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生
基层直接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组织机构是“微腐败”的“多发地”
辽宁省纪委日前通报了7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件,其中4起涉及“微腐败”,当事人或被移送司法机关或受党纪处理。
本刊记者追踪调查发现,一些基层“沾钱”的领域易滋生“微腐败”,因其隐蔽性强、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必须扎紧制度笼子、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并完善法律法规,从根子上防治“微腐败”。
基层直接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组织机构是“微腐败”的“多发地”。比如村民委员会,掌握着村民集体财产,扶贫对象、补贴发放、低保办理、土地征收等,都要经过村委会具体落实,一旦监管不到位或制度出现漏洞,便容易引发腐败。
在辽宁省纪委此次集中通报的扶贫领域4起“微腐败”案件中,最为典型的一起是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宝石村扶贫互助社原理事长程显英、原理事兼报账员温海泽、宝石村村民程谟远挪用扶贫资金问题。

2017年3月5日,参观者在辽宁反腐倡廉展览馆内
据辽宁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1月,程显英、温海泽、程谟远利用管理扶贫互助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借款手续和借款人签字的方式,分3次挪用该社扶贫资金26.4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使用。程显英、温海泽、程谟远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扶贫资金全额退还。
拥有资源的单位也易滋生“微腐败”。比如水土、林业、矿山以及卫生、医疗、教育等,出现“微腐败”现象多,群众抱怨声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