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应对股东“抽逃出资”之有效措施

2017-08-25 11:24成文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股东

摘 要:抽逃出资之行为本质是一种变相违反出资义务之行为,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司资本维持的秩序,同时亦对我国社会信用带来不良影响。因此,随着我国立法之完善,我国亦通过多部法律法规基本建立起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框架。本文中,笔者拟通过以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作为切入点,探析我国现行可用以应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抽逃出资;股东;法律责任;公司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根据以往的案例,抽逃出资往往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隐蔽实施,但普通的中小股东绝非无计可施。

一、抽逃出资法律责任之规定

出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最重要的基本义务,亦是其取得公司股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抽逃出资,主要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恶意违背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中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但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享有相应之权益,是一种变相违反出资义务之行为,对于公司、其它股东及公司债权人而言亦为一种侵权行为。

目前,随着立法的完善及法律体系之不断扩展,我国对于抽逃出资之法律责任规定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主要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刑法》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具体法律条文,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其中《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为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为刑事责任,《公司法》与《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则为行政责任。

二、应对股东抽逃出资有效措施

(一)通过查账掌握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因此,查账是作为抽逃出资的检查方法。因抽逃出资通常是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通过将货币资金或者非货币资产提取或转移而导致公司资产减少的行为。因此,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册后,就可以判断大股东有无正当理由从公司进过“提款”该等行为,即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分析判断抽逃出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因此,一当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发现其它股东存在上述之行为,即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从而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并且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是发现存在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它股东,则公司与其它股东是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则该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再享有相应的股权权益。

(四)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是简单的抽逃出资行为,符合下列的情形,则可对抽逃出资之股东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271條之规定,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刑法》第272条之规定,将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这些行为的,根据《刑法》第382条与第384条将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三、小结

现实中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当然,即使因为经营之需要,关联公司之间临时拆借资金的情况是非常普遍和正常的。但是,在资金拆借时没有考虑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甚至把公司当成提款机而恶意损害他人利益,显然已违背法律之规定。笔者认为,随着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框架的不断完善,应对股东“抽逃出资”之有效措施亦会随之增多,普通的中小股东绝非无计可施。若抱着心存侥幸与瞒天过海的想法,铤而走险意图抽逃出资,那么,轻则招来民事官司造成经济损失,重则引来牢狱之灾失去人身自由。

参考文献:

[1]罗美卿.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法制博览,2016(30).

[2]肖文锋.企业抽逃出资问题防范探析.企业经济,2013(04).

[3]周明利,林友江.论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法制与社会,2013(01).

[4]欧洁梅.论抽逃出资的定性及其民事责任.法制与社会,2009(05).

作者简介:

成文环(1979~),男,广西隆安县人,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民族:壮,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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