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语境下的宪法学课程改革探讨

2017-08-30 10:59张建江
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34期
关键词:宪法学法学宪法

张建江

摘要:文章以“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西部边疆高校法学教育定位的新基础上,探讨了宪法学课程改革的相关问题。文章认为西部边疆高校的宪法学课程不仅需要在讲授方法上采用多元化的授课方式,而且在具体的课程内容编排上也需要充分结合地方资源,围绕中央与边疆宪政关系设置、多族群共存下的现代社会公民建设、宗教信仰自由与法律规制,以及少数民族平等权保护等内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将学生培养成为立足西部边疆、具有法治理想、宽容精神和国际视野、并保持中国立场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宪法学;地方性知识;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34-0143-04

一、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新调整

教育部自2011年开始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同时,就提出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以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该计划要求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该计划打破了法学教育现行的“千人一面”的单一培养模式,为西部进行的立足于西部服务于西部,以培养西部多民族地区实用性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探索提供了基础依据。

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针对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中国法学教育所存在的规模过于庞大,良莠芜杂,低层次重复等问题而提出的一种系统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和思路。何美欢教授认为,技能的培育是专業法学教育的核心,而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就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这样的问题在西部边疆高校中具体表现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够明晰,缺乏地方特色的对应性,难以适应边疆多民族地区对基层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以新疆大学为例,因为新疆地处边疆、多民族聚居,故其法学教育呈现明显区域性特点:新疆地区属于西部边疆地区,周边局势复杂。因此,法律人才的政治性要求的需求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地区;新疆地区的法律人才在语言适用上面临着双语环境(如需强化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专业法律语言的普通话方面的培训);新疆地区的法律人才培养需要侧重地方新知识的应用(如需注重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问题等)等。除此之外,因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育资源有限,师资水平、科研能力方面相对处于较弱状态,法学教育的低层次重复问题也较为明显。

综上,本文认为西部地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育目标应当立足于西部基层法律职业的现实需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方向,从侧重知识灌输转向为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以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为目的,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具体就宪法学课程而言,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国家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其内容涉及的是国家和社会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的政体组织等。这一切奠定了宪法学作为法学教育课程的基础与核心地位,也决定了宪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具有“厚基础”的一般性特点。因此,宪法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就是通过讲授和研究涉及国家、社会、公民基本的制度安排和大政方针等问题,培育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宪政理念、依宪治国、人权保障等理念,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刑法、行政法等其他公法学课程时提供必要的理念基础、思维基础和知识基础。除这些一般性宪法学普遍知识外,西部地区在央地关系、民族平等、宗教自由与管制等这些涉及国家制度和基本人权的宪法内容方面还呈现出特殊的地域和文化特点,并且这些问题会以各种形式在基层表现出来,这为我们培育适合地域特点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结合西部边疆实际,西部边疆地区宪法学教育在完成基本教学目标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重新设计、规划和建设,以契合“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凸显出西部边疆大学的特色和风格。具体言之,就是在注重宪法学“重基础”的培养之外,以着重培育学生的宪法思维、宪政意识和宪法技能为目标,将宪法学知识与新疆实际相结合,通过强化各民族学生的公民意识,政治意识,提高学生们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激发学生的社会担当的责任感,使之能较为熟练地运用宪法学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理解和处理国家或社会生活中的宪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并最终成为热爱祖国、心忧天下、勇于创新、艰苦奋斗、服务基层群众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实现这一教学目标,需要进一步在宪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及教学内容方面进行改革。

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语境下的宪法学课程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探讨

(一)宪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讨

宪法可以说是人类近代以来的“最伟大的社会发明”,也必将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产”,因此其具有最高性、神圣化的特点。也因之,宪法学教学在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等实践教学环节很难展开,而在课堂理论阐释时,因为近来出现的有关“宪政”问题的争论也使得正常的教学环境摇摆不定。面对这些问题,需要改革宪法学的教学模式,教师要确立以既传授宪法学知识、又培养、训练宪法技能为目的教学目标,精心设计教学方案并辅之于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手段,深度解析现实案例和社会热点,并对比同一案例在不同社会环境中处理模式的细微差异,以最终达到学生将理念与制度、知识与技能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效果。

