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性教学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2017-08-31 20:03艾岩卿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
关键词:民法研究性案例

艾岩卿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研究性教学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艾岩卿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高校民法教学目前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三点:教学内容的局限性、教学方法的单一性、教学理念的工具性。研究性教学模式通过文本与案例的交叉应用,通过自学、讨论、讲授等多种方法的应用,充分发挥学生教师的双主体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教学资料,打开了从法律基本实施到法律精神和法治思想的通路,对培养法学生独立的人格、全整的法律思维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研究性教学;课堂

“民法是一部很重要的部门法,是高校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1],它立足于调整民众基本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姻亲关系、人事关系等等,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正因如此,民法的内涵不单单是法律本身,而包含了深厚的哲学思想和精神内核。民法的庞大体系决定了其教学模式的多样性,在当代高校课堂,为期四年的本科教学根本无法穷尽民法体系,要么是基于教材的蜻蜓点水式教学,要么是胶着于各种案例、判例而难以形成知识结构体系,高校民法教学目前还存在种种问题。

一、当前高校民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教学内容的局限性

民法体系包罗万象,很多高校法学教师研究领域却都是局限于一隅,而众所周知,大部分高校教师在教学中往往偏向于结合自身研究领域进行授课,深度有余而宽度不足,这就导致教学内容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学生接受的知识也因此缺乏系统性。高等院校职称评聘的激烈竞争局面决定了其“重科研、轻教学”的现状,很多法学教师将大部分时间投入到了一些偏、难领域的课题研究中,科研是“主业”,上课是“副业”,因此习惯于用自己的科研成果、论文成果等应付上课,而这些内容对缺乏民法基础知识系统的本科生来说很难理解和真正受用,本应该系统学习基础理论的学生一开始就接触偏、深、难的前沿研究,使教学内容有了明显的局限性,偏离了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

(二)教学方法的单一性

近年来,民法教学研究在案例教学方面关注较多,案例教学通过运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实例或模拟现实事件进行教学,通过组织学生分析、思考、讨论,活跃了课堂气氛,比较符合现代高校教学的一些理念和特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因此也受到广泛追捧。目前,案例教学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教学体系、教学方法,加之这一教学方法减少了教师讲授的负担,因此被广泛利用,很多政法院校都鼓励大部分老师使用案例教学法。无可否认,这一教学有其自身优势,但专注于案例和实践,很容易忽视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很多学生一开始就从案例入手,缺乏法律知识储备,很难理论联系实际,最终往往接触了一堆案例,而很难形成系统知识框架,经验性有余而知识性不足。

(三)教学理念的工具性

从最早的民法典到如今体系庞大的民法通则,自古以来,民法都是集中体现法律精神的部门法,其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主权原则大多源自于从古希腊到文艺复兴时期历代哲人的思考和探索,其中包含了很丰富的哲学思想和社会治理理念,从这个意义上,民法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是历史文化的沉淀和精神的载体。但是,在现代民法教学中,受功利主义和工具理性的影响,师生更多的只是援引法律法条,结合现实案例进行分析,缺少追溯法律基本精神乃至深层次哲学理念的意识,教师从法律实用性和学生求职等实际角度考虑,也较少关注和涉及这些“不切实际”的东西,教学理念具有很强的工具性,缺乏法理学的积淀,学生独立的思考和独立人格的形成很难建立,成为目前大多政法类院校民法教学的一大弊病。

二、研究性教学在民法课堂教学的应用

基于民法教学内容的局限性、方法的单一性、理念的工具性,民法课题教学的改革应该从内容、方法、理念三个方面入手,拓展宽度、延伸深度、加深理解度。笔者就此提出案例教学和文本教学交互应用的研究性民法教学方法,在课程与教学论中,西方学者历来推出研究性教学实践,即:给予学生充分的资料,以问题为导向,由学生完全自主学习的全部过程,通过查阅资料、思考、讨论交流、形成观点和认识,最终解决问题;这一教学模式在民法教学过程中具有充分的应用空间,民法教学所需要的深度、宽度、理性和实践性都可以在研究性学习的过程中得到实现,通过案例教学和文本教学的交互应用,通过学生的主体性的充分发挥和教师的有效引导,具体而言,要从教学内容准备、教学设计、教学过程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建构。

(一)教学内容准备

研究性教学的关键就在于丰富的资料准备,虽然中国的课堂教学很难像国外一样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但在目前资讯相对发达的环境下,只要教师愿意,准备资料是没有问题的,民法教学要拓展宽度和深度,在教学内容的准备方面,要尽可能全面,需要准备四个层次的教学资料:元典性著作、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单行法律文本、案例及教材(如下表)。

其中,元典型著作是民法的基石,包含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出处;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是精神与法律实践的桥梁,也是法律思想的结晶和核心成果;单行法律文本则是民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是法律实践的指南,可以具象化为个体行为准则,再辅之以具体的案例和教材讲解,就能够把握民法的实质和实施原则。这四个层次自上而下,缺一不可,构成了民法教学的内容体系。目前,课堂教学只指定一两本教材的做法根本无法满足研究性教学的需要,在高校图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该扩充以上四类资料的人均持有量,尽量做到人人有份。

