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新版红皮书专用条款的实践应用研究

2017-09-04 10:28黎婉婧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19期

黎婉婧

摘 要:FICID合同范本作为国际知名合同范本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和认可。FIDIC红皮书是FIDIC合同系列之中施工合同范本,在实践中运用颇为广泛。在合约管理中,大多数研究集中在对合同通用条件的分析,而忽视专用条款的应用。然而,在实践中正是专用条款更能体现业主的要求和合约的核心。立足于新版红皮书,通过分析施工合同条件中通用条件的特点,以及与专用条件之间的关系,重点探讨如何运用红皮书专用条款,達到合同履行的最佳状态。

关键词:红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9.077

1 FIDIC新版红皮书的条款特点

FIDIC合同范本目前在国际工程领域运用非常广泛。其中新版红皮书在施工阶段为大部分参与方所熟悉并使用。新版红皮书在充分考虑工程参与各方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基础上,总结以往经验,更加强化合约管理和工程师的地位,公平实现合同目的。同时,新版红皮书在条款上,体例更严谨,条款联系更紧密。最重要的是,新版红皮书在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方面,更强调相互之间的衔接和实践效用。

新版红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有着密切联系。在FICID合同范本中,核心的部分是通用条件,也是为大多数人所学习和熟练的部分。通用条件,顾名思义即可普遍适用于各类项目的合同条件。换言之,通用条件是建立在普世的基础上,为普遍存在的情况基础上的管理方式和风险分配。它不会体现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各方的独特的利益需求。正因为如此,FIDCI在编制合约范本时,既编制了通用条件,也为各方利益的特殊化留下了空间——利用专用条件来体现不同于通用条件的要求。

不同的是,FIDIC对编制专用条件并没有详细的指导,仅仅在《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指出编制专用条件的基本方向。而在实践中,如何编写专用条件掌握在合约双方的谈判中,甚至更多的为业主所掌控,成为体现己方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在专用条件的编写上,往往会体现更多的业主思想,甚至出现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业主善于专用条件体现己方利益,施工方也应利用专用条件保护己方利益,而两者的平衡在实践中非常值得探讨。

2 新版红皮书专用条款的适用范围

如前文所述,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密切联系,其编制应与通用条款相协调。因此,专用条款在适用上与通用条件没有严格的界限,也可以按照通用条款的体例一样,按照角色条款和施工过程条款进行编写。当然,专用条件的适用不应与通用条件相抵触,不能违背FIDIC红皮书的基本精神。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由业主提供合同条件,因此,业主往往会抓住专用条件这一方式,更多的为己方争取利益,更多得规避己方得风险。从招投标的角度来说,投标人对于合同条件的适用是很被动的。不过,FIDIC关于合同条件,给双方留下了谈判的空间,“在不进行实质性更改的基础下,可以进行合同谈判”,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在不更改合同价格与数量的基础上,对部分合同条件可以进行谈判。此时,合同谈判的重点往往就落在了专用条款之上。承包商如想在合同条件中得到对自己有力的合同地位,则专用条件的谈判尤为重要。

FIDIC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全面的专用条件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中,对定义的重修释义、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各自责任、保密条款;业主条款中,业主不能提供现场的独家占有情况、业主的其他承包商范围;工程师条款中,需要业主批准的工程师权力、增加管理会议条款;承包商条款中,承包商的一般义务,尤其是设计义务、履约保证的形式、承包商代表的要求,尤其是语言要求、分包商的同意、质量保证体系、业主提供设备范围;指定分包条款中,业主对承包商的保障;工期条款中,误期损失责任;价格条款中,支付数额和时间安排、更改计价方式后的合同计价,如更改为总价合同后应删除第12条;增加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

当然,业主在编写专用条款时,还会增加部分特殊的要求,比如:施工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在通用条件中,有很多义务没有在条款中明示,而其违反有可能遭对方工作的影响,而引发违约。例如,新版红皮书第8.1条,虽规定了工程师下达开工的命令,但并没有明确双方应对满足开工条件应进行的准备工作,如果因为非己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笔者将在后文重点阐述,从业主管理角度出发,对专用条件提出的独特要求,以及在此基础上承包商的应对。

3 专用条件在实践中的运用

根据业主对项目工程的三大目标,即质量、价格、工期三因素来看,实践中比较多的将便是围绕这三方面进行相应的专用条款编制。针对不同的工程特点和业主不同层次的要求,新版红皮书专用条款在实践中的运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1 业主对计量和估计的要求

