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基础与机制研究

2017-09-11 19:08曾向红陈科睿
社会科学 2017年9期
关键词:身份建构双重标准

曾向红+陈科睿

摘 要:国际反恐话语双重标准体现为对不同的受害国家群体表达不同的情感态度。在目前对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分析中存在“舆论成见”与“现状成见”等缺陷,导致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不足。通过将“文明标准”与心理学研究中的共情视角纳入到分析中,可以提供一种理解反恐话语双重标准形成原因的分析框架。“文明标准”确定了不同群体间的关系,即自我与别国是内群体还是外群体的区别。共情机制使得自我对内群体成员发生的恐袭反应激烈且充满同情,对外群体成员发生的恐袭反应温和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明确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基础与形成机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这有助于澄清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纠正相关经验分析中存在的成见。就现实意义而言,有助于反思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在反恐问题上的表现,从而对改善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提供一定指导。

关键词:国际反恐话语;双重标准;身份建构;共情偏差;恐怖主义治理

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9-0003-13

在“9·11”事件之后,并不仅仅是美国,包括上百个国家在内的整个世界都沉浸在反恐的气氛中,国际关系的热点话题也持续停留在这一非传统安全领域。从美国本土受到攻击这一轰动性效果为反恐话语的构建提供了平台,到小布什(George Walker Bush)政府时期的一系列外交行为使得反恐话语较为成功地融入国际关系。然而,各国在面对不同国家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表达了不同的反恐话语。反恐话语的双重标准激发了学术界、政治界浓厚的兴趣,并有一定的分析视角。不过现有观点不能充分解释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本文通过对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基础与形成机制等问题的研究,尝试构建一种能够对其形成原因进行解释的初步分析框架,并为恐怖主義的全球治理提供相应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框架

2015年11月12日,黎巴嫩贝鲁特南部发生一系列爆炸袭击事件,造成43人死亡,至少239人受伤。逊尼派圣战组织“伊斯兰国”(IS)宣布对此事负责。2015年11月13日,法国巴黎市发生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造成132人死亡,300多人受伤。对比两起恐怖袭击事件可以发现:两起恐怖袭击仅相隔一天发生,伤亡人数大致相当,并且由同一组织策划攻击,但对法国恐袭的国际关注程度却远超过黎巴嫩。据经济学人网统计,谷歌用户对“贝鲁特”的搜索量从2015年11月12日到2015年11月17日从未超过“巴黎”搜索量的1%1。巴黎恐袭发生后,全世界都对遇难者、对巴黎表示悲伤和同情。如“脸书”(Facebook)马上上线了“平安信使”(Safety Check)功能,社交媒体上广泛发布“为巴黎祈祷”和“今夜我们都是巴黎人”的话题,世界各地地标也亮起象征法国国旗的三色灯为巴黎默哀。而人们对贝鲁特恐袭事件的反应正如一位黎巴嫩医师艾里·费尔(Elie Fares)所认为的:“当我们的人民因恐袭死亡时,没有世界地标以黎巴嫩的国旗颜色为我们点灯;当我们的人民死亡时,世界并没有为我们哀悼;他们的死亡似乎只是国际媒体每日众多新闻中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是发生在某个遥远国度的故事。”2具体到不同国家上,它们表达的反恐话语也有所差别。巴黎恐袭发生后,各国元首立即发表讲话对其表示“震惊”、“悲伤”,并愿意“与法国站在一起”和“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而贝鲁特恐袭发生后,多国政要并没有发表声明同情黎巴嫩,也没有对恐怖分子表示谴责,甚至在新闻报道中用“真主党据点(Hezbollah Stronghold)发生爆炸”的标题来弱化这是一次恐怖袭击事件。

并不仅仅是黎巴嫩,西方国家对非西方世界发生的恐袭大多表现出“忽视”与“冷漠”的态度。依据“世界悲剧地图”,各地发生灾难后,西方的反应存在明显的差异3。同情程度最高的地区包括美国(除阿拉斯加)、加拿大、西欧、北欧、以色列、日本和澳大利亚,当这些地区发生灾难后,西方国家会感到“很可怕”并表现出深切的关心和怜悯。同情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包括美国的阿拉斯加、墨西哥、南美洲大部分国家、东欧、韩国、南非、印度和埃及,当这些地区发生灾难后,西方会觉得“很惨”。同情程度一般的地区包括中国、俄罗斯、委内瑞拉、中美洲国家和大部分中东国家,对于这些地区发生的灾难,西方国家会说“人生无常”之类的话。同情程度较低的地区如阿富汗、伊朗、蒙古、巴基斯坦、中亚、东南亚、苏里南、圭亚那和法属圭亚那,西方国家对这些地区发生的灾难会询问“还有这么个国家”?而同情程度最低的地区,即朝鲜和非洲大部分国家,当这些地区发生灾难后,西方国家通常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可见,虽然全球化与信息化扩大了人们之间的交流,但集体的身份认同往往以国家为主要对象,对受害国家的“选择性同情”表明了国际关系中存在的身份隔阂和心理距离。