(二)教学设计——民法课堂教学的结构

研究性教学有一些基本特点,如:问题引领、主体能动性的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的反复结合、由浅入深和深入浅出的多番咀嚼等。要让民法教学充分彰显这些特点,就要把案例教学和文本教学交叉应用、有效结合。通过熟悉案例或判例引发思考、提出问题;通过单行法律文本查找相关法律条文,形成对某一问题的基本认知和基本判断,运用头脑风暴的方式展开小组讨论,汇集深层次的思考和问题,或者展开围绕某一主题的辩论,让真理“越辩越明”,有学者认为辩论是“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批判性、逻辑性、创造性,心理素质的稳定性及语言的组织与表达能力的最佳学习形式之一,是展示学生多方面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2]在此基础上,在教师引领下,向法典和元典型著作深挖探索,寻找法律精神形成的基本脉络,总结归纳从案例到法律条文所隐含的思想内核,进而从元典倒退到法律条文、法律实践,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形成清晰的思维路线图。

表1 :民法研究性教学资料分层次列表

图1 :民法研究性课堂教学结构图

这样的教学设计中,教师发挥作用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案例选择,二是思维引导。案例选择要尽量避免重复,确保不同课堂所选案例的总和能够基本涵盖民法精神、民法实践的所有层面;思维引导要注意循序渐进,即要做到由浅入深,又能够深入浅出,同时控制偏离主题的现象发生;研究性教学的过程中,学生要对学习过程做详细记录和梳理,以加深记忆,避免遗忘。

(三)教学过程管理

民法教学的过程管理包括了时间管理、任务管理、效果管理三个方面。时间管理从大的视角看要求教师要规定好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阶段的具体学习计划,课前以案例和教材为中心进行预习,提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照法律文本查找相关法律法条的规定,做出基本判断;课中在教师的引导下结合法律元典、带着问题开展课堂分组讨论,要求教师分别控制好自习、讨论、汇总三个阶段的时间,自习15分钟,讨论和记录20分钟,汇总10分钟;课后要求学生对整个学习过程进行梳理和记录。任务管理要求每个阶段必须有相对应的任务,课前准备工作必须形成书面的问题,课堂教学分组讨论要分工明确,要求每个学生发言和提出观点,课后梳理记录学习过程并提交作业。效果管理要求教师要时刻课堂学习的氛围,采取适时讲授、答疑、互动等方式适时唤起学生进一步探索的兴趣,有效组织小组讨论。

一堂法学课——尤其是民法课可深可浅,教学方式上有满堂灌、有放任自由型、有实践型,但最难做到的就是双主体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紧张与轻松的结合、思想性与实用性的结合。研究性教学对教师教授的要求相对较低,但对教师教学过程管理的能力要求非常高,要求教师担任导师、组织者、伙伴等多重角色,并且能够运用多种方法开展课题教学,融合自学、讲授、讨论乃至辩论等,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课堂的活跃气氛,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教师对法律精神要有基本的理解,不囿于课本而能直追元典,拓展民法课教学的深度。

三、结语

法律是一种工具,但法治是一种精神,这一点在民法中体现尤为明显。从古希腊先贤到中世纪伟大的哲人,无数思想家用理性和实践才换区了自由、平等、民主这些基本的法律精神和法学思想。民法教学因此不仅仅是一门工具的教授,而应该更多是一种精神的传承,“民法的教育理念实质是将民法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民法精神进行有效结合,使学生认识到民法精神在民法教育中的重要地位。”[3]如今,整个社会都强调全民法律素养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对普通民众而言,能够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知法、懂法、用法,不触犯法律的底线,这样的要求基本足够,但对于肩负着执掌法律、传播法律任务的现代法学生来说,其所理解的绝不仅仅是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而更多应该是法律的精神,法治思想的形成历史与内核,就民法而言就是“自由、平等、博爱”[4]的民法精神,正所谓“取法乎上而得乎中”,只有执法者更深层次地理解法律、敬畏法律,其所弘扬的法治精神才能真正深入民心,所努力构建的法治社会才有稳固的根基。对于学习民法的法学生而言,民法理念和民法精神的培养无论对学生思想人格的形成还是对将来进入社会后的法律实践都有基础性的指导意义,高校法学教师理应将二者作为教学的重点内容,并通过多元化教学实现理论知识和民法精神的相互渗透,以此来提高学生的认识能力和精神境界,并通过加强实践活动提高其法律应用的能力。

[1]任卉.浅议民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6):125.

[2]许晓峰.民法教学改革探讨[L].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03):68

[3]方勇男.民法教育教学理念与民法精神培养方法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12):136.

[4]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北:正大印书馆,1980:54.

艾岩卿(1963.7.24~),男,职称:讲师,学位:大学本科,学校: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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