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毒农药危害大使用不能再“任性”

2017-08-22 07:13黄美莲李园园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比较研究任性安全管理

黄美莲+李园园

摘 要: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农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提高农产品的产值,所以农业生产中经常使用高毒农药。但是农药自身具有很大的毒性,所以农药的使用不仅会给土壤带来危害,还会给人类的健康埋下安全隐患。为了降低高毒农药危害,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高毒农药使用的管理力度,虽然已经有了很明显的效果,但是相较于国外的农药管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基于此,本文就高毒农药的危害进行分析,并对国内外的管理措施进行分析比较,希望可以给相关的管理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高毒农药;安全管理;危害;比较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因为高度农药具有危害性,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对高度农药的禁用管理刻不容缓。因为高毒农药的使用会污染水源、土壤和空气,所以,在农业发展中使用高毒农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符。另外,高毒农药的使用还会降低农产品的质量,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基于此,本文针对高毒农药的安全管理进行论述,浅谈一些高毒农药的危害。以供参考。

一、 高毒农药的危害

前不久,看到这样一个报道:一个菜农因为使用高毒农药被拘留,所有的蔬菜均被铲除。为什么总有一些农民习惯用高毒农药浸泡种子,或者往蔬菜的根部喷洒高毒农药呢?那是因为这样既能防止种子种下去被地鼠啃食,又能提高种子的发芽率,而且还能有效的防止病虫害,为了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增加经济收入,很多农民都有喷洒高毒农药的习惯。但这样做危险也很明显,就是农药在蔬菜内残留高,对食用者危害大。基于食品安全慎重考虑,新修订国家上使用作了限制,农民不能随意使用高毒农药。然而,高毒农药在粮食蔬菜上使用还没被完全杜绝,其原因大致有三种:其一,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一部分粮农、果农、菜农没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其二,粮农、菜农心存侥幸,认为法律法规不会被严格执行。刑拘违规菜农不是管理目的,农药高残留对人体危害极大,农民应遵守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农药。高毒农药种植蔬菜者被刑拘启示至少有两点:第一,预防虫害固然重要,但不能因对自己有利而置消费者安全于不顾,否则后果很严重;第二,职能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种植瓜果蔬菜农民接触媒体信息机会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相关条款不了解,农业部门应加强宣传。就提高宣传有效性而言,可采取如下措施: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在高毒农药外包装上注明严禁使用范围;负责零售人员要对购买农药者作好解释说明,让农民知道所购农药使用范围:明白违规使用高毒农药法律后果。生产企业、零售人员若不能作好解释说明,必须承担责任。合理使用农药,杜绝使用高毒农药,需要农民知晓法律法规,也需要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和零售人员积极配合宣传,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二、高毒农药安全管理体系对比分析

1.国外。从当前美国、欧盟、瑞典以及日本等国高毒农药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看,都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从相关立法看,美国以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对农药的管理,且逐渐将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安全性问题上;欧盟国家在农药管理法律体制上显现出了统分结合的特点,即通过农药登记来实现安全管理;瑞典在不断强化对农药安全管理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化对农药环境问题的治理;日本则是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进而为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内容奠定了基础。从这一现状看,国外在不断提高对这一问题重视程度的基础上,针对高毒农药安全管理问题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以完善管理体制的构建来明确职责分工,进而通过管理合力的形成为落实高毒农药安全管理工作内容提供了保障。

2.国内。当前,国内在高毒农药管理上已经步入到法制化管理阶段,针对农药安全管理问题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但问题突显:第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如技术规范等方面还存在漏洞与不足;第二,尚未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农药安全上,主要是以质量管理为主,管理内容有待完善;第三,管理体制不完善,多头管理问题突出,职责无法明确,致使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落实高毒农药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系统且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以明确管理职责,为实现对农药的安全管理奠定基础。

三、高毒农药禁限用上的对比分析

当前,国内外实施农药禁限的原因各不相同,主要可以总结为:农药的高毒性、长时间残留以及具有着致癌、致畸性以及致突变的药理作用,同时,对于大气、土地以及地下水具有着高污染性,而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农药的高毒性。基于此,国际组织以《鹿特丹公约》等进行农药禁限,而我国被禁限的农药种类为高毒以及高残留。对于我国在农药禁限上,应避免盲目跟从发达国家,要结合我国农业实际发展现状,针对农药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的现状,进行有效管理措施的落实,具体来讲,一是以农药安全管理为出发点,实现对老品种的彻底清理;二是以控扶结合,根据国际上针对农药禁限政策实际变化发展情况,实现我国农药产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三是农机推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出自身的职能,强化农药用药的安全指导。

四、高毒农药经营与使用安全上的对比分析

当前,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等在农药销售与使用上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管理的主要目标都放在了农药的风险控制上,在落实销售环节管理工作时,都以严格的销售许可证制度来规范这一行为,并针对相应的销售人员以严格的从业资格认证来进行约束与管理,同时,针对农药的使用,都以较为系统且规范的培训制度来进行规范。而从当前我国高毒农药经营与使用的现状看,在经营销售上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经营渠道较为混乱,现有农药经营销售人员自身的素质普遍偏低;在农药标签上尚未实现规范管理。在使用上所呈现出的主要问题为:使用者安全意识淡薄,尚未实现对农药的安全且规范使用;对于农药残留这一问题没有深刻且全面的认识;农药施药上所采用的器具落后且相应技术有待提升;农药整体利用效率偏低。针对如上问题,应采取的策略如下:首先,在农药经营销售上要做到:第一,要以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为基础,明确落实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各管理部门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第二,要实现对农药标签的完善管理,并要以完善的销售许可证制度来实现对农药销售渠道的规范;第三,要求农药经营销售部门要建立档案制度,并要制定销售人员许可制度。

五、结语

根据上文叙述可知,对高毒农药的安全管理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通过国内外高毒农药安全管理的对比,我国在农药安全管理上,还是需要加大力度。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业的发展,制定符合我国发展的管理对策。另外,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农民只有明确认识到农药的危害性,才能对农药的使用进行自我约束。在高毒农药的安全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样才能实现高毒农药的管理目标,从而降低人类使用农产品的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黄齐超.高毒农药危害大使用不能再“任性”[J].农民日报,2015(12):49-51.

[2]宗伏霖.禁用、限用农药管理模式比较研究[J].广西农业科学,2014(08):136-138.

[3]陸剑飞.我国高毒农药削减取代行动和农药行业发展对策[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3(06):2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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