关于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分析,长期以来将其视作政治意义的工具,所以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存在一定不足。首先是新闻传播学中的“舆论成见”,即认为新闻媒介(如网络、电视和报纸等)所具有的“议程设置”(Agenda Setting)功能可以安排人们关注议题的先后顺序,即对特定国家给予的新闻强调越多,公众对该议题的关注程度也就越高4。虽然这一视角指出了大众传媒是如何将媒体议程(Media Agenda)转化为大众议程(Public Agenda)的,但笔者认为信息的不对称本身就是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一部分(或至多扮演了中介因素的角色),而不应作为其形成原因的解释,如通过测量报纸上新闻篇幅的大小来量化关注程度不同的方法就间接证明了这一点。其次是“现状成见”,即将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归结为一贯情形与遭遇现状不同带来的“反差感”。如中东、西亚等地本来就处于动荡之中,因此人们对发生恐怖袭击更为频繁的国家感到习以为常,并认为不值得大惊小怪。而美国、欧洲等地“二战”后一直处于和平与稳定的状态中,突然遭遇的恐怖袭击会使人们感到更为意外。事实上,现状的反差带来的仅是如“震惊”、“诧异”或“惊奇”等初级情感,反差感并不能替代我们对“同情倾向性”形成原因的解释。所以,以上这两种成见的存在阻碍了准确把握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要想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就有必要构建一种更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endprint

反恐话语双重标准体现为对不同的受害国家群体表达不同的情感态度,因此对其形成原因的解释就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什么因素划分了国家属于不同的群体?对不同的国家群体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态度?第一个问题涉及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基础,第二个问题与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机制密切相关。在展开分析之前,有必要说明以下两点:其一,本文不对西方的文明话语做价值判断(如俄罗斯是否是“民主国家”),因为这无助于我们理解话语内容和实践是如何影响人们认知的。尤其是当解释他人行为时,重要的不是实际情况与他人行为本身(行为环境,Operational Environment),而取决于自我对他人的主观性解读(心理环境,Psychological Environment)1。因此,我们需要考察西方的话语资源(或称话语权,Discourse of Power)是如何建构人们观念的,而非话语内容本身的客观性。其二,本文的分析路径在于尝试构建相关性联系而非因果假设,因此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实证理论”。依据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 Waltz)的界定,“理论是对规律(Laws)的解释”2。规律表明变量之间的联系,而社会科学中的联系往往是或然性而非必然性的联系,既包含因果性联系也包含建构性联系。虽然不存在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程度的分析,但鉴于身份、情感与话语/行为之间的联系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因此这并不妨碍我们以“理论”的视角来解释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

二、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基础:“文明标准”与身份建构

反恐话语双重标准体现为对不同的受害国家群体表达不同的情感态度,这意味着其形成离不开对国家所属的群体进行区分。依据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的观点,“只有具有社会内容或意义的相同特征(的国家)才能够构成类属身份(Type Identity)”3,也就是说,国家所属的群体以其是否具有相同的社会性质为区分依据。在国际关系中,常见的区分标准有国家的“政权类型”(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社会形态”(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水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等。尽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国家所属的群体,但这些区分标准中“可用性”(指类别化的频次和重要性)和“显著性”(指类别之间的差异性)相对较高的是“文明标准”(Standard of Civilisation),它帮助确立了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两个不同的世界秩序1。

“文明标准”产生于19世纪的历史背景下。当欧洲对外扩张至非欧洲世界时,欧洲国家面临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保护在非欧洲世界的欧洲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二个问题是需要确认哪些国家能够得到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的承认,并接纳为国际社会的正式成员2。可见,国际社会并不包含国际体系中的所有国家,欧洲国家对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界定经历了从宗教标准(基督教国家)、地理标准(欧洲国家)向“文明标准”(文明国家)转变的过程3。依据江文汉(Gerrit W. Gong)的定义,关于文明的标准是“一些用以辨别一个国家是否属于一个特定社会的假设,这些假设或者是默许的,或者是明示的”4。换言之,只要一个国家不符合欧洲所界定的“文明标准”,就会被排除在“文明国家”及“国际社会”之外。

具体而言,“文明標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文明标准”反映了自由的欧洲文明的规范,因此,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保证本国人尤其是外国人的生命权、尊严、财产权以及旅行自由、贸易自由和宗教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第二,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拥有完善的政治组织,即实现对自身公民和领土的排他性统治、稳定的国内秩序、高效的运转机制以及对外来侵略能够实行自卫行为;第三,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遵守包含战争法在内的,被国际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其国内也必须拥有一套完整且独立的法院、法典体系,这样才能保证其领域内所有本国公民以及外国人的法律权利;第四,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保持充分、持久的外交渠道以便履行国际义务;第五,“文明标准”还包含一个更为灵活和主观的标准,即接受国际社会的规范和惯例,而殉葬、多妻制以及奴隶制被看作是不文明的行为5。

