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以及诉讼程序的一个主要问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既与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有关,也直接影响着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性。在司法制度中,如果缺少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增加诉讼成本,严重的会影响法庭最终的判定结果。本文通过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阐述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与司法实践的构建的可能性,仅供参考。
关键词 鉴定人 出庭作证制度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徐磊,常德市汉寿县公安局,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鉴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57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是鉴定意见论证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法官判定鉴定意见的有效依据,可见司法鉴定人在庭审中的重要地位。
(一)鉴定意见本身的证据属性的客观要求
鉴定证据是法定证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与其他证据有共同之处,也有自己的特殊性。而鉴定意见必须在经过证明,确定鉴定意见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在经过当事人质疑和辩论后,具有证据该有的效力,才能成为证据。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要低于实物证据,同时存在恶意作假的可能,也会出现被胁迫而做出伪证的情况,所以,相对于物证,言词证据的法律效力更低。即使如此,如果鉴定意见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在专业性较强且无法断定的案件中,可以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此种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