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定价研究:期权定价法和预期损失定价法的进展

2017-09-08 14:06吴本健曾欣
金融发展研究 2017年7期

吴本健++曾欣

摘 要:合理的存款保险定价可有效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存款保险定价的两种主要方法——期权定价法和预期损失定价法及其最新发展情况。期权定价法的核心是将存款保险看作存款保险机构以银行资产为标的发行的一份看跌期权,之后学者从股利发放、监管宽容、系统性风险等多个角度进行拓展。预期损失定价法主要根据边际损失与边际保费收入相等来进行保费厘定,以探寻如何通过更科学的方法更精确地测量银行的预期损失。此外,本文讨论了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存款保险费率;期权定价模型;预期损失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7-0011-08

一、导论

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责和存款保险是一个国家维持和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的三道防线。当出现大量的银行挤兑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这一重要角色会对市场注入一定信心,但为危机或破产银行担保,其成本是相当高的。在这种情况下,显性的存款保险不仅能增强存款人对市场的信心,也能缓解中央银行的压力,降低银行危机处置或破产成本,起到有效稳定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危机或倒闭时虽然政府也会采取措施保护存款人利益,能够起到增强市场信心、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需要承担多少损失,如果政府支出要覆盖所有存款,将会使政府面临沉重的财务负担。此外由于政府在处理时又有一定的随意性,会导致寻租腐败。而显性存款保险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更具权威性,可以增强市场约束,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存款保险机构的累积存款保险资金可以快速赔付存款人,专业化的流程能够降低处置成本,从而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实践阶段。目前,我国存款保险采用差别保费定价,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后确定。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时间较短,市场条件及相关制度的建设还不完善,在量化模型的建立和定性评价指标选取方面,在现有方法的基础上,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更为科学的差别化定价模型。

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对差别存款保险定价的研究及其进展。理论上,存款保险有两种基本的定价方式,一种是Merton(1977)提出的将存款保险看作一份以银行资产为标的的看跌期权的期权定价法,根据Black-Scholes期权定价理论计算存款保险;还有一种是预期损失定价法,为了达到期望无亏损(breakeven),使被保险存款保费等于预期损失,以银行期望破产的可能性为核心进行计算。

二、期权定价法及其扩展

(一)基本模型:Merton(1977)期权定价模型

Merton(1977)发现了存款保险与看跌期权的一致性。在参与存款保险后,到期日银行资产V小于银行负债B时,银行可以执行看跌期权,存款人不会有损失,银行负债价值仍为B且无风险,保险公司会有B-V的损失。保险公司会给此损失定价为Max[0,B-V]。那么在到期时银行保费G(T)为:

[GT=Max(0,B-V)]

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理论推导存款保险定价:

[GT=Be-rTΦx2-VΦx1]

其中,

[x1≡[logBV-(r+σ2/2)T]/σT]

[x2≡x1+σT]

V为存款资产现值;[σ2]是每单位时间资产对数收益率的方差率。令D为参与保险存款的现值,[D=Be-rT],[ d=D/V],[τ=σ2T]为期限内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方差,则存款保费率g为:

[gd,τ=Φh2-1dΦh1]

其中,

[h1≡[logd-τ2]/τ]

[h2≡h1+τ]

g分别对d和[τ]求偏导得:

[?g?d=Φh1/d2]

[?g?τ=Φ'(h1)/(2dτ)]

可以看出,d和[τ]均与g正相关,即存款机构存款现值与资产现值的比值越大保费越高,期限内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波动越大保费越高。

(二)考慮到股利发放和银行资产变动:Marcus 和Shaked(1984)的扩展

Merton(1977)模型中并没有考虑股利发放的情况,Marcus和Shaked(1984)在Black-Scholes方程中考虑了标的证券按连续复利计算固定收益率时的情况,使得模型更符合实际情况。此外Marcus和Shaked(1984)还发现银行资产价值在参与存款保险前后是不同的。采用[A=D+E-I]进行调整,其中A为银行未保险时资产现值,D为负债现值,E为股本价值,[I]为存款保险保费。Marcus和Shaked(1984)更重要的贡献在于,提出了估计Merton模型中两个不可观测变量银行资产价值V和银行资产报酬率的标准差[σ]的一种方法,使期权定价模型具有了实用价值。

