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创始人角度分析公司控制权之争

2017-08-21 04:26贺庆
大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控制权创始人

【摘 要】 本文以某电器为研究对象,基于创始人的视角,通过分析创始人在控制权争夺中所采用的动机、手段和结果,从而为上市公司创始人保持和争夺控制权提供措施与启示。

【关键词】 某电器 创始人 控制权

一、引言

现代企业由于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民营企业在发展中由于日益增长的管理需求引入了经理人管理角色,而资金的大量需求投资人也应虚而入,这往往也带来了创始人、职业经理人、投资人之间的控制权争夺问题。

二、某电器案例分析

某电器于1987年设立第一间电器零售门店,1999年某开始全国性跨地域经营。2004 年,某电器在香港上市,自此以后,其在全国各地进行大规模地扩张,如合并永乐电器,全面托管大中电器。

2006年10月17日,某电器并购中国永乐已得到超过90%的永乐股东接纳。11月22日,某集团正式成立,黄某任董事会主席,永乐原董事长陈某则担任CEO。此时,黄某持 2008年11月17日晚,黄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带走,之后由陈某任董事局主席,同时引入贝恩资本。2009年6月,某在其股票停牌7个月后首次复牌的同时,就宣布接受贝恩资本的投资。当时,根据双方的约定,贝恩投资将认购新的15.9亿元7年期可换股债券,其规模相当于现有发行股本的12.8%,占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的11.3%。

2010年8月24日陈某开始拜访某各大机构投资者,几乎和某前50大机构投资者都进行了交流和沟通,9月9日结束,并对外宣称大部分机构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支持董事会。另外,陆续向股东发出落款为“某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信函,通知9月28口召开股东大会,并称基于对某未来的考虑,呼吁股东支持董事会,不要支持黄某的提议。此外,陈某为首的董事会拥有20%的增发授权,黄某家族极力反对增发议案。如果增发20%的股份,股本总额将达到180亿股。若董事会再以“定向增发”的方式进行增发,指定新的购股对象,很可能将黄某排除新股认购人,这样一来,陈某和贝恩资本的持股份额将超越黄某家族的持股份额,黄某大股东的优势地位将进一步被消弱。

2010年8月27日,黄某连发两函,称其提议不能在9月2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那么他将终止某上市店与和某非上市店之间订立的协议。根据某上市资料显示,黄某拥有某电器的商标权,并授权上市店在非上市店以外的营业区使用某电器商标。协议规定授权期10年,2014年到期。若黄某动用了这一祛码,那么某的任何战略计划,都将成为空谈,其结果是两败俱伤。所以说:黄某手中的权利源决定了他一定会赢得这场争夺。

三、股权争夺原因分析

第一,导致控制权争夺的重要原因有两点:黄某“数量至上,快速扩张”的发展战略与陈某“质量优先,提高单店盈利能力”的经营理念相冲突;其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没有相互制约,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机制,使得陈某有“可乘之机”,也使黄某跳入自己挖的坑中。

第二, 创始人黄某在这场控制权争夺中一直保持自己的股份在1/3以上,即便后期股权比例被陈某及贝恩资本稀释,但通过自有资金增持,始终保证自己在股东大会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从而能够控制股东大会。

第三,陈某利用黄某早期赋予董事会的巨大权利,通过引入外来投资者、更换董事等行为,企图把持董事会,从而与作为创始人及大股东的黄某对抗。黄某则通过重新安插亲信进入董事会,使其能通过家族控制董事会。

四、如何在控制权争夺中取胜

第一,表决权委托或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归集表决权是指把小股东的表决权变相地集中到核心创始人身上,增加创始人手上的表决权数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第二,效仿境外双股权结构。如果公司注册在境外,可以用双股权结构。它的主要制度设计包括:(1)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 (2)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3)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比如,包括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2014年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都是采取的这种AB股制度。

第三,加强对董事会的控制。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机构,通常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投资人等股东,一般很少开股东会,所以也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只是在重大事件的时候才召集一次股东会。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在董事会层面,决策的决定是由人头决定的,在董事会里的人头数越多,话语权就越重,就能控制公司的董事会。所以最直接的一种方式来控制董事会,就是委派或者提名多数的董事。这个在早期不是问题,但是在后期公司融资越多、股东越多、公司的投资人越多的时候,要保持多数的董事就要去跟投资人协商。提名委派多数董事是创始人在董事会保持控制权比较直接的一种方式。

【参考文献】

[1] 姜涛,李启明.董事会中心主义下的创始人保护问题研究[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部门学院学报,2010,11:84~86

[2] 赵国平.上海家化控制权争夺案例[J].财会月刊,2014,14:91~93.

[3] 赵晶,关鑫,高闯.社会资本控制链替代了股权控制链吗?——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双重隐形控制链的构建与动用[J].管理世界,2010,3.

[4] 梁上坤,金叶子,王宁,何泽稷.企业社会资本的断裂与重构——基于雷士照明控制权争夺案例的研究[J]. 中国工业经济,2015,4:149~160.

作者简介:贺庆(1994),男,汉,河南新郑,初级会计师,研究生,广西大学,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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