“文明标准”对国家身份的建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文明标准”能够确定国家的自我身份(Self-identity),即“文明国家”身份。“文明国家”身份属于一种反向认同或逆认同而形成的身份,主要是通过突出他者(Other)的负面特征以反照自我的优越性特征6。例如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就指出,“文明”这一概念“包括了西方社会自认为在最近两三百年内所取得的一切成就,由于这些成就,他们超越了前人或同时代尚处‘原始阶段的人们”1。可见,欧洲国家在世界各地发现大量“落后”的国家(或地区)的过程中,形成了对自身优越性的肯定(这包括欧洲社会制度的现代性、科学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启蒙文化的理性等),并将自身的特征正当化为“文明标准”。需要指出,除了“文明标准”的制定者即欧洲国家外,19世纪的美国和日本也形成了“文明国家”身份,这与它们对“文明标准”的能动性接受是分不开的。以日本为例,日本形成“文明国家”身份的标志性事件就是它被纳入到欧美等国发起的国际组织。如在“一战”结束后,日本作为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的成员国,参加签署了国联盟约第22条的“文明的神圣信托”(The Sacred Trust of Civilization),进而成为托管半文明国家的主权国之一2。

其次,“文明标准”能够建构别国身份。事实上,“文明标准”作为“文明国家”自我特征的反映,其本身并非是“普遍和客观的知识形态”3。然而,通过将其特殊性正当化为普遍性的价值规范,“文明标准”也就由一个“文明国家”的自传体叙述(Biographical Narrative)转变为可以将其他国家按文明等级进行分类与排序的标准。也就是说,凸显“文明国家”身份的国家个体会参照“文明标准”来确认其他国家是“文明国家”还是“非文明国家”,进而区分内群体(In-group,又称自群体)与外群体(Out-group,又称他群体)。依前文所述,国际社会的正式成员只能是符合“文明标准”的国家,而那些不满足并拒绝接受“文明标准”的国家将会被欧洲的优越性话语建构为处于社会演进低级阶段的“野蛮国家”或“未开化国家”。例如印第安人由于对土地没有进行有效的利用、没有私有财产意识和不具备成熟的政治组织,一直被欧洲国家视为“野蛮人”。尽管文明国家群体与非文明国家群体的划分以“文明标准”为依据,但其形成与演进还具有相应的政治意义。例如洛里默(James Lorimer)认为,人类社会按文明程度可分为三个同心圆区,即文明人类(Civilised Humanity)、野蛮人类(Barbarous Humanity)和蒙昧人类(Savage Humanity)三个区域,国际承认也相应地分为三种或三个阶段,即完全的政治承认、部分的政治承认、自然的或仅仅作为人类的承认4。因此,19世纪围绕主权展开的“为承认而斗争(Struggle for Recognition)”的政治与国际法预先设定的“文明标准”存在关联。endprint

随着“文明标准”合法性基础的丧失以及殖民地反抗欧洲殖民统治的斗争,19世纪的“文明标准”衰落了5,但文明话语及其优越感仍然存在于国际社会中。关于现代形式的“文明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人权、民主和经济体制等1。关于人权的含义,不同的国家对此具有不同的解释。非洲国家、伊斯兰国家以及中国等强调集体人权,而西方国家所指的人权主要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知情权、言论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等。“新文明标准”界定的人权标准就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政治自由。关于人权标准形成的原因,巴里·布赞(Barry Buzan)认为,“它可以很容易地被用来作为一个规范,這不仅对于成员资格来说是一个限制性条件,而且它也能终止主权国家享有的不受干涉的权利”2。与人权标准类似,西方国家所认可的民主概念也是绝对而非相对的,通常是指多党(或两党)轮流执政和具有相应选举程序的政府。只要一国不符合西方国家界定的民主标准,它就会被指认为专制国家、极权国家或威权国家。西方国家赞成将民主转化为新的“文明标准”是因为:一方面如果其他国家按照“公平的”选举程序来选举其领导人的话,能获得更好的人权纪录和高效的经济3;另一方面,民主国家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更小,即使发生冲突也不大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4。此外,对自由市场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等标准的强调,表现在大量国际经济条款要求签署国将国内经济运行的规范及程序与其所定义的标准相一致。例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限制性条款就包括开展国内经济改革,执行关税减让、反倾销和补贴、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等规定。