新版红皮书在计量和计价上采取的是单价合同的模式,即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合同约定的估价来计算合同总价。而在这个过程中,业主会承担工程量变动带来的风险,而承包商承担报价的风险。这样的合约机制对双方来讲是比较合理分担了价格风险的。但是,即便这样,业主往往通过专用条件对计量和估计部分作出变通,以更好的保护己方利益。

计量方面,新版红皮书第12条规定了计量的程序和方法,同时规定工程师和承包商测量的结果是作为合约估价的依据。第13条规定了变更和调整,赋予工程师有变更工程的权力。其中变更的内容包括了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数量。根据变更条款,工程数量的变动是否构成变更要依据单价模式的特点来判断,但重要的是,变更后的估价是否依旧按照合约原定的估价进行,通用条件对此留下了空间;另一方,在新版红皮书第12.3估价条款中,对于不是合同中的子项“包干”工作和无规定费率的变更工作,提出应对费率和价格做出合理的调整。由此可见,业主往往会通过专用条件对变更估价做出规定。实践中,如何拟定这样条款体现了业主和承包商力量的博弈。从业主方来讲,更倾向于维持原定估价,而不对工程量变得的估价做任何调整。例如,在美国Brant Construction Company,Inco.and Dyer Construction Company Joint Venture诉 Metropolitan Water Reclamation District of Greater,Chicago,1992案中,业主便删除了重新估价条款。但从承包商角度而言,此规定不一定构成不利的因素。因为变更估计是否带来利益,要依赖于承包商在一开始的合同报价。当然,由于工程建设行业的激烈竞争,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可能已经牺牲了部分利益以获得中标,由此如不规定变更后的重新估价是对承包商不利的。endprint

与估价密切联系的还有计日工条款。计日工是针对零星工程的计量计价,如业主在通用条件中删减了计日工作,并且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对此的任何补充,对承包商来讲无疑也是不利的。承包商针对此种情况,如何利用專用条件保护自己值得考虑。当然,即便如此,承包商也只能通过进行积极的合约管理和过程控制降低自己的价格风险。

3.2 业主对工期的要求

工期在建设中应该是除了价格以外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不同工程业主有不同程度的工期要求。新版红皮书中,工期条款集中体现在第8条,但从第8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通用条件对工期只做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和责任承担。同时,对误期的责任将8.7条规定“误期损害赔偿费”视为了唯一责任。作为业主而言,对工期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其一,不能逾越最低限度的工期,即要求承包商不能误期。对此的管理主要便体现在8.7条的规定中。然而,在实践中业主为了得到更强有力的保证,往往会在专用条款中可以承包商更重的误期违约责任;其二,对工期有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业主如有这样的要求,承包商便会面临赶工。而这一内容在第8条通用条件中没有相应条款。因此需要业主和承包商在专用条件中协商确定。在此笔者认为,专用条件中业主可通过费用支持、激励措施来满足工期要求。

3.3 业主对指定分包商的要求

在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会与各种分包商合作。在国际工程领域,分包商的组建除了由承包商自行拟定外,还有一个特殊的形式,叫指定分包。新版红皮书对指定分包有第5条规定。第5条一共有4款,这四款分别从指定分包的定义、指定分包的拒绝、指定分包的付款三个方面规定。但实践中,仅仅用这四个条款进行指定分包管理显然是不够的。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责任如何承担。作为业主来讲,由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承担全部的合约责任是最理想不过的。但反之,作为承包商对指定分包有反对的权利,但有管理的义务。此时,专用条件的运用对承包商而言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只有通过专用条款,才能使得承包商既接受了业主的指定分包,又能更好的规避指定分包商给自己带来的风险。

4 结语

在国际工程合约管理中,不仅要对通过条款熟悉,更重要的是要善于利于专用条款。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讲,专用条款的制订不能违背FIDIC的基本精神,与通用条件应相互协调,不应出现冲突和相矛盾的地方。然而,在实践中却也会出现,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矛盾,甚至摒弃了FIDIC合同范本的基本精神。如此一来,合约管理也会背离原本较佳的实践状态。因此,对于专用条款,利益各方应该合理的利用,不应滥用,旨在实现工程合约管理中的双赢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水波,陈勇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2]张水波,庞定惠.FIDIC新版合同条件的特点与应用范围[J].中国港湾建设,2001.

[3]田威.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第二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4]崔军.FIDIC合同原理与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5]李启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实务[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