Marcus和Shaked(1984)还研究了未保险的存款。Merton在其模型中假设所有存款都为保险存款,但实际上1980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投保银行中只有71.6%的存款为保险存款,而且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在存款保险体系中。不过那些没有保险的存款也是受到保护的,因为FDIC希望用最小的成本来处理问题机构,所以采取成员机构或第三方承接的处理方式要比破产清算划算,因此没有保险的存款也受到隐性保护。Marcus和Shaked(1984)通过实证检验发现FDIC的存款保险费率过高,远超出期权定价模型的估计值。endprint

(三)考虑到未保险存款和监管宽容:Ronn和Verma(1986)的扩展

Marcus和Shaked(1984)虽然认识到并不是所有存款都是可合法投保的,但这一点并没有在其模型中体现。Ronn和Verma(1986)尝试弥补这一缺陷,他们将银行存款分为保险存款[B1]和未保险存款[B2]进行讨论。此外,Ronn和Verma(1986)在期权定价模型中引入监管宽容的概念。在现实中,银行并非一旦资产低于负债就会立即被关闭,相反FDIC出于政治和处理成本等因素考量,会试图注入资金来挽救银行。当银行资产下降到负债的某一比率[k(k<1)]时,才会开始清理银行资产。[k]为监管宽容系数;当[kB

根据Merton(1977)的模型,得到存款保险定价公式为:

[G=B1Φx2-1-δnVB1B1+B2Φx1]

存款保险费率:

[g=Φx2-1-δn(V/B)Φx1]

[δ]为每一元银行资产的股利发放率。

之后,很多学者对Ronn和Verma(1986)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在对存款保险定价时均考虑到了未保险存款和监管宽容(参见Duan和Yu,1994;Duan和Yu,1999等)。

国内学者也对保险存款的范围和监管宽容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同Ronn和Verma一样,考虑到并不是商业银行的所有存款都是可以被保险的,张金宝和任若恩(2007)在《银行债务的清偿结构与存款保险定价》一文中从银行债务清偿结构的角度对存款保险定价进行了研究。文中将商业银行的到期负债[L]按照偿还顺序分成三部分:担保类负债[LA]、被保险的存款[LB]和次级债[LC],[V(T)]为到期银行资产。到期时,银行资产[V(T)]对应的存款保险公司的赔付为:

[fVT,T= 0, L-LC≤V(T)L-VT-LC, L-(LB+LC)≤V(T)

根据Merton(1977)期权定价模型,存款保险定价公式为:

[G=L-LCe-rTN-ξ1-LAe-rTN-ξ2-V0[N-ξ3-N-ξ4]]

其中,

[ξ1=ln(V0L-LC)+T(r-σ2/2)σT],[ξ1=ln(V0LA)+T(r-σ2/2)σT]

[ξ3=ln(V0L-LC)+T(r+σ2/2)σT],[ξ4=ln(V0LA)+T(r+σ2/2)σT]

[V0]为期初时银行的资产价值。由于次级债可计入银行自有资本,故为存款人提供了一道风险屏障(张金宝和任若恩,2007)。通过算例分析,得到存款保险费率随着银行资产波动的增大而提高,随着次级债比重的增加而减小。

张金宝和任若恩(2006)还以Ronn和Verma(1986)的思路对监管宽容下的存款保险定价做了算例分析,得出监管宽容程度与单期存款保险费率负相关。孙晓琳、秦学志和陈田(2011)的研究考虑了资本展期并进一步探讨了银行资本下降到负债以下监管宽容程度以内时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情况。他们认为当[kB100]。在该模型中,监管宽容内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实施救助后银行的资本与负债之间并没有明确的比例关系,即对银行的救助标准并不十分明确。资本展期是指在监管宽容条件下银行可以延期偿还债务,孙晓琳等(2011)的研究证明延期期限越长,保险费率越高。