“新文明标准”的形成过程,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方面,国际社会在“二战”后并未消失,国际社会强调其组成成员间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共同的约束规则以及共同构建的制度5。所以,“新文明标准”作为与国际社会相适应的价值规范仍然继续存在。另一方面,随着殖民地与半殖民地国家成为主权国家并加入国际社会,国际社会也就从一个封闭性的社会扩展为世界性的社会。所以,“文明标准”也由一个排外性的标准演变为更具“普适性”的概念,如西方国家界定的人权、民主和经济体制等就被认为是“全人类的制度”。但与19世纪所不同的是,“国际社会在扩展的过程中已经变得更加层级化和区域差异化”6。也就是说,国际社会内部存在着以“新文明标准”为排列原则的身份等级,这仍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文明话语表达了“文明国家”的自我身份。前文指出这一身份的确立是关系性的,主要是通过观照他者的“野蛮”特征来突出自我的优越性特征。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新独立国家取得了“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文明标准”反映的“文明国家”特征及其身份边界遭到质疑。依据威廉·麦奎尔(William James McGuire)的解释,当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差异趋于消失时,行为体往往会感到本体性不安全(Ontological Insecurity),因此会通过强调自我与他者在其他方面的差异来确立和维持自身的身份1。换言之,西方国家会通过强调与他国在人权、民主以及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来维持其“文明国家”身份的有效与稳定。例如,杰克·唐纳利(Jack Donnelly)就认为,人权作为一种“新文明标准”,它是“将人类从传统主权的野蛮状态之下拯救出来所必需的”2。也有学者认为,通过将民主与文明对等、非民主与野蛮对等可以实现“文明标准”思维的复苏3。除了强调自我与他者之间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异,“文明国家”身份的维持还表现为一套“例行化”(Routinization)的模式,即通过与他国之间的互动来获取稳定的“认知环境”(Cognitive Environment)。认知环境的稳定对国家身份的维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能够提供国家身份的可预期性。因此,西方国家向外输出“新文明标准”也可以被理解为通过观察互动对象的反应(特别是支持)来获得稳定的认知环境。例如从1991年起,美国就致力于防止大规模的人权侵犯与输出民主。为此,美国以执行民主改革为条件在北约等制度中赋予他国成员地位,并向支持民主的团体提供直接的援助4,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确认和巩固了美国的“文明国家”身份。

其次,“新文明标准”也被用来建构别国身份。那些接受“新文明标准”的国家将会被纳入到“文明国家”的自群体中,而那些不完全符合“新文明标准”的国家将会被贴上“贱民国家”、“流氓国家”、“无赖国家”或“邪恶轴心国”等标签,并被划入到低于自群体的他群体中,如伊斯兰国家、中国、俄罗斯和朝鲜等。以俄罗斯为例,在西方国家看来俄罗斯不符合“新文明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俄罗斯的政治体制与西方国家所认可的民主政府不相符。尽管冷战后俄罗斯的政治转型被认为是向西方民主制度的转变,但其由于“超级总统制”的权力结构,俄罗斯仍被视为“威权国家”、“半专制”国家或“特别民主”国家。理查德·派普斯(Richard Pipes)就认为自普京(Vladimir Putin)出任总统以来,俄罗斯的民主政治和公民权利遭到了限制,其政治体制是“极权”而非“民主”的5。第二,俄罗斯被认为是国际法的破坏者。尤其是在乌克兰危机中,俄罗斯对克里米亚的公投、发表独立声明以及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都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的“侵略行为”和“干涉行动”,这坐实了西方国家对俄罗斯是国际体系中“修正主义”(Revisionist)国家的认知。因此,八国集团(G8,Group of Eight)决定暂停俄罗斯的成员国身份,俄-北约理事会停止运作和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等都表明俄罗斯作为国际社会中的“问题国家”,代表了“他者”的身份符号。

综上所述,“文明标准”通过对“普世价值”的虚构确定了不同群体间的关系,即自我与别国是内群体还是外群体的区别。内、外群体的政治想象也可以被理解为温特意义上的观念结构,其包含共时性(Synchrony)与历时性(Diachrony)两方面。共时性指的是具有不同社会形态、不同文化特征以及不同人种的国家存在于同一时间,其差异主要表现为空间分布(表述为“非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历时性指的是由低到高呈“阶梯式”的发展等级,其发展路径是单一且线性的(表述为“野蛮”/“文明”)。此外,共时性的差异则被归纳为历时性的差异,即强调人类文明的“一元性”,认为西方国家的民主、人权等价值规范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6,而非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被认为是需要依据“文明标准”治理和改造的对象(表述为“非西方国家:野蛮”/“西方国家:文明”)。因此,“不同的政治经济组织方式就被界定为文明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非不同的政治选择”1,这也反映了观念结构中的等级特征。endprint

需要指出,内、外群体的分异观念一旦形成就会表现出“自我强化”和“自动类别化”的特征。尽管群际关系最初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差异而确立的,但人们往往会夸大这种差异,即赋予内群体成员更多的相似性(同化)和外群体成员更多的差异性(异化)2,尤其是群体之间的冲突将会强化这种趋势3。所以,“自我强化”带来的结果是忽视了内群体成员之间的差异而加剧了对外群体成员的分别。不仅如此,对内、外群体的分异观念还会在具体的情境中自动凸显出来。即当“我们”和“他们”的差异确立以后,这种认知方式先会“休隐”为一种“政治无意识”(Political Unconscious)状态,一旦外界刺激出现(如恐怖袭击的发生),基于“文明标准”而产生的内、外群体分异观念就会被自动激发出来。

