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玲
本文将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切入,探讨对普通商标显著性损害可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因素。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人们谈及显著性,大多是从商标可注册性角度进行论述,除涉及驰名商标淡化外,鲜有论及损害普通商标显著性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被诉行为因为损害普通商标显著性而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亦相对较少。本文将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切入,探讨对普通商标显著性损害可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因素。
一、驰名商标的淡化是一种损害商标显著性的行为
提及对商标显著性损害构成商标侵权,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对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进而联想到商标的淡化理论。美国《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将商标淡化行为分为两种:弱化和丑化。商标弱化是指当其他人将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时,该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与特定商品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就被破坏了,这就减弱了商标的显著性和销售力,损害了商标的价值。欧共体法院在Intel案中指出,《一号指令》第4条第4款(a)项以及第5条第2款规定的“对声誉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损害”,指的就是“淡化”或者“弱化”,而这种损害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因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品用来标示其商品或服务来自于该商标所有人的能力被削弱了,在后商标的使用减弱了商标的指示性并分散了相关公众对在先商标的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