就宪法学的教学模式而言,从课程设置上看,宪法学作为法学基础课,通常会作为面向大学新生的第一门专业课程安排在第一学期,而大学新生刚从基础教育阶段进入专业教育阶段,会表现出诸多的不适应,这本身为宪法学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传统宪法学教学从内容上侧重基础理论的讲授,注重学生对宪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与基本知识体系以及宪法的主要运行环节与主要制度的掌握,从教学方法上看,主要以老师灌输宪法学知识为主,学生讨论以及师生互动较少。因此,同学们对该课程的反映通常是枯燥乏味,与现实关联度不够。事实上,宪法学与民法、刑法等课程一样,也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因为它本质上就是关于限制专断的公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学问,与之相关联的宪法争议在现实中层出不穷,这一点在有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表现的非常明显。尽管在我国还没有宪法诉讼,但与宪法学相关的现实案例和社会事件也是非常多的,比如大到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小到诸如“延安黄碟案”中关于“住宅”的宪法学含义的界定等,还包括像新疆这样一些边疆地区因为宗教因素导致政治权威之外存在一定力量的民间权威的特殊性区域案例等。

(二)宪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探讨

在确立以技能培养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后,要想达到培养学生解决宪法学方面实际问题的能力,需要通过改进教学方法入手,在有限的课时安排下(目前宪法学课程设计是每周三课时,相对偏少),帮助学生剥开宪法学“高高在上、不接地气”的表面,看到宪法对社会法治实践的很高回应度。从具体的教学方法看,笔者所在的高校的改革经验有这些:一是课程设计要在细致分析学习对象的基础上进行,就是要关注学习者分年龄、籍贯、文化和社会经济背景,因为我们的授课对象既包括疆内外的学生,也包括不同族别的学生,还包括不同经济条件的学生,社会背景的不同对学生的知识接受和分析影响的差异度有所不同,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教学的开展必须有针对性;二是教学方法上,可以采用研讨式教学、宪法事例教学法以及实践性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并用的模式。比如在宪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过程中,可以采用理论脉络历史分析的方法阐释法学原理,辅之于相关案例结合法条进行阐释、评析,同时注重针对不同观点及尚无定论有待探索的问题展开研讨,带领学生进行一次“引导—探究—思辨”的学习过程;三是在宪法学教学中适当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总体来说,实践教学有助有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学到的知识从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尽管当前普及的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的实践教学方式并不适合宪法学教学,但不意味着在宪法学教学不能开展实践教学。比如我们组织学生就平等原则下的少数民族优待政策的看法进行问卷调查,请有关部门人士为学生进行专题讲座,安排学生到人大常委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与宪法密切相关的国家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查、见习等。通过增强学生对宪法学教学内容的实践性,提高了其在实践中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注重对宪法学教学的评估和修订。每一轮学习结束、我们都会通过座谈和问卷方式记录学生的学习状态反馈及其建议,针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教学设计与教学效果之间的差距,提出可行性的教学设计方案,以便在下一轮的教学中予以修订和改进。

三、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语境下的宪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探讨

(一)宪法学内容中的重点与难点

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宪法学具有内容广泛、政策性强、原则性突出等特点。按照通用的宪法学教材的编排看,本科生宪法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绪论(包括宪法概念、基本原则等基本知)、宪法的历史发展、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标志等。传统宪法学的特点之一就是将西方宪法理论作为解决一切宪法问题的普适性工具,并将其作为宪法学基本原理部分的重点内容;在中国宪法部分,很多宪法学教师大都将讲授重点偏重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国法秩序的纲领方面,对而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则讲授较少,通常只占课本和教学总学时的1/10。这种教学比例内容的安排一是将宪法作为国家法的观念体现,在源流上受德国宪法的影响和对前苏联宪法体系的继承。二是由于长久以来,我国的宪法实践在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鲜有实践涉及,导致在具体的教学中如果对这部分内容展开讲述则主要是西方一些宪法成熟国家的案例和规范。从宏观上讲,宪法课主要是对中国现行的制度和机构作静态的描述。所以,将相关联的反映国家本质及政权组织形式的内容作为重点内容无可厚非,但即使重点内容也需要有所侧重。因为从课时安排上讲,宪法学课时较紧张,需要区分详略,而从专业教育要求上讲,学生也应当对明确的一般性的制度规定及相关规范进行自学。教师的在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选择寻找契合的案例,帮助并鼓励学生运用相关宪法原理分析案件,体悟宪政精神与现实生活的密切联系。从本质上讲,宪政意义上的宪法的核心就是通过限制专断的权力以保障人权,维持人的基本尊严是宪法的基础规范,也是宪法的宪法。随着依法治国理念及制度的建构,虽然我国没有真正意义的司法审查,也没有真正意义的宪法判例,但近年来社会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映现实中宪法问题的鲜活的事例(宪法事例),如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齐玉苓案、青岛考生诉高考录取政策不平等案等),歧视与合理差别的法律界别问题(蒋韬状告人民银行“身高歧视”案、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等),公民住宅法律保护问题(延安黄碟案)等。这些事例不仅激活了课堂上学生们的问题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促使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方向的变化。宪法学的讲授重点还应当围绕着公民权利及基本人权保障而有所侧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宪治国”,法治中的“治”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而非公民权利,因为“治民”不需要通过宪法也能完成。所以“依宪治國”的核心就是通过宪法保障民主与法治的连续和统一,保障来源于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成熟的公民是实现依宪治国的基础,只有具有独立精神和人格的公民才可能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实现政治民主化、实现法治国家。宪法学教学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一条最重要的途径。

