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审判实践问题的思考

2017-08-21 03:09张晗
大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合同效力

【摘 要】 民刑交叉问题源于审判实践,是司法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交叉、重合时产生的典型问题,具有实践指导性。刑法与民法的分解伴随着私法与公法的分离而产生,但是两者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还有所牵扯,本文以民刑交叉案件的审判实践为参考,从民法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以期对经济类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照。

【关键词】 民刑交叉 审判实践 合同效力

长期以来,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涉及到合同效力问题的处理方法在我国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处于变幻不定的地位,尤其是合同诈骗类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合同基本上处于被否定评价的地位,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欺诈而构成犯罪,相关合同必然会被判定无效,更有的案件仅仅判决因涉及刑事案件和违反国家利益而判令无效后就此结案,有的判决尽管在民事法规的判决下进行了论证,但往往经不起逻辑检验,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朴素观念。

一、民刑交叉案件审理程序问题的思考

在认定涉及经济类犯罪的合同效力问题之时,部分学者主张先刑后民的处理办法,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许多法院直接适用了此原则处理类似涉及经济犯罪的合同效力问题的民事诉讼,例如从北大法宝上所载江苏省淮安市中院“淮民初字第0190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类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11条,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经济纠纷类案件,如果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类案件而该案件有触犯经济类犯罪刑法法条嫌疑情况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案卷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因此该判决书宣布该案被告朱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泗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情况下,该案的原告又是朱某被立案侦查案件的受害者,因此本案已经不属于该法院所管辖的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进而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虽然上述案例涉及到了审判的程序问题,似乎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没有关系,但背后却隐藏着公法的隐忧,如果过分强调公法优先的思维模式,所有涉及犯罪的案件都先经过判决之后才对私法上的事情做出判决,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

在涉及到经济犯罪之时,受害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不必然等待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认定构成经济犯罪之后才能启动,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该案的判决必须以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案件的成立与否,能够成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构成要件形成影响时,才会对刑事判决结果进行等待,再启动民事审理工作。但是根据笔者前文已经论证的观点,犯罪嫌疑人构成经济犯罪與否,在实质上对合同相对方所签订的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因为合同效力的判定主要是民事法律规范范围之内需要判定的事项,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必然联系。那么当涉及到经济犯罪之时选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方法往往会忽略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处分权,对于民事争议中的私权保护不足,将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流于形式,根据学理上关于私人财产优先的理论,经济类犯罪案件的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应当依照民商优先的程序进行处理,这样既加大了民商实体法对于经济犯罪类案件的影响,从而缓和了经济类犯罪的重刑主义,同时还可以赋予被害者诉讼的选择权,让被害者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当中选择是否可以先适用民商法的规则,争取实现经济类犯罪的刑法依赖到民商法依赖的转变,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二、权益救济途径的交叉处理问题

如果涉及经济犯罪案件的合同被判定有效,同时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追缴并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被害人的私权救济似乎与公权救济之间有交叉的地方,下文将解决这个问题。

公安机关收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进行退赃的行为并不能消除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了退赃行为则直接认定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参见北大法宝上所载的判决书浙江湖州市中院“浙胡商终字第535号判决书”,该案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翁某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在判决书中判令某公司向翁某的借款,在生效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了翁某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成立并已经追究,并且其非法占有的财产已经退还被害人,先某借款公司再次提出诉讼,于法无据,原审法院的判决妥当,某借贷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民通意见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中止中并无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向犯罪分子追缴之后对受害者予以退赔后其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灭失,因此追缴返还赃物的行为并不构成民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中止的依据。另外最高法颁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有相关法条,即当追缴和退赃仍旧无法满足被害人损失的,如果被害人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受理。该法条从字面解释而言,可以受理也意味着可以不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还是应当受理的,并不应当以赃物的追缴为前置程序。因此如果公安机关退还当事人财务的程序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似乎有刑事干涉民事司法活动的不必要性。

总之,涉及刑事犯罪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对该类合同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不得自行判定合同无效,在回答当然无效说的反对观点时,区分情况分条进行了分析。对于经济犯罪类案件所涉及私法事项的判定方面,不能机械地将刑事犯罪的判决结果横加在民事判决当中,因为私法有自洽的规范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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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钰,张璇.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之探索——以统一法秩序的司法立场为视角[J]. 法律适用,2015,(01):36-42.

[3] 穆远征,戴蕾. 民刑交叉案件财产保全规则的衔接与完善[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82-86.

作者简介:张晗,女,汉族,河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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