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田莹
【摘要】互联网直播作为新的传播形式在带动传媒经济新增长的同时,与隐私权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本文从互联网直播中的隐私权问题切入,引出“水滴直播”涉及的隐私类型,力求通过对互联网直播下的隐私权剖析,从落实用户个人责任与分享平台责任角度,分析互联网直播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关键词】互联网直播 隐私权 私人活动 平台责任
【中图分类号】G211 【文献标识码】A
一、互联网直播形态中的隐私权界定
(一)直播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引发的思考
国内学者对隐私权进行界定大都集中在隐私权的人格权属性和自我决定权上。“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安宁被依法保护,未经同意,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公开。”①这说明权利人知情权与同意权是隐私权处分的基础,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自由支配与处分。隐私权属于绝对权,②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权利人有权要求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隐私的义务。非经权利人放弃,任何人不得侵犯,因此权利人享有隐私的自我决定权。
权利人知情同意是隐私权处分的前置条件,例如直播中出现的第三人,判断隐私权侵犯与否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知情并同意此次直播。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用户、平台、商家等服务提供方通过“告知”达到权利人知情同意的结果,“告知”包括事前的口头或书面说明、店堂告示或者网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