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条款”经过三次重要的修订历程,正式出台,既体现了对救助者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和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等积极意义,也存在影响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可能会带来不好的社会道德导向、闭合的法律条文难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不完善让“好人条款”的具体实施存在难度等局限。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好人条款” 法理
作者简介:杨旭,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45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依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国情,总结继承我国在民事法治领域的重要经验,为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确定了一般规定和基本准则;同时,这部法律作为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的重要的开篇之作,其为民法典分则的细化和规范起到重要的统领作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有很多让人耳目一新的亮点,其中的“好人条款”更是引发众人的关注。
一、《民法总则》“好人条款”的修订历程
《民法总则》“好人条款”又称之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而这条和社会道德风尚紧密相连的重要条款的出台也是经历了三次重要的修订阶段,从重大过失造成受助者损害要承担责任,到救助者举证责任的免除,再到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均完全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