(二)宪法学中的地方性知识

宪法学教学的目的是通过传授宪法知识,培养学生的宪法理念、宪法思维和宪法技能。所以宪法学的讲授尤其需要结合实际。尽管基本的宪法理论都来自西方,但我们必须对西方经典的宪法理论进行反思,建立既能够解释中国社会问题又能包容西方经典宪法理论的普适性宪法理论。按照吉尔兹的观点,法律作为理解意义的地方性知识,受限于文化的自主性。法律多元趋势是单线社会的核心特征,宪法亦不例外。尽管中国宪法学是一个舶来品,但在宪法学的研究和教学过程中必须坚持立足本国国情,解决中国的宪法问题的原则,即在宪法学的教学的过程虽可以比较中西方宪法问题异同,但必须着重分析中国的宪法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能够解释中国宪法问题的宪法理论,而不是把西方社会的宪法问题当成中国的宪法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厚重、民族众多、地域广阔的国家,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其宪法性问题也具有不同的地方性特点,这导致中国的宪法制度建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单一制政体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就新疆地区而言,宪法学教学中需要结合实际研究和解读的“地方性知识”是比较多的,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在涉及国家与地方权力配置方面,新疆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是全国唯一一个各种自治机关齐备的地方,也是所有自治区中,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地方。为此,在课程的设计方面,学院专门开设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宪法学课程的选修课程;二是由于新疆地区经济的长久滞后发展、少数民族边缘化比较突出,国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专门基于新疆少数民族的各种优惠和优待政策,这些内容充实了宪法学教学中平等权的理论与应用,为学生们提供了丰富的研习案例。这其中包括少数民族被歧视案例及“逆向歧视”的有关讨论等;三是由于长久的以族属身份为确定优惠和有待标准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少数民族的族群意识,而中华民族认同的制度建设相对缺失,使得宪法学教学与边疆地区各民族公民意识的培养之间的关联度更为密切;四是新疆是一个宗教多元且存在主体宗教(伊斯兰教)的地区,信教人数占全疆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南疆三地州达到95%以上,且因为境外因素及分裂主义势力的影响,宗教不宽容现象较为突出,这带来了总计宗教自由与管制的特殊化、地方化的宪法问题;五是在“援疆”建设中,中央与其他地方关系,各援疆省份与新疆的关系以及围绕此产生的其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宪政关系都成为了中国宪法学中的“地方新知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多元化的法学教育目标及教学模式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也为各具体的课程设计提供了崭新的方向。面对教育部提出的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作为专业必修课、主干课和基础理论课的宪法学的教学改革探索势在必行。闫亚林,宋鸿雁,张学龙等人在《“中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调研报告》中指出:“67%的调研对象认为,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学专业知识(核心课程)按照降序排列为: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这一排序结果显然与各学科在具体生活中国的直接适用度紧密关联,也和具体的教学内容及适用的教学方法有关,如前文提到的那样,宪法学总是显得那么“高高在上”、内容上涉及诸多政治法律方面、大部分老师的授课方式又以灌输式为主,因此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

但事实是,作为基础课的宪法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宪法学的学习不仅是学生进一步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的基础,而且也为法学学生在日后的工作中践行法治提供了必要的理念、思维和知识基础。走向工作岗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都会在诸如法院、检察院、公安、仲裁、公证、监狱、律所等单位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有关的管理或服务工作,这不仅需要他们应当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法学素养,更需要具备保障人权、依宪治国、依宪行政的理念,而这些只有从宪法学这门基础课程中才能习得。因此,结合新疆实际,我们需要在重新定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養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宪法学的教学模式和课程内容的改革。运用多元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理论联系实际,将制度宪法学、政治宪法学、本土宪法学相结合,对宪法学课程内容进行一定的而改革,为如何建构真正属于宪法学的具有学理性、思辨性的学科体系进而实现宪法学这门法学专业课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创新尽一点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

[2]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EB/OL].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0073014522.html,2014,12-20.22:00.

[3]童之伟.中国30年来宪法学教学与研究[J].法律科学,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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