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7-08-25 11:06陈孜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成本收益法经济学死刑

陈孜顺

摘 要:死刑存废的问题一直都是刑法理论之中争议巨大的问题,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死刑问题进行分析,以使得能够合理使用死刑,降低社会成本最低,取得最大社会收益。

关键词:死刑;法经济学;成本收益

一、死刑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一)理性人假设

所谓“理性人”假设,其基本特征主要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利己的。即每一个参与者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时候都会追求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在人们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之前,都会在内心之中进行衡量,从最终选择一个自己认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不仅日常生活中人们会如此,任何政治决定在本质上都类似于某种经济行为,法律规制也是如此。一个国家在做出死刑存废或者减少增加数量的时候都会秉承着理性人的视角。

(二)成本收益分析法

其是指为了能够对将要开展的活动进行事前的评价,用货币对活动所需的投入和产出做出估算,事前制定好活动方案。在市场经济愈发的发达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会在开展经济活动之前,对自己行为的投入产出进行评估,再作出决定。由于资源稀缺,迫使我们在追求效用最大化时必须做出选择。

二、死刑的法经济学分析

在理性人假设下将国家看作一个人,它会按照成本收益来权衡从而做出决定。

(一)基于死刑成本的分析

1.死刑设置成本

设置死刑时需要严格制定法律文件。主要有:委托各种科研机构或者立法者本身进行相关的理论论证和实证研究。在提出草案后,按立法法规定的流程进行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再修改、投票表决。

2.死刑审判成本

从审级来说,凡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最低的审级是中级人民法院,其审判要求、人员配置等各方面都比基层法院要求高。

从审判程序来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程序要求10日之内逐级、自动、单独上报。设置专门复核庭,特别要求在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中,必须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复核时要进行全面审查。

3.死刑的执行成本

首先是专门执行人员,需承受巨大的心理恐惧,故对于执行死刑的法警都会有一定的心理辅导,以减轻心理压力,同时不可避免的对执行者会造成巨大心理伤害。

其次是附加支出,虽注射药物价格不高,但死刑执行特殊且管理严格,药物及一次性器材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放,地方法院都必须单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程序的严格性以及管理支出等都是巨大的。

4.执行后的损失

一是罪犯的死亡是劳动力的损失,其若通过其他方式惩罚改造,可给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弥补受害者。若判处死刑并执行,受害人损失将无法弥补,社会会失去可能创造财富的劳动力;二,若为冤假错案,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其造成的损失极其巨大且无法弥补。首先社会丧失财富创造者,同时需进行国家赔偿,其次对于家属来说是巨大的悲痛与损失。

(二)基于死刑收益分析

判处死刑虽需要一系列的成本支出,但是死刑的存在必然还是会给这个社会带来一定的收益的。从国家创制、适用且最终执行刑罚的目的及从国家意志本性角度出发,其目的在于通过惩治犯罪取得一种威慑效力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我们从死刑威慑角度来判断死刑收益的大小。

人们往往认为,死刑是所有的刑法中最为严厉的惩罚,可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但事实如此吗?有学者持不同观点,如贝卡利亚指出:“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犯罪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之中,很明显的一点是自我国1997年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之后,其发案率并没有明显增加,对于没有废除死刑的盗窃金融机构及珍贵文物,也未见减少。

从死刑的边际威慑力来说,这是一种罪犯放弃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激励,即每增加一单位的死刑适用数量所产生的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威慑力。但从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中,我们可以得知,边际效率是递减的,即对于死刑的威慑力而言,在死刑的适用过程中边际威慑力是会随着死刑适用数量的增多而下降的。

三、基于法经济学的死刑制度选择

从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一)死刑成本远远高于社会收益

死刑从设立到审判、执行再到执行之后,由于其特殊性,每一步都具有更高的成本,且这些成本的支出还会因为犯罪者的死亡致使其无法再进行社会价值的创造,对社会秩序以及其对受害者的伤害无法进行弥补,使整个社会的成本上升。而死刑的收益却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死刑的确会产生对整个社会的潜在的犯罪的威慑力,利于预防刑事犯罪。但是从实例的研究数据中来看,其实死刑的收益其实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巨大,其对于社会的收益来说并不会增加许多,同时却需要增加诸多成本。

(二)死刑与犯罪的关系

死刑与犯罪之间因果关系并没有想象之中那么紧密,从长远来看,整个社会犯罪率并不会因为死刑的废除而增加,也不会因为死刑的增加而有所减少。社会犯罪率的构成要素虽然十分复杂,但是与之关系最密切的,笔者认为应该是社会文明程度,是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教育的普及才促使犯罪率不断地下降,而不是因为死刑的存在。

参考文献:

[1]陈桂生.法律规制的经济属性:死刑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J].公民与法:法學版,2010(8):37-39.

[2]张武举.为死刑威慑辩护—功利价值的视角[J].河北法学,2010,28(7):79-85.

[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4.

[4]贾宇.死刑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17-19.endprint

猜你喜欢
成本收益法经济学死刑
“经济人”的行为选择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特许经营研究综述
法经济学视野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