三、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机制:群体偏见与共情偏差

反恐话语双重标准并不是单纯的内、外群体区分,它的形成还涉及对不同群体的心理过程及相应的话语/行为表征。在现代心理学看来,群体一旦形成就具备了一种“生物”的特征,它有自己的感情、认知和思想,而人们的心理正是建立在自己的“群体心理”(Group Mind)之上4。群体心理排斥理性,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处于群体中的行为体会经常表现出相同的情感、统一的错觉和一致的行为。群体偏见(Group Prejudice)是最常见的群体心理,即处于群体中的行为体会经常表现出对内群体偏爱(In-group Favoritism)和对外群体歧视(Out-group Discrimination)的态度5。内群体成员会对其所属群体持有亲切、信赖、忠诚等积极评价和认同,而对外群体则表现出怀疑、厌恶、仇恨等情感和反向认同。即使这些群体在接触之前没有互动或利益冲突的历史,基于内、外群体而产生的不对称评价也会自动显示出来6。关于群体偏见的形成原因,萨姆纳(William Graham Sumner)从“族群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的视角作出了解释7。他认为族群中心主义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其一,认为自己所处的群体是“优越的”、“最好的”;其二,以自身文化为中心,按照自身文化的标准来评判其他群体。所以,族群中心主义会导致对他群体的贬低,即认为他群体是“低级的”、“劣等的”。

在国际关系中,外群体歧视较为典型的例子如“伊斯兰恐惧症”(Islamophobia,简称“恐伊症”)的出现与扩散。“恐伊症”指的是“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不加选择地持以消极态度或负面情感”8,如反感、恐惧、愤怒、鄙视和仇恨等。“恐伊症”的产生不仅与早期的宗教冲突和地缘问题相关,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对伊斯兰世界长期的话语建构塑造了伊斯兰国家是国际关系中的“威胁者”与“邪恶势力”的负面形象。如在官方层面,美国政府就多次表示对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担忧,特别是在“9·11”事件后国内右翼势力极力鼓吹“伊斯兰威胁论”,宣称“是伊斯兰教,而不是恐怖主义,才是(美国)真正的敌人”1。此外,媒体、电影、漫画以及著作等大众话语也加剧了“恐伊”、“仇伊”情绪,如在《紧急动员》和《战略特勤组》等电影中,穆斯林通常被描绘为恐怖分子,这塑造了大众对穆斯林和恐怖主义关系的认知。《大失控与大混乱》和《文明的冲突》等书中也将伊斯兰世界视为西方的主要威胁。尽管事实可能并非如此,但对伊斯兰世界的歧视与恐惧心理可能会成为“自我实现的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这会加剧人们对穆斯林群体的心理障碍和对立。

对内、外群体的不同态度还表现在对他人情感状态或处境的反应上,即相比于外群体,共情主体对内群体成员表现出更多的共情反应。共情(Empathy,也译作移情、同理心)是指个体感知或想象他人情感,并部分体验他人感受的心理过程2。一般而言,共情的产生包含“情绪感染”(Emotional Contagion)、“观点采择”(Perspective Taking)和“共情关注”(Empathic Concern)三种成分或三个阶段。情绪感染是指当个体面对他人情感状态或处境时,会无意识地产生情绪上的唤醒,并形成与他人同形的情绪体验,如婴儿之间的哭泣传染、葬礼上的悲伤传染等。情绪感染的“自动化”过程得到了神经生物学的支持,即当个体知觉他人情绪时会激活储存在镜像神经元(Mirror Neuron)中的“共享表征”(Shared Representation),从而将他人情绪自动转化为自己的情绪3。这些共享表征最初以具体的表情和动作等形式进行储存,后期还能以抽象的方式进行储存4。也就是说,情绪感染的唤醒可能存在观察与想象两种方式,如通过阅读报纸和收听广播等想象遭受恐袭国家人们的情感状态或处境而不由自主产生的,与之相似的“悲伤”和“愤怒”等情绪就属于后者。需要指出,情绪感染是有情绪诱因的,但由于缺乏认知成分的介入,个体并没有区分自我与他人,也没有认识到自我产生情绪的原因5。因此在共情的初级阶段,情绪感染是“自我指向”(Self-oriented)的,即自我的情感状态(如愉快、悲伤等)与他人的情感状态是一致的。

