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放弃权项的适用问题再次引发讨论

2017-08-22 02:47:35米开拉·莫迪亚罗
中国知识产权 2017年8期

米开拉·莫迪亚罗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EBA)是欧洲专利局的最高审判机构,如今必须再次就权利要求是否能引进放弃权项这一问题做出决定,并对引入放弃权项的可能适用情形进行了介绍。

EBA早前针对放弃权项这一问题已经发布了两项决议。

在G 1/03/号决议中,EBA认为引入申请书中尚未披露的放弃权项并不是说要引入超出申请书内容之外的标的物,唯一原因就在于申请书中并未对权利要求范围之外的放弃权项和标的物提供依据。具体来说,在本决议中,EBA指出,在以下情形中,不可引入在申请书中尚未披露的放弃权项:

1. 对专利优先权日/申请日之前未公布的现有技术确定权利要求;

2. 对偶然占先确定权利要求(即一种与申请保护的发明项目毫无关联的占先情形,技术熟练人员在创造发明时从未考虑过此发明);以及

3. 由于非技术原因放弃不授予专利的标的物的权利(例如:欧洲专利公约不授予专利的生物技术发明等方面的问题,比如克隆人技术)。

然而,在之后发布的G 2/10号决议中,EBA规定,如果引入放弃权项之后权利要求中的标的物并非直接明确披露给申请书中的技术熟练人员,那么将某标的物排除在权利要求之外的放弃权项将引入超出申请书内容之外的标的物,即使该技术熟练人员在阅读申请书的同时使用的是公知常识。

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之一必须对某放弃权项的可采性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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