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新思路

2017-08-30 23:19韩雨潇
出版广角 2017年15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读物著作权法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以及各类閱读载体的进化,有声读物产业开始蓬勃发展。有声读物的出现不仅给人们提供了获取知识的新途径,也为传统出版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文章对中国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新媒体环境下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新思路。

【关 键 词】新媒体;有声读物;侵权;版权保护

【作者单位】韩雨潇,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识码】A

有声读物(Audio-books或Spoken words)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有声读物协会对有声读物的定义是“其中包含不低于51%的文字内容,复制和包装成盒式磁带、高密度光盘或者单纯数字文件等形式进行销售的录音产品”[1]。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有声读物的概念也在不断变化,现在有声读物一般是指依托移动互联网、各式新媒体平台,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子阅读器等阅读载体,把人们获取小说、百科知识、新闻资讯等内容的方式由“读”转变为“听”,满足人们碎片化时间的收听需求。由于中国的有声读物产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有声读物版权不清晰、行业规则不明确等问题,侵权盗版现象比较严重,有声读物版权如何保护的问题逐渐突显出来。

一、有声读物版权问题频发

截至2016年,我国有声阅读市场规模达22.6亿元,预计2017年国内有声阅读市场规模将达31.3亿元,同比增长36.7%,2018年将以更快的增长速度持续增至44.3亿元[2]。这标志着我国有声读物产业发展迅速,已逐步成为出版业新的经济增长点。PSP、云盘、微信、OTT等新媒体形式促进有声读物产业的大力发展,同时也给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带来极大的冲击。根据版权监测维权机构冠勇科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8月1日至8月17日,冠勇科技在9个播放平台监测了6万多集有声书,共监测到63786个侵权链接,PC端和APP端各占一半[3]。根据酷听听书提供的数据显示,酷听听书正在或准备起诉的盗版案件超过200件,通过诉讼和庭外调解保护版权作品40多部[4]。截至2016年,中国法院审理的全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一审案件有21134件,二审1220件;以“有声读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信息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8个生效裁判文书。

二、有声读物版权界定及现有权利救济模式

1.有声读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那么有声读物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依据著作权法“作品”的构成要件来考察。第一,属于自然人的劳动创作,能够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思想,既不是大自然的馈赠,也不是实用工具。那么有声读物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第二,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有声读物在网络环境下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并以此获取收益,所以有声读物符合这一构成要件。第三,必须具有独创性。有些有声读物具有自己独特的表现形式,当然具有独创性,有些则独创性成分很少,属于集合作品,而集合的过程也会体现作者的独立创作性,应该给予保护。可见,有声读物基本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

2.有声读物版权现有救济模式

(1)公力救济模式

公力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指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国家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的权利实施救济。有声读物版权的司法救济,即版权人在版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这是对版权保护的最有效途径。当版权的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触犯刑法,则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救济,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版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以保护有声读物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5]。

(2)私力救济模式

私力救济,指有声读物版权人的权利遭受侵犯时,采用技术保护、自我保护的模式来保护有声读物的版权。技术保护,就是指有声读物的版权人将某种技术应用于其创作的智慧创造物上,以阻止他人复制、下载等,最终达到保护其相应权利的目的。自我保护,就是指采用加密技术等方式为有声读物提供保护。有声读物的版权人还可以进行市场调查,针对市场情况采取版权保护的应对措施,与可能侵权人进行协商、沟通,以免发生侵权纠纷;与已经发生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解决纠纷。

三、有声读物版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1.版权保护意识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习惯了网络上的免费共享,显然不愿意为那些他们能够轻易免费获取的东西付费,因此也不会将发表在网络上的有声读物视作受法律保护的一部分。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涉及有声读物版权的侵权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但是绝大多数用户仍然片面地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免费复制、交换互联网上的原创作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网络上,不少听书平台未经制作方同意便将“拿来”的有声读物进行免费播放;很多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公众对科学、文化知识进行传播与共享的利益高于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损害版权人的利益。这对使用者来说也许是一种福音,但对权利人来说则是一种灾难。公众对于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漠视,只会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无法鼓励更多优秀作品的产出。

2.政策法律问题

科学技术每前进一步,就会对版权保护制度带来一次冲击。有声读物市场发展势头迅猛,版权立法的速度则相对滞后。虽然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适用于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问题,但是依然存在漏洞。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将有声读物单独列为一类作品加以保护,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声读物的文字稿件版权人、播讲稿版权人以及原著作者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使盗版商有了可乘之机,钻法律的空子,打版权的擦边球[6]。首先,有声读物比一般的录音作品要复杂的多,有声读物属于一种创造性劳动,其文本和声音需要逻辑的互相匹配,而并不是简单地使用数字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其次,由于有声读物的制作和发行主要涉及版权中的改编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而取得授权的代价相对高昂。此外,网络给盗版有声读物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严重破坏了作品的稀缺性,而稀缺性是作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前提。第三,著作权法中列举了很多作品的类型,但并不包括有声读物。随着有声读物产业的发展,著作权法应将有声读物归为一类作品予以保护。此外,著作权法第48条虽然明确规定了版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但版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度较低,维权成本相对较大。著作权法对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版权人在提出索赔时由于盗版作品传播数量的难以估计而找不到有力的维权证据。