观点采择(或称角色采择)是指自我从他人视角或他人所处的情境出发,想象、推测和理解他人态度与感受的心理过程6,这属于共情的认知成分。与情绪感染不同,观点采择形成于自我与他人的区分以及情绪归因的基础上,要求个体抑制自我中心的视角并与他人进行“换位思考”,如站在受害国家的立场上思考恐袭带来的人员伤亡和心理伤害。除了能够增加对他人情感状态或处境的理解外,观点采择可能会引发个体对他人的共情关注。共情關注指的是帮助他人的心理动机,如对遭受恐袭国家表现出的担心、关心、怜悯和同情等。尽管情绪感染与共情关注都属于共情的情感成分,但由于观点采择的介入,二者在发生形态和方向上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情绪感染是外界刺激“自动化”的产物,是无意识的心理过程,而共情关注由于受到认知的调节,属于有意识的心理活动。其次,共情关注是指理解他人的情感状态或处境,并将自身产生的情感(如同情、怜悯等)外投指向他人的心理过程,因此共情关注是“他者指向”(Other-oriented)的。endprint

对其他国家的共情往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和自我牺牲,包括耗费时间与资源、分散注意力和挑战等级地位等,这分别对应着国家、个人和国际体系三个层次。首先,共情关注作为一种帮助他人的心理动机,可能会导致“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的出现1。具体到国家行为上,对受害国家表达安慰话语、提供援助和政治支持等利他行为就属于此。例如在法国尼斯恐袭(2016年7月14日)发生后,多个国家表达了关心、同情态度并愿意提供经济和军事援助,与事发地点接壤的古里亚地区(意大利)当局更是随时准备协助法国在边境地区医院为伤员提供治疗。正如行为动机不一定会导致具体行为一样,对受害国家的同情也不能完全预测国家的对外政策,但采取利他行为后所付出的成本确是真实的。其次,共情可能会分散注意力,尤其是冲突状态中对敌方的共情可能会引发国内反战情绪。这反映在冲突前对攻击行为的抑制、冲突中对敌方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意愿以及冲突后对敌方的和解与补偿的态度等2。如在巴以冲突中对巴勒斯坦医生(Izzeldeen Abuelaish)的同情与美伊战争中对伊拉克残臂女孩的同情都加剧了国内的反战情绪。当然,对敌方的共情并不代表采取有效的行动来结束冲突或战争。此外,社会支配取向理论(Social Dominance Orientation Theory)认为,对低地位群体的共情可能会造成“认识论”(Epistemological)上的失调,这与人们想要保持不平等的等级结构相冲突3。依据前文,“文明标准”确立了行为体差异化、等级化的观念结构,而西方国家对非西方国家的共情往往会摧毁其本身的优越感和文化上的等级体系。可见,对其他行为体的共情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共情能够促进利他行为、影响群际冲突和淡化等级观念等,因此其带来的收益也是现实的。

依据前文,个体对他人的共情要经历情绪感染、观点采择和共情关注等阶段,但共情并非随时随地和对任何一个对象都能发生,共情对象在特定情境(Context)中与共情主体之间的群际关系会影响共情的产生或共情反应的强烈程度,导致共情偏差的出现4。在反恐的情境下,共情主体对内群体成员发生的恐袭反应激烈且充满同情,而对外群体成员发生的恐袭反应温和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如在2016年3月22日,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发生恐怖袭击事件,致使至少34人死亡,近200人受伤。布鲁塞尔暴恐事件发生后,立即得到了多个国家的同情和支持。法国总统奥朗德(Hollande)发表声明说,“比利时受袭,整个欧洲受袭”,德国总统高克(Gauck)也表示,“德国与比利时站在一起”,英国也对布鲁塞尔爆炸事件表示“震惊和关切”并“将竭尽所能施以援手”5。与之相比,2016年3月27日在巴基斯坦拉合尔市发生了更为严重的恐怖袭击,造成至少69人死亡,约300多人受伤,但西方国家对两次恐袭给予了不同的态度。拉合尔恐袭发生后,尽管中国和俄罗斯都通过官方渠道表达了哀悼和支持,但这样做的西方国家却只有法国。当然,这种“选择性同情”的现象不仅发生在“贝鲁特恐袭”和“拉合尔恐袭”上,西方国家对中国、俄罗斯、巴基斯坦、肯尼亚、伊拉克、尼日利亚和科特迪瓦等国发生的恐袭表现出的冷漠态度都表明共情总是倾向于内群体的。

