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2017-08-25 10:35张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摘 要:目前,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围绕司法认定所进行的举证、质证、认证活动则是法庭审理活动的全部内容。认证活动,就是本文所阐述的证据采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目标是让法庭实现人权保护优先的司法理念,而非简单的重视法庭、重视审判,犯罪事实是在法庭审判中“竞争”出来的法律真实。

关键词:证据的采信与采用;基本标准;审查运用

一、刑事证据采信标准的意义

1.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操作规则,以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而证据采信标准规则,无疑是这些规则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2.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公正的司法,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没有统一的证据采信标准规则,往往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和波折,主观随意断案的后果必将使司法公正成为一句空话。

3.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前提

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前提。所有证据,必须在采信方式检验之后,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这样,就会使司法活动中的主观臆断成分大量减少,从而大大避免错案的发生机率。

二、刑事证据采信的基本标准

第一,证据的概念、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包括实质意义和存在形式两个方面:从实质意义上看,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属性是判断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唯一标准,不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属性,即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从存在形式上看,证据被限定为法定的七种形式,不具有法定形式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说,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即证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证据的取得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取证程序必须合法,证据才能予以采纳。特别是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严厉禁止,除刑事诉讼法明确把严禁刑讯逼供作为一项禁止性规范外,刑法还专门设立了刑讯逼供罪作为违反这一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责任。

第四,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其证据的来源是不合法的,不予采信。

第五,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予以采纳。只有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出现冤、假、错案,才能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三、证据能力的审查运用——采信标准运用的前提

在证据能力审查中,应当有如下内容:

(1)对提供证据主体的审查。审查该主体是否具有提供证据的资格。

(2)证据形式的审查。审查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

(3)取证程序的审查。审查证据的收集、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对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4)证明能力应当庭确认。关于证据证明能力的异议,法官应当庭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在作出之前,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官根据情况,可以修改以前作出的是否采纳证据的裁定。

另外,在进行证据能力审查时,为了避免步入刑事证据运用的认识误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論,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3.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4.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5.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6.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作者简介:

张娟,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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