3.版权监管问题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出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营有声读物的网站需要获得国家广电总局的特许经营资格才能进行经营,而目前获得该资格的听书网站只有喜马拉雅FM、听伴网等,并非所有的有声读物经营者都取得了特许经营资格。虽然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作品的登记程序等内容,但是除软件版权实行全国统一机关登记之外,包括有声读物在内的各类作品在登记机关上还存在多元的局面。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均设有有关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行政部门就绝对不参与著作权管理。如生产、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由于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侵权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对进出口侵权复制品的行为,由海关负责查处[7]。这种体制最大的弱点就是造成版权管理效率低下和版权管理秩序混乱,无法对有声读物行业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和指导。

四、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新思路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著作权法在制定之初就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中有的条文可以按照广义的方式去解释,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希望著作权法不但能够满足当前技术的需求,也可以在今后新技术出现时具有基本的应对能力。即使如此,著作权法的条文依然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改和更新,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有声读物所面临的挑战。第一,应该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对有声读物的规定。只有在法律层面对有声读物的性质进行明晰的界定,才能明确有声读物的权利边界。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应增加何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以避免实际应用时出现理解分歧,便于依法行政。第二,可以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提供补充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成立专门的有声读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有机管理,避免那些大型有声读物网站利用优势地位而导致的不公平交易。

2.发展和创新技术保护手段

解决有声读物版权侵权问题,相关技术层面的问题还需要技术本身来解决,而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可以说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利用先进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为有声读物的发展保驾护航,增加了侵权的成本和难度,有效地拦截和杜绝了有侵权倾向的商家[8]。对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可以采用以下数字技术:一是事先防护措施,采用信息加密技术防止有用的或私有化的信息在网络上被拦截和窃取,但是如果加密技术被破解,有声读物依然会被侵权;二是事后追惩举证手段,如采用数字摘要、水印和媒体指纹等技术。但是,DRM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由于不同产业集团受利益驱使,采用互不兼容的DRM 版本,限制用户对内容的自由使用,破坏用户的消费体验,降低用户的消费欲望。采用加密技术也容易引起好事者破译的兴趣,他们会在将密文揭开之后随意在网络上传播有关作品。此外,著作权法对于专业人员来说不是很复杂,但是对于公民来说,著作权法十分复杂也很难遵守。技术保护手段可以将复杂的著作权法转变成有体物财产法的规则,而合同则是像出售有体物一样出售这些版权作品,新媒体世界中的作者需要通过合同和技术保护措施,保护他们的作品[9]。

3.关注储存平台对有声读物版权的侵害

如果个人在购买有声读物之后,将其通过客户端的云储存功能上传至网络,再通过分享功能提供免费下载,这也会构成对有声读物的侵权行为,必将给正版有声读物的销售带来冲击。虽然部分云储存提供商在版权单位的压力下开始限制链接分享范围,加大文件过滤力度,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这些用户的非法传播行为。提供云储存服务的企业,对用户上传的数字内容进行加工和利用,也会涉及侵权。综上,应重视储存平台对有声读物的侵权行为[10]。

4.建立有声读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从我国目前建立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看,基本上都是以作品的类别为依据设立的,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为有声读物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相关经营者如果想要取得众多版权人的授权,然后向众多的使用人收取版权使用费,难度极大,即便能够做到,经营成本也会很高。所以,建立有声读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建立版权信息查询系统,使用人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自己想使用的作品是否属于该组织管理,如果该作品属于该组织管理,如何取得授权及支付费用;二是重视开发版权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授权、许可、监管等主要功能。

5.使有声读物版权保护与版权开放并存

著作权法的存在,本来就是为了维持一种围绕作品而形成的各方利益的平衡。一方面可以保护作品原创者的权益不被非法侵犯,让创作者继续保有创作积极性,从而保障作品能够进行更广泛的传播与共享;另一方面,过度保护不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且极有可能限制知识共享与社会进步,影响作者的利益和创作积极性。任何作品完全由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垄断都是不合适的,也与社会的发展相悖,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作品可以随意变更为他人的作品,作品中的署名权是不能放弃的。因此,不仅要从技术和法律层面加强版权保护,使有声读物的作者和版权所有者能为他们的劳动和投资获得相应的报酬和补偿,还要建立合法、合理的机制,使有声读物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丰富的形式享受阅读的乐趣。

五、结语

移动互联时代,有声读物作为传统纸质图书和电子书的补充,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文从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问题着手,提出当前我国有声读物版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及构想。面对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问题,一方面,应加强对法律条款的修订和完善,加大打击侵权者的力度;另一方面,应加强版权保护技术的探索和研发,向更重视具体权益的分类、分步骤保护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田莹. 新媒体时代有声读物的发展问题与对策分析[D]. 河南大学,2013.

[2]速途网. 速途研究院:2017年第一季度有声阅读市场调研报告[EB/OL]. http://www. sootoo. com/content/67134

1. shtml, 2017-06-05.

[3]和讯网. 有声行业侵权之痛何解[EB/OL]. http://tech. hexun. com/2016-09-07/185904164. html,2016-09-07.

[4]网易科技. 打版权战:IP价格5年翻了5到10倍[EB/OL]. http://tech. 163. com/16/0829/09/BVKKGQ5G00097U

7R. html, 2016-08-29.

[5]曹新明,梅术文. 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6-8.

[6]孟丹丹. 移动互联时代有声读物的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有声读物用户的实证调查[D]. 河南大学,2016.

[7]李顺德,周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导读[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63-64.

[8]翁永平. 通过数字证书保护文档安全[J]. 网管员世界,2008(6):85.

[9]吴伟光. 著作权法研究——国际条约、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646.

[16]张立.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与应用[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3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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