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能力欺诈的法律规制

2017-08-25 16:28刘莉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表现形式

刘莉敏

摘 要:商业欺诈是指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制定统一的《商业法》,并完善商业欺诈法律救济制度,完善商业诚信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业能力;商业能力欺诈;表现形式;法律规制

一、商业能力欺诈概念的界定

“商业能力欺诈”是商业欺诈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业欺诈是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以商业利益为目的,采取欺骗性手段,使相对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据此,可以将商业能力欺诈的概念界定为,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以商业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增加或减少商业能力的欺骗性手段,使相对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商业能力欺诈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欺诈手段的多样性,无论是通过表意行为、实施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可以进行商业能力欺诈,比如,夸耀自己(或是产品)具有超越本身能力的事实、隐瞒未取得商业资格的真实情况,这是表意行为的商业能力欺诈;又如,在经营者夸大自己商业能力的情形下,消费者作出意思表示,并履行了买卖行为,则构成实施行为的商业能力欺诈;再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做假账虚构资本,以达到欺骗对手的目的,这种侧重于结果的欺诈手段,便是事实行为的商业能力欺诈了;②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其主要是欺诈者针对商业能力而为的欺诈行为,常表现为登记成立之初虚构商业能力,以取得商业资格;③欺诈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在经营过程中以增加或减少商业能力的形式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甚至是对政府行政部门进行欺诈。

二、商业能力欺诈的表现形式

商业能力欺诈的表现形式是指商业主体为谋取利益,而对相对方进行欺诈所采取的具体手段或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构商业能力

虚构商业能力是指商业主体在不具备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关商业能力或资格的情形下,为获取商业利益之目的,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主体,伪造执业证明,从事医疗活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主要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不仅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

(二)虚增商业能力

虚增商业能力是指为取得商业资格的主体,在设立之初或成立后采取欺诈手段,造成其本身具备成立商业主体条件或是具有相关商业能力的假象,进而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虚增商业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部门,进而取得商业资格的行为,注册资本是衡量公司是否具有商业主体资格的前提,稳定的资本是商业主体商业能力的直接体现,这种虚假出资的行为,明显地虚增商业能力,进而取得商业资格从事商业活动,这既是对相关行政部门的欺骗,也是对商业活动相对方的欺诈。

2.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利用各种手段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本转化为个人所有的欺诈行为。它和虚假出资一样,都是违反公司资本“三原则”虚增商业能力的行为,有所不同的是,抽逃出资是在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的一种欺诈手段。

三、商业能力欺诈的法律规制

(一)国外对商业能力欺诈的相关规制体系

1.制定专门的法律

1967年英国颁布《错误陈述法》专门就欺诈行为进行全面的规制,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它将欺诈与错误性陈述相混同,因欺诈致契约无效时,法院认为该契约自始无效,只有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处分或实施非法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1条亦对欺诈作出了规定,它将欺诈与错误陈述区分开来,规定了因欺诈而订立契约“可撤销”。另外,它规定除欺诈人赔偿受欺诈人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及对欺诈行为的制裁,这一点在大陆法国家是没有的。以上规定,对于商业能力欺诈行为也是适用的。

2.建立专门的机构

欧盟于1999年4月专门成立了欧盟反欺诈办公室,与欺诈、腐败及其他任何不规范的行为做斗争,包括与在欧盟机构内的不正当行为做斗争,以保护欧盟的利益。其他国家也针对不同领域的欺诈行为成立专门的反欺诈部门,以维护市场秩序。

3.诉讼制度的保障

目前,美国等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其在商业欺诈中受到损害,制定了集体诉讼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一旦有一个消费者从诉讼中得到赔偿,其他消费者无须再经诉讼就可获得同等赔偿。这对惩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我国对商业能力欺诈相关法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1.为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统一的《商业法》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法律无法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网,面对日益增多的商业欺诈,特别是商业能力欺诈现象,迫切需要制定《商业法》。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全面调整纵横关系,纵向调整商业管理机关与商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横向调整商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从体制上防范商业欺诈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从整体上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商业秩序,同时为惩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2.完善商业欺诈法律救济制度

在我国,消费者因商业欺诈引发消费纠纷时,要个人提起诉讼,消协等组织并没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个人力量十分有限,即使消费者赢得诉讼,对侵权企业的影响却很小。因此,我们应当强化集体诉讼制度,细化企业赔偿责任,让商业欺诈行为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将面临对受害消费者的赔偿。

3.完善商业诚信法律制度

商业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制商业欺诈的治本之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建立法律规范下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工商管理机构为商业经营者建立公开的“诚信档案”,从而约束经营者的商业行为,尽量防杜商业欺诈;其二,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制裁商业欺诈行为人,加大其失信成本,并以此促进全社会反商业欺诈机制的形成,从而有效地规制包括商业能力欺诈在內的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参考文献:

[1]鹿士臣.国际贸易中的欺诈及其防范技术[J].《商业研究》,2001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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