(四)考虑到系统性风险:Lee、Lin和Tsai(2014)的扩展

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单个银行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存款保险定价除了要考虑单个银行的资产及风险外,还应考虑整个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否则会导致存款保险费率被低估。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高风险银行倒闭引起的恐慌会波及经营状况较好的银行,提高了其违约概率。此外,當基于单个银行风险的保费不足以覆盖存款保险机构的成本时,政府会用纳税人的钱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补贴,这必将引发道德风险。Shih-Cheng Lee、Chien-Ting Lin和Ming-Shann Tsai(2014)将系统性风险引入期权定价模型,用银行资产的相关程度[ρ]来衡量银行对系统性风险的敏感程度,发现银行资产相关度越高越容易受系统性风险影响。他们在研究中,将期权定价模型中布朗运动的随机项进行扩展,引入共同因素Y和具体银行因素[ε]:

[σVdWVt=ρσYdWYt+1-ρσεdWεt]

其中[dWVt]为标准布朗运动;[σV]为银行资产波动的标准差;[σY和σε]分别为同一时刻共同因素和具体银行因素的标准差;[σYdWYt]和[dWεt]分别为共同因素和具体银行因素的标准布朗运动。研究发现,当系统性风险置信水平由0.1提高到0.01时,保费会增加;当系统性风险置信水平下降到0.5时,保费接近Merton模型的结果。

(五)引入所得税的期权定价模型

姜兴坤、孙健和宋玉(2013)将税盾效应应用于存款保险定价中,进一步拓展了Merton(1977)模型。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如果税法允许将存款保费视为成本,可在税前扣除,那么投保银行实际缴纳的保费应是名义保费减去其抵消的税收后的部分。实际保费用公式表示为:

[HT=GT×1-TB=[Be-rTΦx2-VΦx1]1-TB]

[TB]为投保银行的公司所得税。研究以国内10家上市银行为样本,发现在考虑所得税后存款保险费率有所下降。

(六)在度量精确程度上的扩展

Duan和Yu(1994)用极大似然法估计银行资产价值与其波动性。Duan(1995)开发了一种新的期权定价法—GARCH期权定价模型。Duan和Yu(1999)又进一步将资本标准和管制宽容纳入GARCH模型。Pennacchi(1987)提出了基于银行财务数据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

(七)期权定价模型评价

期权定价模型对于存款保险定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期权定价模型对市场的发达程度要求较高。首先期权定价模型有一系列严格的假设,如市场有效、不存在无风险套利、资产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等;其次需要银行的数据能够被观测到,即银行要为上市公司,因此对于大多数资本市场并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并不适用。此外,由于期权定价模型过于复杂、数据获得成本较高,目前很少有国家运用这种方法进行存款保险定价。

三、预期损失定价法及其扩展

(一)基本模型概述

由于期权定价模型适用条件的限制,目前其在存款保险定价上的实用价值并不高。对于存款保费率的确定还有另一种方法——预期损失定价理论。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且适用条件限制较少。其核心思想是每单位被保险存款保费等于每单位预期损失,预期损失可由下式估计:

[预期损失率=预期违约率×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

上式中,“预期损失率”为全部被保险存款中存款保险机构损失所占的比例;“预期违约率”指银行破产的概率;“风险暴露”等于被保险存款数量;“违约损失率”表示违约损失占银行被保险存款的百分比。

在上述三个要素中,难点是估计银行预期违约率,因为银行关于被保险存款的特定信息和违约情况下的损失可以在历史信息中得到。下面重点讨论如何估计预期违约率。

1. 基础分析。CAMELS基础分析法基于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采用定性和定量指标,从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资产质量状况(Asset)、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能力(Earnings)、流动性水平(Liquidity)及市场风险敏感度(Sensitivity)六个方面进行评分,根据综合得分确定风险等级,最后建立風险等级与预期违约率的关系。

2. 市场分析。对预期违约率的市场分析方法基于无套利原则与风险中性定价,即一单位无风险债券收益应等于一单位有风险存款的期望支付。假设[rf]为无风险债券利率,[r]为有风险银行存款利率,[p]为预期违约率,公式表示为:

[1+rf=(1-p)(1+r)]

预期违约率为:

[p=1-1+rf1+r=r-rf1+r,r≥rf]

该方法适用于有未被保险存款(如同业存款)的情况,其中[r]为未被保险存款利率;[rf]为零息国债收益率;[r-rf]为未保险存款的风险溢价。但该方法不适用于所有存款都被保险的情况。因为被保险存款的风险保费不仅反映了单个存款吸收机构的风险,同时也受存款保险制度可行性的影响。

