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执行乱是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民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性问题之一,而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领域的极度弱化也是不争的事实。依据权力必须受监督的一般理念,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内部制约机制之外,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以保证其合理、有效的运行。而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则是民事执行权外部监督的最佳主体。从应然意义上讲,自宪法确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后,我国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享有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权,包括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也具有坚定的法律基础,需要在考量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民事执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界定
从上文分析可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区分了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判行为,这种划分以审执分离为指导思想,基于此,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范围可做如下划分:
1、执行裁判违法可以全方位监督
广义上的执行裁判违法包括执行依据违法和执行裁决违法。执行依据违法,是指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执行裁决违法,是指法院作出的涉及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