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客观处罚条件,是指犯罪成立之后,国家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必须具备的某种客观事实条件,其实质是以某种客观条件的具备与否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我国刑法引入“客观处罚条件”概念,是为了解决分则条文规定的要素无需认识的问题。而究其产生根源,无非是规范中的某些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具有故意。对于这些没有主观对应的客观要素,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将其作为“客观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认识,抑或“客观处罚条件”——在传统犯罪构成之外另行讨论;但不可避免地会违背“主客观相弥合”之责任主义基本要求,并带来犯罪构成概念的泛化与坍塌问题。若将罪过体系做规范意义上的改造,将“应当认识”作为故意的核心,从而就会产生所谓“客观处罚条件”对应的故意;由此,“客观处罚条件”概念的存在便非必要了。
关键词:客观处罚条件;客观超过要素;规范论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登堂入室,“客观处罚条件”这一概念对我国刑法学者来说已不陌生。德日刑法理论中,学者使用“客观处罚条件”(die objektiven Bedingungen der Strfbarkeit)或“外部处罚条件”(die auberen Bedingungen der Strfbarkeit)或“可罚性之客观条件”(die objektiven Bedingungen der Strfbarkeit)来作为限制刑罚之条件。[1]112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观点主张将“客观处罚条件”全面引入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解决问题,作为代表的是刘士心教授。[2]与此相对,有学者反对将“客观处罚条件”植入我国,认为“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没有德日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