3. 信用评级分析。信用评级使用历史违约概率来估计预期违约率,穆迪和标准普尔都建立了广泛的关于历史违约率的时间序列。为减少衡量误差,一般采取几年中的平均累积违约率来估计一年预期违约率。最佳年数视各国情况而定,以减少评价误差、不使用过期信息为原则。

(二)逆周期定价模型

存款保险可以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这种效果会随着经济周期减弱。Pennacchi(2006)指出在经济下行时,存款保险费率会随系统性风险增大而增加,银行为缓解保费压力会减少存款吸收,同时进一步紧缩信贷,因而在制定存款保费时应考虑经济周期的影响。Pennacchi(2006)采用了移动平均的方法来平滑经济周期对保费的波动。假设银行与存款保险公司签订了n年期的存款保险合同,存款保险公司在第t年末对银行的预期赔付现值为:

[l0t=fb(1+gd)t-1D0p0t]

其中,[fb]为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率;[p0t]为银行在前t-1年不破产、第t年破产的概率;[gd]为每年审计后银行存款的变动率。将每年的预期赔付加总得到n年总的预期赔付现值为:

[L0n=t=1nl0t=fbD0t=1n(1+gd)t-1p0t]

银行在第t年末支付存款保费的期望现值为:

[v0t=hon(1+gd)tD0i=0t(1-p0i)]

其中,[hon]为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将银行每年支付的期望保费现值加总得到n年期总保费期望现值为:

[V0n=t=0n-1v0t=honD0t=0n-1(1+gd)ti=0t(1-p0i)]

根据预期损失理论,银行的预期损失即存款保险机构的预期赔付等于存款保险保费,由[L0n=V0n]可求得一个n年期存款保险合同费率[hon],由移动平均法可得总的存款保险费率为:

[H0n=1nk=0n-1h(0-k)(n-k)]

由于该方法得到的保费是n年的平均值,因此可以减弱存款保险费率对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在经济下行时防止保费过高、经济上行时防止保费过少,从而达到去周期的效果。Pennacchi(2006)研究发现随着存款保险合同期限n的延长,保险费率会上升。因为在保证存款保险费率稳定性的同时会增大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n越大,存款保险机构的净收入波动越大),所以作为补偿保费会随期限的增加而增加。

Pennacchi(2006)模型没有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且对经济周期影响因素的消除作用有限。吕筱宁等(2016)在Pennacchi(2006)模型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拓展,将逆周期程度系数和系统性风险因素纳入模型。为体现存款保险费率的逆周期特点,在经济上行时,银行保险费率应在基础费率上有所增加;经济下行时,在基础费率上有所减少:endprint

[ht=Hi+Hi1-e-λyt-1,yt-1≥0Hi-Hi1-eλyt-1,yt-1<0]

其中,[Hi]为基础费率;[λ]为逆周期程度系数;[yt-1]为第t-1年的系统性风险因素。整理得:

[ht=Hi[1+-1Iyt-1<0(1-e-λyt-1)]]

用上式替代Pennacchi(2006)模型中的[h0n]即可得到可调整逆周期程度系数的存款保险定价模型。吕筱宁等(2016)对我国14家上市银行2008—2012年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逆周期定价法“丰年补歉年”的特点可以有效减少经济周期对存款保险费率的影响;随着逆周期程度系数[λ]的提高,会产生额外成本使保费增加。

(三)考虑免赔额与保额上限

Hong Mao和Krzysztof M. Ostaszewski等(2011)在预期损失法的基础上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角度考虑了免赔额和保额上限对保险费率的影响。免赔额与保额上限都是一种激励相容机制,可以约束被保险银行的高风险行为、减少道德风险。通过数学推导可以证明,免赔额与存款保险费率负相关;保额上限越高,保险费率越高。Hong Mao等(2011)认为存款保险机构的行为与被保险银行的行为是相互影响的,他们还推导了被保险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违约概率及资产波动率等因素与保费的相关性。国际上对存款保险定价方法的探索逐渐倾向于连续期限内的动态研究,在Hong Mao等(2011)的研究中一直假定银行的违约率为一常量,但实际上违约率是随时间变化的。如何将参数的动态变化纳入预期损失法中依然有待拓展。

