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立霞
关键词
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益
在先权利
根据2017年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法条实际上首次将作品名称、作品中角色名称即所谓的“商品化权”作为一项在先权利进行保护,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所谓“商品化权”之概念及保护在北京高院和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书中首次出现,成为了在先权利认定的热点问题。随着传媒文化、影视业的快速发展,电影名称或电影中的知名角色被抢注为商标引发的行政诉讼的案件频繁发生,以“驯龙高手”、“功夫熊猫”、“甲壳虫”、“TELETUBBIES”(中译:天线宝宝)等商标行政诉讼案为代表,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名称或知名乐队可构成现行《商标法》三十二条保护的“在先权利”,并对“在先权利”的法律适用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对商品或服务的保护范围都做了原则性和概括性界定。
在判决中确立“商品化权”的确有利于制止他人不正当借用他人作品名称或他人所创立的角色形象名称的知名度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