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

2017-09-02 22:41黄长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关键词:救助

摘 要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在我国刑法中得到了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阻碍因素。本文首先阐述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要求,然后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适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实施的保障条件,以供广大读者参考。

关键词 民事赔偿 财产刑 救助

作者简介:黄长云,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以及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46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要求分析

本文在分析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要求时,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详细来说主要包括:

(一)行为同一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要受到“行为同一”的限制,本文认为这一适用条件存在一定的商榷。依据《合伙企业法》,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在于强调责任人财产数量的不足,但并没有关注是否为同一行为导致,因此只需要满足责任人财产不足就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可以看出,如果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受到同一行为限制,那么会侵犯民事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民事赔偿优先方面表述为“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并没有强调是否为同一行为产生。

(二)财产刑责任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财产刑责任范围应该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并不适用于财产交付的责任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民事赔偿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与法律规定相吻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对加害人财产进行处理时,加害人并没有太多剩余的财产,在没收全部财产时更是如此。但是在罚金刑中,加害人可以有剩余财产,加害人被判处没收财产刑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三)承担责任财产的范围

违法所得也属于责任人财产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应该追缴其违法所得,也就是上缴与犯罪事实相关的违法所得,这些违法所得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将违法所得纳入责任人财产范畴时需要考虑:违法所得是因为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产生的,这就为民事责任优先规则适应奠定了基础。另外,如果被害人的财产因为加害人的不法行为而减少,那么就属于不当行为,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该将利益返还给另一方。在加害人财产不多的情况下,凭借其财产进行民事赔偿非常艰辛,如果将违法所得纳入责任人财产范畴,势必增加责任人的财产总量,有利于提高了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概率。

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适用的影响要素

我国法律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阻碍因素,详细来说主要包括:

(一)预交罚金

法院将预交罚金归结为酌情从轻处理的情形,这不仅有违刑法的基本要求,同时对民事赔偿优先也有一定阻碍。预交罚金发生在判决前,是附加刑,以犯罪情节为基本依据,如果看作酌情处罚的部分,那么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详细来说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第一,预交罚金被看作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将会给犯罪人一定的主观预期,犯罪人据此获取了相应的利益,但是犯罪人如果选择履行赔偿责任,并不能据此获取利益的话,预交罚金应该是对犯罪人更为有利的选择,这样就会在利益驱动下将民事赔偿责任履行不到位。

第二,先刑后民,刑事案件处理要早于民事案件,预交罚金也应该早于民事赔偿履行时间,但是这与我国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相违背,也就是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否定。

第三,责任人财产数量是恒定的,如果优先支付,那么会因为无力进行民事赔偿,因为在刑事案件处理中,责任人已经被控制,无法进行财富创造,也就不会增加财产,这样就很难实现民事赔偿优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预交罚金看作酌情处理的部分,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有违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这样就需要废止将预交罚金看作量刑的因素。原因包括:首先是国家利益不能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也就是不能置被害人的民事權益于不顾而追求刑罚;其次是如果将预交罚金看作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那么则违背了基本的诉讼程序;最后是预交罚金后会导致被告人财产减少,这对国家和受害人而言都会产生恶劣影响。

(二)“先刑后民”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

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基本依据,民事案件不得在刑事案件审理前进行,这一模式虽然有助于实现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被害人民事权利而言则处于忽略状态,不利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实现。

首先是因为“先刑后民”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在理念上存在着严重冲突。这一模式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刑轻民”思想导致的,这一思想属于我国古代社会的价值取向,久而久之深刻影响着大众的思维方式。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体现着私权优先的理念,这一规则设立能够保证被害人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当国家刑罚权与个人民事赔偿发生冲突时,私权优先,并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更为强调私人利益,但是“先刑后民”与这一规则的理念相背离,妨碍着民事赔偿优先规则的顺利实现。

其次是“先刑后民”,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上存在着障碍,这一模式会忽略被害人的利益,导致在程序设计上很难实现民事赔偿,体现在:

第一,“先刑后民”的习惯做法影响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实现,因为在这一模式下无法开展民事赔偿程序,导致被害人不知何时提起民事诉讼,甚至会由于各种因素而终止审理,这样就会带来迟到的正义,仍然是一种非正义行为。

第二,财产保全措施很难实现。由于审理时间比较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不具备财产保全权,加害人家属有转移财产的潜在风险,最终会影响民事赔偿的实现。

三、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实施的保障条件

(一)民事赔偿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民事赔偿执行率比较低,主要是因为不履行赔偿责任并不会给加害人带来不利益,如果明确民事赔偿是否到位能够影响量刑,那么对于加害人则具有了履行赔偿责任的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民事赔偿的积极性。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考量,最为重要的就是应该制度完善,在法律适用层面需认可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为法定量刑情节,这样就能够促进被告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调解中解决犯罪嫌疑人能力不足等问题。加害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就表明具有良好认罪态度,并且民事赔偿还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一方面促进被害人积极赔偿,另外一方面使犯罪人获得了相对宽缓的刑法,便于接受教育。如果只是将民事赔偿看作酌定量刑情节,那么就完全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如将民事赔偿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就会对法官自由裁量有明显的约束力,对提高被害人民事赔偿积极性无疑会发生巨大作用。

另外一方面,民事赔偿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与不赔偿从重处罚还有一定差别,因为基准刑以基本犯罪事实为依据,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实际后果,包括未赔偿部分。在民事赔偿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中,被告人并不会因为履行民事赔偿而增加罪名,因为罪名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履行民事责任没有改变犯罪性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危险性。

(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执行程序

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才能保障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的实现,如果缺乏程序性权利保障,那么受害人的实体权利很难实现。

第一,执行权问题。第一审人民法院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执行机关,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有约束力。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应该统一执行权,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权执行交给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而其他相关人民法院只能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委托其统一执行。

第二,优先执行程序。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予以实现,应该按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范进行执行。详细来说主要包括:首先是申请程序,包括申请主体和申请方式两方面,被害人民事赔偿是执行对象,所以被害人可以申请优先执行,如果被害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請优先执行程序,如果在民事赔偿责任产生后已经确定了加害人,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则可以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供法律文书,申请优先执行民事赔偿。其次是执行程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优先执行申请后就应该及时给予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则需要按照我国法律进行执行。

第三,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威慑是民事强制执行新的价值取向,其作用贯穿于拒绝履行前、拒绝履行中和拒绝履行后三个阶段。事前应该进行谨慎选择,全面进行利益比较,判断履行债务是否对自己有利,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债务,那么就凸显了威慑的作用。在拒绝履行后阶段中,威慑的效应也是深渊的,对于企业的商业活动发挥着重要限制作用。

另外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离不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撑,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已经开通“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也离不开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从而确保威慑机制发挥作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联动执行,最大程度的挤压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执行威慑机制主要是以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遏制被执行人的信用空间、矮化被执行人形象,约束被执行人民事经济活动范围等手段来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明发.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之解读.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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