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执行难问题解决思路

2017-08-25 15:07杜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执行难

杜胜

摘 要: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个现实问题。文章以社会信用体系为视角,审视了执行难、执行问题的表现样态、成因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提倡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应该立足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并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乱;执行成本;社会信用体系

在我国现阶段,民事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究其原因,无非是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国民素质不高等等,但在现有的基础上仍有很大的改善余地,比如加强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素质,确立新型执政理念,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树立新型的执政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一、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所遇见的现实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执行难、执行乱

执行难和执行乱是长期以来困扰和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也是当前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主要表现样态如下:

1.为牟取利益,干扰甚至对抗司法人员执行公务

从法律上讲,一些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甚至破产而无法承担执行义务,依法免除其到期债务是合法的。但有些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将一些善意的法律条款作为自己的保护伞,采取种种手段,设法避开各种监督搞假破产以避免被执行,从而使执行困难重重。还有的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有的在多处银行开设账号;有的制造虚假会计账目,掩人耳目,阻碍执行,甚至煽动群众闹事以阻挠执行等等。

2.服务机构设置障碍,影响案件的执行

一些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了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报酬,提供服务谋求非法利益,协助当事人逃避债务阻挠执行。有的公证机关为了获取报酬无视法律的存在,出具虚假的公证文书,欺骗司法机关并蒙蔽当事人。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社会信用的缺失

我国有关民事执行的相关立法还相对粗糙,这给执行工作造成了障碍,但通过对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有法不依或钻法律空当是执行难、执行乱的主要原因,我们讨论问题不能偏离问题的实质,也即解决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执行所涉各主体的信用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是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才是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治本之策。

三、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角度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对于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而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上位概念,执行中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作为其上位概念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其指明一条可行之路。主要体现如下:

(一)理念支撑

社會信用体系建设有着自己的基本要求,也即在推行诚信的基础上促进和谐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信用不仅是一项制度安排,也是思想领域中存在的一种意识状态,更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约束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道德、法律、制度安排、协调机构设置等诸多因素的改进,当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有力保障的民事执行程序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

(二)问题解决的具体思路

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此类问题的解决不是一部法律的完善或制度的添加能够予以解决的,需要立足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具体体现如下:

1.加强执行中的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确立数据开放制度

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难找、其财产难寻,我国对于个人和企业在其身份确认、财产确认、信用确认等方面还没有可利用的唯一标识,信息分散、信息渠道不畅导致被执行人躲债、转移财产等恶意逃债的可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将成为改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基础设施。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披露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提高政府各类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尽快实现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

2.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高政府在民事执行中的公信力,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政府拥有的行政权与人民法院拥有的司法权从实质上说是相互独立且平等的,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和现有的社会机制的影响,行政机关的政治地位明显高于司法机关,有的地方甚至把司法机关当成行政机关的部委来对待,大大削弱了司法权。有些行政机关利用自己政治地位的优势,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搞地方保护主义等活动,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因此,我们必须在制度上杜绝政府对于民事执行的不正当干预,具体如下:首先,把政府纳入法治的轨道,完善约束政府以及行政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层面上加大对干扰执行的行政人员的惩罚力度,抑制行政人员滥用权力,减少行政权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适用的随意性。其次,健全全国法院系统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执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指导作用,继续采取制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障碍。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解决这个问题确实亦非易事,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看清问题的症结,又愿意解决问题,也许我们能将执行难在不远的将来会变成一个历史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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