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2017-09-02 17:54:27陈东晓
卷宗 2017年23期

摘 要: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的意义举足轻重,全世界对律师辩护权都备加重视,但在我国审前程序的律师辩护制度中,却存在诸多缺陷,如介入时机规定不当、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不充分等等,因而在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中应加强对律师在审前辩护权方面的改革和完善,对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作出合理规定,并加强律师辩护权的具体权利方而的立法。

关键词:律师辩护权;被指控人;在场权

1 我国刑事审前辩护的现状

我国的审前程序,是指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这一时间段中的程序,在自诉案件中主要是自诉人的活动一般不涉及被追诉方的辩护活动,而公诉案件中包括了侦查、起诉和被追诉方的辩护活动。由于审前程序律师辩护的现状与审前程序本身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梳理审前程序自身的一些问题也很必要,在此基础上对辩护权的分析可能更具针对性。审前程序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侦查机关的权力过于强大。我国的侦查机关除逮捕之外可以采用其它全部的侦查手段,除了任意性手段,其拥有的强制性措施包括:强制性侦查措施,如搜查、扣押、强制性人身检查等;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值得一提的是拘留的最长期限达37天,实践中常被用足;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如窃听、秘密跟踪、秘密搜查、秘密摄像等。如此众多的极易侵犯人权的侦查手段却没有外部的有效制约,主要靠侦查机关的内部的自律机制,很難让人信服权力不被滥用,而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就更缺乏外部监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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