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

2017-09-05 07:28王子铭
智富时代 2017年7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互联网金融

王子铭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猛,网上支付功能日渐完善,大学生金融行业也成为了P2P金融行业中发展最迅猛的行业之一。校园贷的发展犹如一把双刃剑,在解决大学生群体经济负担的同时,也给高校管理、法律监管增加了难度。本文从网贷公司的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则、网贷公司市场行为的法律约束、借贷对象行为的法律限制三个方面分析了大学生网贷风险中的法律控制,希望健全校园贷中的法律机制,减少大学生金融犯罪事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学生网贷;网贷风险;法律控制;市场准入

校园贷的快速发展已经在我国高校中引起的广泛影响和巨大冲击,针对校园贷多次造成高校学生自杀、退学等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视角分别对高校管理、网贷公司运营模式以及学生本人等方面进行分析,希望通过完善法律机制,加强法律监管等方式净化国内校园贷环境,促使学生理智对待校园贷,做到趋利避害。

一、网貸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

目前国内网贷公司之所以能够呈爆炸式的增长方式发展,关键还是在于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市场准入门槛低以及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如果我们对网贷公司自成立到开始营业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个过程只需要两个简单的步骤。第一,和普通公司成立一样,都需要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但自2013 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加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其申请流程大为简化,通过门槛也大大降低,使第一步审查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第二,因为网贷公司属于互联网金融,需要在工信部登记。但此过程也仅仅是登记而已,并不需要工信部审查和通过。另外,这些针对于普通网络公司所设立的程序并不能够对网贷公司进行特殊的监管。因此,此过程仍然没有起到任何监管的作用。在这样的环境下,许多网贷公司就做起了“插边球”的生意,借助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网络借贷服务,造成目前鱼龙混杂的网贷市场。

因此针对网贷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性,必须要为其设立特殊的审核流程,避免网贷公司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冲击,而导致社会金融秩序混乱。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网贷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其中最重要的必须包括:网贷公司在准备营业之前,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性质,必须向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只有金融机构批准之后才能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同时在其所申请的营业执照上可以清晰注明其可以进行借贷款业务的权限,以作区别。有效防止不良企业钻空子,打“插边球”,影响社会整体的金融秩序。

二、网贷公司市场行为的法律约束

目前,网贷公司所引起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混乱,归根到底是因为缺少相应的完善的法律约束。根据目前网贷公司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结合其低门槛借贷条件,随意设定和变更借贷利率以及在高校进行不正当宣传等缺陷,应对网贷公司市场行为做以下法律约束:

第一,网贷公司应对大学生贷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有还款能力。经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网贷公司在对高校学生提供贷款服务时,只需提供学生证、身份证的照片或者个人学籍信息截图等信息,便可以完成注册,进行贷款等经济交易。更有一些小的网贷公司只需要提供学生证、身份证等信息就可进行1万元以内的贷款交易。这种名为地门槛,实则高风险的贷款交易就导致了诸如没有贷款就收到了还款短信,没有注册却显示已经注册等“被注册”事件的频繁发生。

对此,必须要设定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同时要明确违反义法律的所要承担的责任。其具体法律约束应该着重标明对大学生贷款的审核内容,审核内容基础应该包括学生信息的真实性(重点要排除盗用他人信息注册的违法行为)、学生经济状况是否有偿还能力以及贷款用途等,净化大学生贷款的环境,使网贷正真做到对学生有利,而不是导致一个个家庭家破人亡。

第二,对大学生贷款的利率进行法律规制。在调查中发现,由于没有完整的法律规制统一网贷公司的借贷利率,各网贷公司为了获取大额利润可谓是花样百出。有两种利率近年来“名声大噪”,一是“砍头息”,即在放款时,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作利息,使借款人借到的金额远远小于合同借款金额。二是“虚假利率”,即在借贷合同注明的低利率的基础上,增加服务费、代办费、车马费等各种噱头进行另外收款。这样的利率设定,严重损害了贷款人应享有的权利。对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统一大学生贷款的利率,减少不正当放贷事件,使大学生可以放心借贷。

第三,规范网贷公司的不当宣传行为。调查显示,一些网贷公司为了更好的吸引大学生在该平台进行贷款,在宣传中故意推出“低利率”的借贷套餐,引诱大学生超前消费。一旦你贷款成功,公司就会以信息费、服务费、车马费等各种噱头的收款方式提高你的贷款利率,严重损害了贷款人的权益。对此,必须要规范其虚假宣传,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借贷对象行为的法律限制

虽然网贷在实际操作中发生了诸多问题,但其也有可取之处,并不能一棒子打死,所以禁止网贷的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对此,除了对网贷公司进行法律约束外,还要对借贷对象的行为做法律限制。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大学生进行网贷时必须经过其监护人同意。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大多数大学生并没有经济来源,不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而其监护人会成为最终的偿还者,这是其一。其二为大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此类人的法律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才有效,因此,如果大学生没有在其监护人的同意下签订贷款合同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因此,网贷公司必须要对此项内容进行审核,否则,当大学生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二是,必须对大学生网贷金额做合理限制。由于目前网贷公司鱼龙混杂,各公司之间也没有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这就容易导致大学生在借贷过程中因一时手头紧,换不起贷款而做出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最后利滚利,变得负债累累,最终走上自杀的道路。对此,一定要将大学生网贷总金额限制在学生偿还能力之内。

另外高校、老师以及家长应培养大学生的科学消费观,努力营造适度消费、理性消费的社会氛围。使其能够自觉抵制攀比消费、盲目消费的不良风气,立足实际,养成健康的消费习惯。

四、总结

总问言之,网贷作为一种迅速发展的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必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我们不能停止这个行业的发展,而是要尽可能的规范网贷行业,趋利避害,这就要求要严格审核网贷公司的准入标准,加强对网贷公司的法律约束,同时要督促高校学生理性消费、适度消费、按需消费,最大化的利用好网贷给高校学生创业、深造带来的便利。

【参考文献】

[1] 梁鹏. 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6(5):97-100.

[2] 徐帅. 大学生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及规制研究[J]. 读天下, 2017(5):256-257.

[3] 徐芳. 浅析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J]. 神州旬刊, 2017(5):235-23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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