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告知义务及意义分析

2017-08-27 13:45杨洪生
卷宗 2017年17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

杨洪生

摘 要:公证告知义务是《公证法》相关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准确的履行告知义务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以身作则,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的行使自身的权利,准确的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本文主要从告知的主要原则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告知主体及内容方面的问题,论述了公证告知义务的意义,同时对公证实务中告知义务存在的误区进行了分析,从而为公证告知义务及意义分析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证告知;告知义务;法律法规

依照对有关的《公证法》规定理解,一旦公证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则要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要对相关的告知内容进行记录和存档。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分析能够看出,告知义务是《公证法》规范告知机构的一项特色法律条文,是针对当事人获得知情权的有效保障,如果有关机构和人员没有依照法律进行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1 告知的主要原则

1.1 适当性原则

告知义务主要显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使用在法律执行的正确上,另外一方面是体现在公正的程序上。在告知义务的履行方面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做到要告知内容的适当,其次是要保障合适的告知方式,最后是要保障适当的告知时间,如果没有做到以上几点要求,则认为在告知过程中没有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

1.2 准确性原则

在履行告知内容的过程中,第一,要保障告知内容的正确性,在告知时要根据有效的依据来实施,首先是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来实施,其次是要依照法规明文规定、公正事项的法律意义来实施,最后是要依照有关的法律后果以及权利、义务来进行实施,同时要保障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参照以及办证规则的参照,在做到上述的参照后还要保障依照相关的规范来进行告知内容的传达。第二,要保障告知内容不能有遗漏或者偏差,同时要抛去个人的主观色彩,如果遇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模拟时,相关的公证人员不能将个人的观点融合到解释当中。

1.3 客观性原则

在正常的公正活动当中,从头至尾都体现着客观原则,因此在告知过程中,要保障告知内容的真实性,用公正的态度来实施,同时要不能夸大告知内容,更不能贬低告知的内容和法律意义,针对告知的法律后果也要履行客观性原则,从而保障整个公正告知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1.4 公正平等原则

第一,针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要有效的履行公正、平等的告知义务。例如双方当事人是关于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在进行告知过程中,公证机构要保障通过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公正告知,同时要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公平告知。第二,在进行公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互相都没有任何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在进行继承公正的过程中,要对所有的继承人进行平等的告知,不能有所偏移。

1.5 主动和及时原则

当对公正事项进行受理时,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保障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面对公证的选择时会出现多项选择,不能确定选择哪一种公证方式,遇到这种情况,工作人员要有效的履行当事人知情权的义务,从而有效履行告知义务,针对以上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公证机构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告知义务,从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2 告知主体及内容问题

首先是关于告知主体方面的问题,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中,其主体是公证机构,其主要的履行者和执行者指的是机构里的公证员,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是受到机构指派来对相关的公证事项进行办理。其次是告知内容方面的问题,依照相关的法律表明,告知内容主要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告知内容是指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者认为告知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指的是共性化的告知内容,主要是指,所有的公证事项在告知内容上都是一样的,另外一方是指的是个性化的告知内容,表明不同的公证事项具有不同的告知内容。

3 公证告知义务的意义

在公证实施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公证部门的告知义务之间有重要的关联性,他们之间的相互辅助、相互对应的,当公证机构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后,才能保障当事人获得有效的知情权,当然,如果相关的公证机构没有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则要承担对相关事项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第一,告知是法律规定下必须进行实行的,告知义务在很多公证活动中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如果公证机构没有进行告知,这种做法不仅是对相关程序的破坏,也是对自身职责的忽视,因此,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否,是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工作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界定标准。

第二,公证告知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的行使主体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在整个公证过程中,都要从始至终的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保障整个公证程序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体现相关法律效力的重要举措之一,不仅能够保障公证机构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措施。第三,依照相关的法律,正确的履行告知义务,是体现告知义务诚信原则的重要表现之一,通过告知义务的履行,不仅能够帮助公证人员提高责任意识,同时能够保障公证人员提高风险意识,并且能够保障公证的质量和公证程序的质量。第四,在公证告知的实施过程中,告知内容是相关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而法律后果,因此,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公证机构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公证能力和服务质量,所以,相关的从业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4 公证实务中对告知义务存在的误区

第一,在进行公证告知过程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保障当事人准确无误的理解告知内容。针对各个误区要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在该行业当中,有的从业者认为,保障当事人准确无误的理解告知内容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条件,针对该观点,很多公证机构会制作出相关的说明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理解告知内容,甚至要求当事人按下手印或者或者签名,很显然,这种做法是有些不合时宜的,首先,公证人是专业的从业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正确的理解,但是当事人却不一定能够达到公证人员的水平,不同的当事人在学历、年龄、职业等方面都存在不同,所以对告知内容的理解也会存在差异,如果当事人对告知内容存在误解时,公证员可以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但是不能不能保障所有的当时人都能够准确无误的理解告知内容,所以,该观点并不符合在公证实务中实行。

第二个误区是告知的内容越多,则告知主体的责任就会越少。有的从业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中,因为对告知义务理解不全面,一味的对告知义务进行扩大化,从而将一些告知条款羅列到告知书当中,甚至让当事人进行签名确认。可以看出这种做法有效欠妥,告知义务是必须进行履行的,但是一味的扩大告知义务的内容是是对法律的误解,该类型的告知义务履行违背了不适当原则。

5 结语

综上所述,告知义务是《公证法》规范告知机构的一项特色法律条文,是针对当事人获得知情权的有效保障,在公证实施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公证部门的告知义务之间有重要的关联性,他们之间的相互辅助、相互对应的,当公证机构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后,才能保障当事人获得了有效的知情权,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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