的存在,其本性与向我显现的存在物的存在是一样的吗”。这里所谓的存在的现象,也就是存在的显现,是存在向我揭示和显现出来的那样;而现象的存在,是指存在,是存在物的存在。
在讨论现象和存在的时候,萨特分析了“本质”。萨特在这里澄清了关于本质的认识,他认为所谓本质,不在对象中,而是对象的意义,那么存在物的本质就是支配存在的显像序列的显像法则。但是存在并不是对象的一种意义。萨特在对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理论进行批判性的继承基础上提出了现象与本质的区分应该被消除,指出“现象是什么,就绝对是什么,因为它就是像它所是的那样的自身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