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光私募基金的监管建议

2017-08-24 08:15:52孙珺超郑欣
对外经贸 2017年6期

孙珺超 郑欣

[摘要]阳光私募基金作为私募证劵投资基金的变形,在国外又被称为对冲基金,发展迅猛,而我国的阳光私募基金也在近几年呈井喷似发展。针对我国阳光私募监管不力的问题,从国家政策和媒体监管两个方面,提出对阳光私募加强监管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阳关私募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阳光私募;信托;媒体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6-0091-03

一、阳光私募基金的定义、研究的必要性

(一)阳光私募基金的定义

阳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证券市场,募集对象为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和特定的机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的形式进行,回报、申购、赎回方式通过协商定下,非公开发售。

(二)研究的必要性

2008年我国仅有189只私募基金,2016发展到71849只(见图1)。阳光私募基金发展迅速,2010年成立了434只,2015年我国私募基金大规模成立(见图2),而到了2016年,成立数量达到了2010年的4倍。2007—2015年间,成立的私募基金中有2219%为阳光私募基金(见图3)。因此对阳光私募基金进行深入研究很有必要。

二、阳光私募基金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私募基金”一詞在国外资本市场并不存在。在国外,性质与我国私募基金相近、运行规律与我国私募基金相似的基金称为“对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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