(四)引入银行资产损失分布函数

魏志宏(2004)运用预期损失定价法来计算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定价。其中假设银行违约损失率为50%,银行预期违约率采用穆迪评级结果。存款保险费率公式为:

[五年累计平均违约率5×[1-1存款资产×50%]]

其中,[[1-1存款资产×50%]]为破产银行的损失。研究发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应为0.04%。张金宝和任若恩(2007)认为魏志宏(2004)在模型中将商业银行破产损失率粗略地估计为一定值,忽略了商业银行损失分布的信息,故在《基于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研究》一文中从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的角度给出了存款保险定价方法。文中假定商业银行的损失分布服从对数正态分布,即[lnL~N(μ,σ)]。由于银行破产后,保险公司会赔偿超过银行风险资产RC的部分,故保费应等于保险公司的损失:

[P=e-rTL1-p+∞L-L1-pdFL =eμ+12σ2-rTN-lnL1-p-μ+σ2σ-e-rTpL(1-p)]

其中,p为破产概率;r为无风险利率;T为保险期限;F(L)为银行损失的分布函数。假设商业银行所有负债都为存款且都是被保险存款,则存款保险费率为:

[g=1D[eμ+12σ2-rTN-lnL1-p-μ+σ2σ-e-rTpL(1-p)]] (1)

计算上式的关键是估计参数[μ和σ]。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的损失准备至少等于其预期损失,即LP=EL,预期损失可由:

[EL=0+∞Lf(L)dLx=ln (L)12πσ-∞+∞exe-(x-μ)22μ2dx=eμ+12σ2]

代入LP=EL得:

[lnLP=μ+12σ2] (2)

就商業银行资本配置角度而言,其破产概率为:

[p=PL>L1-p=PlnL>lnL1-p =PlnL-μσ>lnL1-p-μσ]

设[lnL1-p-μσ=k],则[lnL1-p=kσ+μ]。因为银行破产率p可以通过穆迪和标准普尔等信用评级机构得到,所以根据上式可以得到k值。由于[L1-p=RC+LP],整理可得:

[lnLP+RC=kσ+μ] (3)

银行的损失准备LP和风险资本RC都可以在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中找到,所以式(2)和式(3)中只有未知数[μ和σ],联立这两个方程

[lnLP=μ+12σ2lnLP+RC=kσ+μ ]

通过实证检验,得出我国存款保险费率应为0.0454%的结论。

罗宏锋(2014)在该模型的基础上又考虑了拨备充足率[γ],认为[LP=γEL],并用修改后的模型对国内13家商业银行2004—2012年的保险费率进行预测。

同魏志宏(2004)的分析一样,张金宝和任若恩(2007)、罗宏锋(2014)也将所有负债都作为被保险存款来计算,这会使得计算得到的存款保费偏高。

(五)基准费率与差别费率相结合

刘鸿伟(2017)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政策,建立了基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存款保险费率定价模型。

存款保险机构在期间t的收入函数为:

[It=IAt+IBt=i=1ngBt,iDt,i=gADt+i=1ngBt,iDt,i]

[IAt]和[IBt]分别表示基于基准费率[gA]的收入和基于差别费率[gBt,i]的收入。存款保险机构在期间t内的预期收入[Lt]由保费收入[It]和本期预期商业银行倒闭清算收入[Pt][Pt]两部分组成,[ρi][ρi]为商业银行清算收入系数:

[Pt=i=1nρiDQt,iE(bi)]

[Lt=It+Pt=gADt+i=1ngBt,iDt,i+i=1nρiDQt,iE(bi)]

存款保险机构的需求函数[Kt]由流动性需求[i=1nDQt,iEbi][i=1nDQt,iE(bi)]和预防性需求[ftDt][ftDt]构成:

[Kt=i=1nDQt,iE(bi)+ftDt]endprint

由[Lt=Kt]构建等式,并构建商业银行保费支出与系统性风险贡献度的函数关系[gBt,iDt,i=wCi],其中w为系数。整理可得

[gBt,i=[1Dt,ii=1n(1-ρi)DQt,iE(bi)+(ft-gA)DtDt,i]Ci]

