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颖+冬梅+肖金生
记者带着这些问题,相继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苏州市等地法院后获知,近年来,3地法院对醉驾案件处理比较严格,均没有不予定罪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受访法官一致认为,量刑意见(二)有关醉驾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的内容,仅仅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重申,醉驾入刑根本不存在“放松”之说。
醉酒驾驶入刑并未出现松动
醉驾入刑松绑?你想多了。受访法官告诉记者,实际上,醉驾本来就不必然入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捷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案,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张捷说:“危险驾驶犯罪是危险犯,不能仅仅以醉驾作为入刑的唯一标准,需要与其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做一定程度的综合、实质判断,已经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醉酒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即可。”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张华说,量刑意见(二)合理合法。我国刑法第13条、第37条已经明确,所有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故意伤害等常见的犯罪类型,只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