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互相诉讼为哪般?

2017-09-12 06:06孙洪林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编辑易可
科学生活 2017年7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祖孙小孙子

文/孙洪林(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编辑/易可

祖孙互相诉讼为哪般?

文/孙洪林(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编辑/易可

孙洪林

沪上知名房产律师,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列为高级专家,2010年7月,受聘担任上海市政法机关“案件评查专项活动”特邀评查员。经常应邀担任东方卫视等电视节目嘉宾 。

案情

郎老先生夫妇前不久收到了小孙子将他们告上法庭的起诉状,小孙子的诉讼请求是让两位老人搬离他们一直住的房子,同时还按一定金额的标准向他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实际搬离为止。

看到起诉状后,郎老先生后悔不已。这事还要从头说起。二十多年前,郎老先生名下的私房拆迁,给郎老先生夫妇和小儿子分了一套安置房。因为这套房子的朝向不大好,住了几年后,他们就将这套安置房出售,置换了现在打官司的这套房屋。

当时小儿子已结婚生子,有了小孙子的郎老先生夫妇别提多高兴了,所以新房子的产权证就写了郎老先生和小孙子的名字。因为小儿子之后在外购买了商品房,所以这套房子就一直由郎老先生和老伴两人住,两人的户籍也在该房屋处。

小孙子大学毕业,找到工作的那天,和两位老人承诺有了工作,有了收入后要为爷爷奶奶养老送终。听了小孙子的表态,出于奖励,郎老先生当即决定将这套两位老人唯一的住房产权证上的名字改成小孙子一个人。

房屋归小孙子之后,郎老先生通过买卖的形式将他所有的1/2份额转让给了孙子。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转让价为28万元,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都没有约定,这个价格也是低于市场价的。

四年后,郎老先生以小孙子一直没有支付房款为由,将小孙子告上法庭,按法院判决,小孙子向郎老先生支付了28万元的房款。之后,没多久,小孙子就提起了之前讲到的对郎老先生夫妇的诉讼。

评析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从房屋来源看,现在小孙子让两位老人搬离的这套房子来源于拆迁安置房的置换,而郎老先生又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郎老先生和老伴是被安置对象,据此,可以认定郎老先生夫妇对这套房屋的来源有重大贡献。同时,这套房屋长期由两位老人居住使用,且他们为户籍在册人员,在他处也没有其他房屋可居住,因此,可以确定郎老先生夫妇对这套房屋享有居住权。更重要的是,郎老先生夫妇和小孙子是祖孙关系,他们之间的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也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且这类产权人的变更对于两位老人的居住权并不构成影响。所以,小孙子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结案

法院采纳了郎老先生夫妇聘请律师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孙子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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