其中,银行倒闭概率[E(bi)]和基准费率[gA]都可由存款保险机构决定。刘鸿伟(2017)在实证分析中采用穆迪和标准普尔最近一期对上市商业银行的长期评级违约率的算术平均值表示[E(bi)],[gA]按现行已收取的费率0.16‰计算。整体而言,该方法与传统预期损失法预测的费率差别不大。

(六)预期损失定价理论评价

预期损失定价理论较为简单,在我国的适用条件相对较好,但也有局限性:一般用信用评级来估计预期违约率,这就要求有完善的国内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中包含主观因素,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可能不尽相同。但在世界范围,包括中国在内仍有许多国家还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因此预期损失法的应用也存在一定限制。

四、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对我国的启示:一个讨论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纵观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難发现早期建立该制度的国家都经历了从单一费率到风险费率,从全额保险到部分保险,从单一的付款箱功能到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审慎监管职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虽然相对较晚,但可借鉴国际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现状的模式。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所指出的基本框架,我国实行部分保险、限额赔偿制度,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评估后确定。考虑中国的现实情况,在存款保险制度起步阶段,我国采用强制保险,要求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加入存款保险制度。

(二)适合我国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

根据上文分析可知,期权定价和预期损失定价是目前较为成熟的两种定价方式。理论上讲,采用差别存款保险费率时这两种方法都可以使用,但具体使用哪种方法还需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以及数据可获得性来决定。就国际对这两种方法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看,仍是以预期损失法为主。Luc Laeven在2008年的实证研究中指出,“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采用期权定价法和其他基于市场的方法来估计保费”。最常用的银行风险度量方法包括:资本充足率、CAMEL评级和监管评级。截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133家城市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共4091家,而主要上市银行只有16家。考虑到我国上市银行数量较少且基本为优质银行,市场数据不能很好地反映该行业的实际情况,所以目前还不适用期权定价模型。

相比之下,预期损失法在我国的适用性更强。其核心是银行破产概率的估计,这一指标的估计需要较为完善的银行评级体系。由于我国银行数量较多且规模差距较大,银行业数据库还在不断完善中,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银行按规模进行分类,每类制定一个基础等级来计算破产概率。对我国存款保险定价的现有实证研究多采用穆迪和标准普尔等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来确定破产概率,但穆迪和标准普尔评级主要针对规模较大的银行,并不能覆盖我国银行业,所以我国还需加强银行业评级体系的建设。此外,由于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种类繁多,只靠单一的模型化方式进行定价较难保证公平性,而单纯的定性评价又难以保证客观性,所以应当选取能够反映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的指标,并构建模型,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估。

但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上市银行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也可以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从而避免信用评级中主观因素影响,使存款保险定价更加客观公正。

五、结论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有一定的后发优势。现阶段,可以将我国存款机构的实际情况刻画到预期损失定价法之中,采用扩展的预期损失定价法对存款保险进行差别化定价。未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也可运用扩展后的期权定价法或者更适合我国情况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

《存款保险条例》指出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从第七条第六项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定位不仅仅是“付款箱”,而是给予了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权利,但也并不像美国和加拿大存款保险机构那样有独立的监管权限。我国采用差别保费而非单一保费,有利于银行业的公平竞争、降低道德风险,但也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评级能力提出了挑战。目前,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后确定。在定性和定量评估中,选取哪些指标,采用什么样的模型使得风险差别定价更科学、更精确,这是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存款保险定价面临的问题,本文分别梳理了运用期权定价法和预期损失法进行存款保险定价的研究进展,厘清了存款保险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对存款保险定价产生影响的一些因素及其对定价模型的改进,并且结合我国国情讨论了适合我国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一方面为我国存款保险的风险差别定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指标和模型;另一方面,也对未来我国存款保险定价方法的改进提供了参考依据。目前,如果能够确定我国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型和等级,我们就可以在预期损失定价方法的基础之上,考虑银行资产变动、监管宽容、系统性风险、税收、逆周期等因素,使得风险定价(差别定价部分)更加精确和科学。

当然,大数据、金融衍生品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如何精准识别、度量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等级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同时,存款保险合理定价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也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合。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健全信用体系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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