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思考

2017-09-04 09:58余巍巍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19期

余巍巍

摘 要:中共中央在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为了构建全面科学的法律体系,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形成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体制。这就要求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将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作为切入点,破解制约司法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公平正义等问题。以审判为核心,使得我国相关刑事诉讼流程能够具有较为科学的判决标准,实现了法律审判活动的实质化,切实做到证据调查、量刑活动以及判决结果的有序进行,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关键词:审判中心 ;庭审实质化 ;诉讼改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9.068

1 我国目前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依法治国体系下,要求以审判活动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以此实现案件证据的收集与事实的明晰,形成较为完整的审判流程。在此基础上以审判作为中心,将庭审工作作为诉讼工作的核心,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询以及法庭辩论的形式,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进行收集。法官在听取意见的同时,需要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裁决,简而言之,法庭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平台,需要对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进行收集,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以及对审判结果的公布,最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而在当前的我国,“审判中心主义”有着较为明显的局限以及不足,首先在侦查体系下,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控诉,使得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其次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进行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对于卷宗过度依赖,这就使得法官的责任心无法得到培养,工作能力难以得到提升。最后,审判中心的法律框架,使得刑事诉讼结构难以得到有效完善,阻碍了现代化诉讼体制的形成与完善。

2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大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有着较为深厚的理论深意,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活动而言,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诉讼制度改革活动的开展,使得刑事法律活动中的公正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主要涵盖了侦查、起诉、审判等几个主要环节。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等不同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分工配合,从而满足了我国法律活动的客观需求。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诉讼方式有着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审判程序难以有效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其次,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人权,作为宪法在刑事法律体系的延伸,对宪法中关于人权的规定进行详细说明,为人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审判活动的客观性使得人权得到保证,侦查以及起诉辩护环节的开展,使得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权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3 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的路径

审判活动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审判的重要性以及现实意义,充分到审判活动的开展需要以庭审为前提,以此可以说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核心,对于提升审判活动的公正性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只有以庭审为核心,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划清审判工作与侦查行为之间的界限,实现司法的独立,也只有在这种体系下,法院的庭审活动才能够取得实质化的进行。以庭审活动为起点,使得法庭审判活动中的一系列不合理的行为得到纠正,法官才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开展司法活动。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进程,整个司法环节得到优化,职权划分更为合理,诉讼流程更能反映实际需求,因此,为了确保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活动的有序开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3.1 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需要审判者对原被告双方的证言、证人以及相关辩论活动进行听取,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对案件的完整认知,从而为后续审判活动的进行准备了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保证与落实,从具体操作来看,需要在法庭审理活动之前,将案件审查主体与法庭审判主体进行二元化的区分,在进行保证审判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对各项案卷进行移交。同时由相关人员负责进行信息的说明。对证人证言制度进行完善,在庭审过程中,一旦有证人需要进行作证,法官无论从案情审理或者司法工作的层面出发,都需要确保被告人的对质权,从而实现审判活动的程序工作。虽然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有着一定的说明,但是约束条件较为苛刻,难以真正发挥证人在庭审活动中的作用。基于这种情况,法律学者以及立法部门,不断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完善,并引申出直接言词原则,将证人真正融入法庭审判活动之中,满足复杂形势下,法律审判活动的客观公正要求。因此只有完善直接言词原则,才能进一步地推进庭审实质化。

3.2 完善繁简分流制度

简易案件简化处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好钢用在刀刃上”,有利于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适当扩大,并对程序制度作了适当调整。然而,由于简易程序简化程度有限,繁简分流的功能作用不明显。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随后在全国十八个城市相继展开,这无疑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一年来的试点情况表明,刑事速裁程序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简化程序、快审快结,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大大压缩了开庭时间,提升了诉讼效率,实践证明具有可行性。深入总结试点经验,推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现案件审理环节的繁简分流,必将为实现庭审实质化创造有利条件。

3.3 庭审内容须从定罪中心到定罪量刑并重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划定主要涵盖了定罪以及量刑两部分,与这两部分相呼应,庭审工作的实质在于通过对定罪审理以及量刑工作的实质化操作,确保庭审工作的公正性。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量刑实质化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然而我国传统上采用的是以定罪为中心的定罪量刑一体化模式。在现有的模式下,法庭进行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审判工作的中心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旦构成犯罪,如何进行罪罚的确定,但是法庭对于量刑过程中的举证以及辩论并不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因此在这一框架体系下,原有的审判活动难以真正确保审判活动的实质化,从而导致量刑程序无法真正适应于各项工作开展的实际需求。这就使得在进行审判活动中,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辩论权利难以得到真正保障,整个审判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需要从法庭定罪以及量刑两个层面出发,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开展,通过这种方式全面保证原被告双方在量刑定罪辩护权方面的平等性。同时我国相关部门也应立足于现阶段法律工作的实际需求,对量刑模式进行完善发展,从程序流程方面入手,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进行独立的审判量刑操作。一方面被告人在认罪案件中,应建立起以量刑为主的庭审机构,并将被告人是否认罪作为标准,对刑事案件相关审判活动进行分流,使其能够满足不同的庭审需求。另一方面,在被告人不认罪的前提下,构建起独立的量刑体系,将定罪活动与量刑行为进行分割,在有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才开启量刑处理,通过这种操作,使得被告的权益得到保护,减少了庭审失误出现的机率。

4 結语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和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必将成为法律人的重中之重。本文仅从制度层面,为庭审实质化的构建进行了若干思考。我们应当认识到,推进审判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成功不仅有赖于上述诉讼制度的完善或改革,也要依托于司法体制、法官个人素养以及其他与法治因素息息相关的诉讼运行环境。因此,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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