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丽萍
笔者撰写此文,就其中一类典型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类案件中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连接的平台是经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和内容服务平台,由于平台中存在侵权作品被权利人追诉,互联网终端产品生产商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及内容平台商则成为共同被告。
随着三网融合的推进,互联网电视、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也称网络电视盒子)等产品已经成为互联网内容重要的输出终端,这些终端传播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也成为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中重要的类型化案件。经笔者初步统计,2012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的围绕小米盒子、同方盒子、爱家盒子等机顶盒产品的侵权案件已近500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笔者撰写此文,就其中一类典型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类案件中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连接的平台是经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和内容服务平台,由于平台中存在侵权作品被权利人追诉,互联网终端产品生产商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及内容平台商则成为共同被告。
在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广电总局管理互联网电视业务涉及的三类主体——经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机构、经营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机构和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经营者。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