关于共情偏差形成原因的解释,大体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1。其一,依据功利性的视角,对内群体成员的关心和同情能够促进群体内的合作行为,如对法国、比利时等受害国家的同情能夠促进欧盟内部的反恐合作。但这种视角的解释存在因果颠倒的问题,即共情关注即使能够促进国家间的合作行为,那也是采取利他行为后产生的客观结果,而非其形成原因。其二,依据社会认同理论(Social Identity Theory)的观点,群体内成员的相似性会使共情主体更加偏爱于内群体,而群体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共情主体不会对外群体成员做出过多的共情反应。尽管这种视角符合国际关系中内、外群体的划分以“共有价值观”为依据,也说明了共情的内群体偏爱和外群体歧视现象,但它永远无法“自我证明”,即并未解释群体差异是如何导致共情偏差现象的出现。因此,要想解释共情偏差的形成原因,就有必要指出二者是如何关联,又是如何运作的。其三,将共情看作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或能量),即由于大脑结构的限制,个体不可能对所有人付出同等程度的共情反应。个体在面对他人的情感状态或处境时,会考虑他人在自我印象中的等级排序,个体会优先注意、处理内群体成员的信息而相应忽视外群体成员,从而形成共情上的盲区。与前两种视角相比,这种解释更为契合“文明标准”确立的身份等级观念,即内群体成员处于观念结构中的“顶层”或“中心”位置,而外群体成员则处于结构中的“底层”或“边缘”的位置。当然,共情的倾向性并不意味着其总是消极的,如进化心理学认为,共情能够使哺乳动物对亲属后代的负性刺激(如疼痛等)做出反应,因而保证了生物的生存和繁衍。此外,对内群体成员的共情也能够促进群体内部的团结与合作行为。

四、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影响及其启示

反恐话语双重标准会阻碍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第一,对恐袭原因做选择性解读,即归因对象的不同。依据归因理论(Attribution Theory)的观点,个体通常会对内群体的消极结果做外在不稳定归因,而对外群体的消极结果做内在不稳定归因,这种群际归因现象被称为“终极归因错误”(The Ultimate Attribution Error)2。在反恐问题上,对于内群体成员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通常认为是恐怖分子的一次暴力行为。如伦敦恐袭(2005年7月7日)发生后,各国政要一致谴责在英国的恐怖主义活动,认为这次暴恐事件是恐怖分子的“残忍罪行”、“野蛮而残忍的恐怖袭击”、“惨无人道的暴行”与“罪恶行径”3。而对非西方世界发生的恐袭,将其归因为内部长期的民族与宗教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中国的“东突”、“藏独”以及俄罗斯的车臣问题上。以俄罗斯为例,西方国家指责俄对车臣恐怖分子的清剿行动“侵犯人权”、“滥杀无辜”,要求俄以政治谈判解决问题,并向恐怖分子以政治避难为由提供合法身份。在别斯兰事件上,也希望俄罗斯以和平的方式解决。而俄罗斯认为车臣问题与别斯兰事件都是恶意的恐怖袭击事件,应该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和打击而非“默许”甚至“扶持”。endprint

第二,对不同国家发生的恐袭应对措施不同,即对西方国家发生的恐袭应对措施广泛而激烈,对非西方国家发生的恐袭无动于衷。巴黎恐袭发生后,西方国家立即将此定性为“分水岭式”的事件,认为其是“法国版的9·11”而非普通的恐怖袭击。针对这次恐怖袭击事件,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对从直接实施者到幕后策划者在内的整个恐怖组织予以严厉打击。如欧盟成员国一致同意向法国提供军事援助,英国派遣了“保卫者”号驱逐舰支援法国,俄罗斯也与法国共同开展反恐计划,美国更是重新评估了“伊斯兰国”的威胁并改变之前的“遏制政策”,加大了对其空袭力度。而在此前,“伊斯兰国”已经在中东等地策划并实施了多起恐袭,但其他国家对此地区发生的恐袭并未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如叙利亚总统巴沙尔·阿萨德(Bashar Al-Assad)所说:“法国今天遭受的野蛮恐怖袭击,是叙利亚人民在过去5年中一直都在经历的。”1无论对恐袭原因做选择性解读还是对恐怖主义进行“温和的”与“激进的”区分,对受害国家不对称的评价和行为会对恐怖分子传递一个“错误信号”,即发生在非西方国家的恐袭被认为是某种程度的让步,并不会受到严重的打击,而发生在西方国家的恐袭事件由于关注度更高,因此在这个地区实施恐怖袭击也容易获得更多的国际关注。

第三,反恐话语双重标准容易被恐怖分子利用,从而塑造自身的“正义形象”。依据沃尔特(Stephen M. Walt)的观点,恐怖主义作为一种不对称战略,其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谁能赢得恐怖主义运动发源地的大部分人心。如果恐怖分子能让大家相信他们是为崇高的目标而战的英雄,那么他们的努力就很可能成功2。恐怖分子对自身形象的塑造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其一,反对外国军队对其领土的占领,塑造“领土捍卫者”和“反抗外国侵略”的形象。以本拉登(Osama Bin Laden)的“证词”为例,他袭击美国是为了“处罚”其在中东地区采取的“非正义”行动,包括“一直占领伊斯兰领土中最神圣的地方”,“抢劫其财富、对其发号施令、侮辱其人民、恐吓其邻国”,“将美国在阿拉伯半岛的基地变作打击周遭穆斯林人民的先头部队”3。其二,与反恐话语双重标准密切相关的是指责西方国家虚伪,将自身塑造为“反对种族歧视”的形象。前文指出,西方国家对伊斯兰教和穆斯林不加选择地持以消极态度或负面情感,将普通穆斯林看做是潜在的恐怖分子,甚至在“9·11”事件后直接表示伊斯兰教才是美国真正的敌人。对穆斯林的歧视很可能为恐怖分子提供口实,包括反抗西方国家对伊斯兰世界不公正的待遇、种族歧视与蔑视等。无论是将自身塑造为“反抗外国侵略”还是“反对种族歧视”的形象,恐怖分子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对自身正当性的辩护,进而吸引受众并提高占领地的接受度。

