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首例“驾考作弊入刑案”一审获刑

2017-08-25 06:25:40余党政王晶
方圆 2017年15期
关键词:法律

余党政+王晶

车管所内进行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车管所外演“窃听风云”,犯罪分子利用耳机、微型摄像头等电子设备进行考试作弊以求蒙混过关。日前,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惠州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惠城区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某武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惠州市首例因为考试作弊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查明,从2016年11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武开始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州市车管所门口以借助作弊设备提供答案的方式组织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的“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作弊,并从中获利。2017年2月17日,李某武先后向陈某平、朱某丰、朱某良以及覃某建等人提供作弊设备供四人在参加“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同日,李某武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耳机、对讲机、摄像头等作弊设备若干。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的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该案的依法提起公诉,对打击本地区考试作弊这种诚信缺失行为,树立公民公平竞争的正确价值观,维护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公平性、权威性。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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