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2017-09-01 00:34郭溢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摘要:虽然我国目前对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采用刑法的手段进行规制,但是就实践来说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在理论中也存在部分研讨的必要,如何做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罚的轻重程度相匹配,还有刑事追诉的方式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追诉;刑法修正案九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03-01

作者简介:郭溢(1995-),男,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一、引言

现代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当中潜藏了巨大的经济价值,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和网络的便捷性提升,犯罪分子开始将注意力集中到个人信息当中,希望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人与人之间的隐私将荡然无存,本文将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的理论与实践思考入手,探讨如何进行刑法规制。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开始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刑法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从量刑方面对具体条文进行了修正,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规定了具体的刑事制裁规定。但是虽然刑法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回应了社会的需求,但是并不意味着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完全保护,相反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相关规定刑法中的不足

(一)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

公民的个人信息作为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内涵和外延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修正案中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心作出具体的内涵界定,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法条中具体规定其内涵和外延,或者在司法解释当中用具体的条文对其进行具体内涵方面的界定。另一种比较直观的做法是在刑法典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如此一来能符合刑法直观的逻辑性要求,在适用上可以更加方便,类似做法可以参照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中,对商业秘密的具体规定。

(二)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界限不明

该类犯罪只有当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犯罪,法定刑升格,但什么是情节严重法条却没有具体说明,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颁布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规定,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是一个司法裁量的过程,主要依据犯罪动机和主观心态等特征进行判定,关于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则主要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用途、牟利性等问题进行判定,也应当考虑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三)具体危害行为的范围不明

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当侵权人的行为属于出售、窃取或非法获取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才会满足刑法规制的条件,上述规定显然排除了部分可能会对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侵害的行为,也存在很多漏洞,需要对这些漏洞进行细节规定,否则将无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完善的保护,例如,对于合法持有他人信息,但是对其进行非法利用的行为同样也会破坏公民的正常生活,同样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险。

四、健全相关刑事追诉方式的具体建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所保护的权利本质上属于个人权利,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轻,因此应当采用告诉才处理的模式,把追诉的权利交给被害人,同时如此也能更加及时的对其进行司法保护。笔者认为还应当设法增加救济措施,合理保护被害人,采用个人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模式,当告诉的权利交给被害人,但是当侵权人的行为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时候,则属于公诉案件,应当交给专门的侦查机关处理。采用上述模式既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节省,同时把诉讼的权利交给被害人之后,也能满足扩大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大趋势。

五、结语

当今社会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多有发生,一些行为对个人的权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侵害。从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当中可以发现我国已经对社会规制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需求进行了具体回应,但并不意味着相关法条已经完美。

[参考文献]

[1]胡江.互联网时代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困境与出路[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05):68-79.

[2]廖宇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节严重”认定研究[J].法律适用,2016(02):111-116.

[3]于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J].青海社会科学,2013(03):17-23.

[4]赵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法益研究——兼析<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争议问题[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02):108-113.

[5]王昭武,肖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J].法学,2009(12):146-15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