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行为边界及责任研究

2017-09-04 10:00王韬钦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19期
关键词:策略

王韬钦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影响不容忽视,从实际控制人的三种表现形式入手,分析其法律行为的边界和相关责任,并站在目标公司及中小股东的角度探讨了救济方式,最后提出了规范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行为边界;策略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9.069

近年来,由于公司治理过程的不规范,导致实际控制人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2016年法律裁判文书网中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案件就有数十万起。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律师们的关注,更有不少学者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绩效作、公司治理结构出实证分析,从而发现抑制路径。如胡道勇、倪敏、周娟等(2012)认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对抑制实际控制人隧道行为具有积极作用;陈耿、龚玲、刘星等(2013)认为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与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所有权分离度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并指出了公司披露信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调公司信息披露除了关注直接控股股东,还应该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

1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宜认作实际控制人。有学者认为之所以提出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并进行研究,正是因为过去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实际控制人作为切实影响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幕后操纵之人,不能游离于义务和责任之外。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尽管实际控制人只是影子股东,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不能游离于责任之外,如该法第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强调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公司或股东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

2 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类型边界

2.1 实际控制人的类型

根据控制方式,实际控制人可以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代持股合同成为控制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承认了这种代持股的合法有效性。该法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种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其实际控制人往往也最容易被发现,通常也只能通过名义股东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二是通过关键核心技术以项目协议方式达到控制目的。这种形式通常在公司运营初期存在,后期核心技术将转换成为一定股份比例,从而成为实际股东。三是通过民间借贷或不明资金的方式达到实际控制的目的,通常出现在公司融资过程中,投资机构更偏爱非股权方式的融资,如直接打预付款到目标公司账户,这样可进可退,一方面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好,随时可以用下一期融资来制约公司,并成为股东;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则可以认作借款或不当得利,要求公司随时归还,公司股东也有相应的还款责任,这种控制方式是最隐蔽和复杂也是最不利于公司的。

2.2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行为边界及责任

尽管《公司法》肯定了实际控制人的存在,但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来看,股东人数较少,实际控制人更容易影响公司,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行为边界进行探讨。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行为边界宜从三种控制方式来看:首先,第一种以合同为纽带联系目标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该实际控制人通常不能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不能代替公司高层作出相关决议,但是实际中实际控制人直接干预公司各种决议和经营方向的情形比比皆是。这种情况下一旦股公司股东受到损害,可以利用《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直接对该控制人进行起诉,但起诉主体只能是公司。第二种以技术合作协议控制公司,这种情形下应认真签订技术合作协议,规定对方的义务和权利。如果后期需要以技术作价入股,应当评估其作价的可能性,如果不能作价则需要现金方式入股。第三种由于目标公司被动接收了一笔来路不明的资金,从民法角度来看这是“不当得利”,实际控制人可以主张目标公司归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了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规定认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以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这对于实际控制人而言并不存在障碍,因为实际控制人就是恶意打入这笔款项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但不管如何从现有法律来看,要回这笔不明确的款项确实是实际控制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3 规范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策略

3.1 规范公司从设立到运营过程中的各种合同文件

要明确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里扮演的角色,避免其成为法律、融资合作协议及公司内部制度都无法规制的对象,一旦与公司及股东发生矛盾,要以法律和事实来谈判,不能因为实际控制人掌握资源而一味妥协。

3.2 增加多方监督,限制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发言权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要合理设置股东人数,不能让一方股东占据绝对表决权从而容易形成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内幕协议,这样在发生矛盾的时候中小股东能通过修改章程獲得最大程度的救济。

3.3 要敢于维权

一旦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要合理运用律师函等方式及时提醒警告实际控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并保留实际控制人操作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种证据,用法律赋予权益维权。

参考文献

[1]Shleifer Andrei,Vishny Robert W.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J].Journal of Finance,1997:737-783.

[2]Denis,D.K.Twenty- five Year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Research and Counting[J].Review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1,(10):191-2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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