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产品抵扣新政的问题与建议

2017-09-04 13:39王国林
税收征纳 2017年8期
关键词:税金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王国林

实施农产品抵扣新政的问题与建议

王国林

应该说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利于税收政策征管,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规定》(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虽说简并了税率但却将农产品抵扣政策复杂化了,与方便征管的初衷相去甚远,并形成了许多征管隐患,急需加以改进。

一、农产品新政实施中的问题

1.“低征高抵”漏洞大,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化。农产品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后,按理说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额,但37号文件却作了特殊规定,如外购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按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如外购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1%税率货物、销售服务的农产品,如索取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违反了征多少抵扣多少的原则,形成最大的税差有10%,最少也有2%。由于有巨大的税差利益诱惑,促使不法分子大量注册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缴纳3%的增值税,而抵扣时却按11%或13%扣除,这样就可纯获利8%-10%个百分点。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较注册一般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要小,还能为地方带来3%的税收,还会得到地方政府的鼓励和保护,特别是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不法之徒正好加以利用,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或出口骗税,成本只有3%,导致国家税款净流失8%-10%。

2.隐形免税容易产生留抵税,同时增加虚开发票的风险。为了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税收政策规定以收购发票和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作为特别扣税凭证,这样就解决了无税农产品初始抵扣问题。由于农产品是无税产品,以收购发票和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计提进项税额,就会产生一定幅度的天然减免税,如收购100元的农产品,按100元(含税价)出售,就会形成留抵税1.1元,当增值率为12.35%时,为进项与销项的盈亏平衡点,实质上为增值税的减免幅度为12.35%。由于天然减免税存在,为虚开发票提供了抵扣税款的源泉。

3.分别核算进项税额难度大。目前,大多数企业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对于生产经营比较复杂的企业则难以做到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如农产品季节性强,大量购买后,可能因市场发生变化,深加工变成了初级加工;有的则是一次投料既能产出非农业产品也能产出初级农业产品。

4.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按照37号文件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或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显然要比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大,如购买111元的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索取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金额为107.77元,计算的进项税额为11.85元或14.01元;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金为11或13元,从抵扣税金角度来说,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要优于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这势必会造成一般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有违增值税中性原则。

5.高扣除率增加征管难度。本来,农产品降低税率后,购、销双方进行博弈,自行消化税负即可,但为了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的精神,37号文件规定农产品深加工仍按13%的扣除率扣税。这种做法既不不科学,也不符合增值税抵扣原则,还造成税收征管,纳税申报、账务处理复杂。增值税是流转税,税率增或减,不会影响整体税负及利润,只是一种再分配,用不着无中生有进行抵扣,利润还可以通过谈判进行调整。如购买113元的农产品,税率为13%,其成本为100元,进项税额13元,税率降为11%后,成本为101.8元,进项税额11.2元。由于税率降低2个百分点,销售方降低税负2个百分点,购买方增加税负2个百分点,整体税负不变。由于税负变化,导致购买方成本上升,如购、销双方进行协商,销售方降价1.8元,购买方的成本也降低1.8元,不影响双方的利润。

二、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的几点建议

1.回归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及扣除率计算抵扣税金,其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农产品抵扣不足,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征管隐患。从实际来看,主要隐患如下: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的交易对象多为农户和农业合作社,随意填写收购发票或接受虚农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抵扣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比较普遍;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当作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且成本非常低,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建议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作为抵扣税金。

2.构建农产品源头监管体系。从农产品的源头入手建立监管体系,也就是掌握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产量,比如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户、农业合作社农作物生产面积数据库,可以有效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行为。以前,税务部门想掌握农户及农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量可以说难于登天,现在则可利用第三方数据就能掌握。目前,财政部门实行粮食直补进农户,形成了详细的农户信息资料,涵盖农户的姓名、承包土地数量、一折通银行账号等多项内容,结合土地流转合同,剔除流转的土地,就能确定农户及农业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借助土地面积,结合农业局的农产品产量测算情报,就可以比较准确地算出一个农户或农业合作社可出售的农产品数量。此外,税务机关还应采取配套的管理措施,通过税控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采集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并向税务部门申报。在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场地安装摄像头,采集农产品收购价格,防范人为抬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对于农户和农业合作社到周边县(市)出售农产品,相关县(市)税务部门可以相互交换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控制虚开发票行为。

3.构建资金监管体系。目前各种财政直补均是通过农户的一折卡(惠农卡)账户进行支付的,税务部门可要求涉农企业通过农户的一折卡(惠农卡)账户进行收购业务结算,结合农户售粮数量信息核对数据库信息,防范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抵扣税款。事实上,目前,一部分农户与涉农企业的货款结算还是通过银行结算,税务部门要因势利导,引导电子支付,这样就能杜绝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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