第四,反恐话语双重标准会阻碍国际反恐合作。由于恐怖主义具有跨国、跨地域与跨文化特征,加之各国面临共同的危险与反恐压力,所以针对恐怖主义的联合治理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西方国家在反恐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对他国身份构成蔑视,从而制约了国际反恐合作的开展。以美国和俄罗斯的关系为例,“9·11”事件之后普京对美国的反恐行动予以全力支持,包括配合美国对“基地”组织与塔利班的军事打击等。作为回应,美国也表示俄罗斯是应对恐怖袭击时的“最佳盟友”并减缓对俄车臣问题上的批评。而2002年美国开始重新指责俄罗斯对车臣的军事行动“滥杀无辜”,并要求俄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反恐话语的双重标准引起了俄强烈不满,尤其是对俄国内问题的指责和对待恐怖分子的“纵容”态度被认为是蔑视了俄国内秩序维持者的国家身份,俄进而指责美国的虚伪做法并要求其放弃反恐上的双重标准。不仅是美俄分歧,美国对安集延事件的认定以及对阿萨德政权的指责都表明其对他国的不尊重,这严重制约了反恐行动的联合开展。

明确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及其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本文纠正了分析反恐话语中存在的“舆论成见”与“现状成见”,明确了反恐话语双重标准的形成原因。“文明标准”确定了不同群体间的关系,即自我与别国是内群体还是外群体的区别。共情机制使得自我对内群体成员发生的恐袭反应激烈且充满同情,对外群体成员发生的恐袭反应温和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就现实意义而言,要想促进恐怖主义的全球治理,西方国家就有必要反思其在反恐问题上的表现。首先,基于文明上的偏见,西方国家通常将恐怖分子的特征推及整个群体(即认为伊斯兰文化本质上是“邪恶的”),并对其认定的主权国家进行公开的军事打击,如阿富汗战争与伊拉克战争。在这一意义上,减缓对伊斯兰国家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顯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联合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语焉不详,其成员国至今也未对其达成共识,这就为西方国家实施反恐双重标准留下了空间。如西方国家对别国发生的恐袭经常以“骚乱”(Riot)、“刺伤”(Stabbing)或“持刀袭击”(Knife Attack)等进行报道。因此,要想纠正反恐上的双重标准就有必要对恐怖主义做统一认定,并出台相关的法律和规范。

不可否认,本文的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即并未详细说明非西方国家的共情状况,这或许要区分对权威的服从和真正的共情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由于逐渐认同并内化西方的价值观念,从而将西方国家划归为内群体成员的心理现象。当然,西方国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如旅游胜地、文化名城、经济中心等),也会使人们产生西方国家是内群体成员的“代入感”。第二种情况则属于正常的共情现象,即对非西方国家(内群体成员)发生的恐袭感到无辜和同情,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军事和人道主义援助。而对西方国家(外群体成员)发生的恐袭难以产生共情,但这并不是说不会对其做出共情反应,只是这种反应的程度相对较低。

A Study on the Formation Basis and Mechanism of the Double Standard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Discoursesendprint

Zeng Xianghong Chen Kerui

Abstract: Double standards in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discourses are these phenomena that discourse subjects express different emotions toward to different groups attacked by terrorist. Although some researches try to understand the double standards in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discourses, these researches still have some shortcomings, such as reflex "opinions-bias", "status quo bias", etc., so these researches can't fully explain the formation basis and formation mechanism of the double standards in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discourses. This paper integrates the "standard of civilisation" and empathic perspective in social psychology, in order to supply some insights about this academic problem. With regards to the formation basis of the double standards, the "standard of civilisatio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efines the nature of gener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different groups, such as other group is a in-group or an out-group, and this definition then determines the general attitude of a group or a country towards other groups which encountered terrorism attacks. In terms of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empathic mechanism makes one group always expresses extensive empathy to these in-groups which have been attacked by terrorists, but express little empathy, sometimes even public apathy, to these out-groups that have met similar terrorism attacks. Understanding the formation basis and formation mechanism of the double standards in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discourses has som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mplications. As for the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this paper can explain why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discourses have the obvious character of double standards and urges scholars to pay attention the biases in the terrorism researches. As for the practical implications, this paper may encourage researchers to reflect on the counter-terrorism performances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particularly these western countries, and then provides some inspirations or practical advises to the improvement of global terrorism governance.

Keywords: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Discourses; Double Standards; Identity Construction; Empathic Bias; Terrorism Governance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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