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
通常情况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处理涉案财产,是在同一个法律程序中进行的。只有出现了法定特殊情况,案件涉及的“人”和“涉案财产和违法所得”才会分别做出处理
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就扬州市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2014年8月29日,任润厚被宣布调查;1个月后,任润厚即死亡。在任润厚死亡近3年后,其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开庭,出庭的还有本案利害关系人任某、袁某。
扬州市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2001年至2011年,任润厚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行为。任润厚死亡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都死了,为何还要开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没有审理完成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