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2017-08-25 04:47宋诗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改善监事会

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因其独立性,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各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如何改善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即是本文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问题;改善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与特征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其所受聘的企业、大股东、实际掌控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了监督与制约,有其独立性。

首先,人格独立。独立董事必须保持既不受公司其他股东的干涉和限制, 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对企业的有关事务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够独立自主的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次,法律地位独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必须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不是由股东选任或委派,代表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对董事会决议享有监督权和表决权。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选任机制不全面

《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了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但规定太过笼统,范围过小。首先,第3条中规定的对社会关系的界定仅限于直系亲属,没有指出股东和高管人员的其他关系,如同学、朋友关系等;其次,对于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仅指出了持股、雇佣和服务关系,对于如独立董事与公司发生一定交易等情形,没有限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又作为该公司的交易伙伴,独立董事很难在此交易中保持其独立性。因此这类“利益关系”规定不够全面。

同时,在选任程序方面也存在问题。由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特征,在选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根据《指导意见》第4条的规定,首先,监事会有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同时监事会还享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这必然导致监事会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的矛盾,这在法理上也存在问题。其次,对于“1%”的提名条件,看似条件很低,但中小股东组织力量不足,独立董事是否当选仍然取决于大股东的态度。因此,独立董事在选任的阶段就可能已经无法保证其独立性。

2.与监事会职责相矛盾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2014年9月12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中规定,独立董事除享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拥有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等。

通过对比能够看到,两者的职责存在着交叉重叠,这极容易造成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无法有效兼容与并存,导致双方推诿扯皮,增加监督成本,降低公司运作效率。

3.约束机制不到位

在《指导意见》中,给予了独立董事很多的权利,使其在行使权力时不被干渉。而对其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设定仅仅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因此,实践中很多独立董事怠于行使其职权,甚至与公司人员合谋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这就违背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无法制衡和监督公司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1.规范独立董事的选任

提名程序环节至关重要,可以由中立性的组织,如中国证监会、独立董事协会等提名,负责对独立董事进行资格审查,并且要受到證监会指导、监督和考核。在选举时,可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控股股东对自己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能行使表决权,仅对非控股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享有表决权。在选举方式上,应进一步完善证监会规定的累积投票制。股东既可以选择选举多人,也可以选择选举一个人。这一制度设计可以使更多的中小股东的代表进入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大股东的过度干涉,使得中小股东也有机会选举出能够维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独立董事。

2.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

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内部监督机构,主要发挥内部监督、事前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的作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部制约,主要监督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发表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意见,使上市公司在关键事项上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和判断;监事会作为与独立董事并存的监督机构,主要进行外部监督、事后监督与经常性监督,主要针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督。

3.严格独立董事约束机制

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未尽职履行其职责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当独立董事在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时,不能发表独立、公正的意见,或者被大股东控制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时,如果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让独立董事就其行为,向其他利益受损害的股东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韦雪娇.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8):32-34.

[2]胡斌红.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重叠[N].企业导报.2010(22):67.

作者简介:

宋诗文(1989.05~),女,山东省淄博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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