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节税效应的局限性研究

2017-08-18 03:59:11袁祖文
财会学习 2017年14期

袁祖文

摘要: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组织模式,普遍认为其具有节税效应。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在特定条件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节税效应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通过局限性分析,期望能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指导借鉴意见。

关键词:有限合伙型基金;节税效应;局限性

2014年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被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及公司型三种组织形式。本文针对有限合伙型基金节税效应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其在节税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期望为基金实际运营提供借鉴意见。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优劣比较

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成立依据为《公司法》,治理层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实际运营通常为自行管理或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资产。尽管我国出台了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鼓励政策。但在实际过程中,公司型私募基金存在较大缺陷,采用该种模式的基金数量较少。主要缺陷为:存在着双重税赋问题;基金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利于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激励型度。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委托协议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服务,并收取管理费。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点是操作方式灵活、运营成本低且具有节税效应。但弊端是难以完全界定各方权益,容易滋生法律纠纷。

合伙型私募基金。……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