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婷 赵欢
摘要:对于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自上世纪佟柔教授而起,引发数次论战,几十年无休无止,然此时正值民法典出台之际,债法问题再度掀起热潮,学者、立法者以及社会各阶层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社会形势之利“不见古人”。于是乎,笔者也希望为民法典的修订略尽绵力,藉此本文将通过对现有学术理论的评析,进而阐述观点。同时本文也立足于从债的概念、债法总则的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论述设立债法总则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提出制度设计构想。
关键词:债法总则;民法典;合同法总则;侵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099-02
关于民法典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的论争,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应当设立债法总则,该观点以梁慧星、王利明等教授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设立债法总则,该观点以许中缘教授为代表。虽然反对者只占少数,但他们的影响力亦不容小觑,正如朱广新教授所言,未来民法典是否设置债法总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政策抉择。[1]立法机关的反对态度,无疑加大了债法总则独立成编的困难。对于债法总则的设置与否,本人持肯定的态度,至于该观点的形成依据,笔者将在下文中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债法总则设立的必要性
反对者认为民法典不需设立债法总则,理由如下:1、合同范围的扩大,对传统合同中债的相关理论造成冲击,如身份合同、继承抚养协议等很难被认为是一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