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立法完善

2017-09-12 17:12袁琴武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4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针对性

袁琴武

摘要:网络隐私侵权不断增多对我国的相关民事立法提出了要求。然而,我国立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存在网络隐私权的地位不明确,不能适应当前网络发展的要求,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够具体等问题。确立网络隐私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根据网络隐私权的特殊性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特别法,加强法律的规范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和网络监管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独立地位;针对性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4.064

网络隐私权通常就是指公众平时在互联网中所拥有的个人隐私的权利。随着网络的发展和“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以网络为媒介的隐私侵权案件接踵而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使得公民在互联网中拥有的个人资料等受相关法律保护不受窥探。网络信息领域的飞速发展,使世界各行业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网络在给人们提供便捷的同时,由于其虚拟的特征,也使得很多不良因素的发生,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实施诈骗、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也时有发生。在网络上的不良犯罪的行为已经越来越恶劣,这些不良的犯罪行为不仅使健康、有序发展的互联网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还使公众的生命以及财产陷入了危境。公众的生活方式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发生了极大地变革,由于信息的飞速传播,导致他们的活动在网络上一览无余。因此,当前解决网络隐私权在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是使互联网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然而我国当前民事立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我国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1.1网络隐私权的地位不明确

在我国今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依然延续着《民法通则》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模式,立法只是模糊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而没有对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予以界定,导致隐私权的在民事立法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这一立法现状表明在我国《民法总则》依旧没有赋予隐私权较为独立的人格权地位。同样,其他民事法律中也没有从法律规定上赋予隐私权充分的重视,关于公民隐私保护的条文大部分显得较为散乱,甚至只是隐含在其他条文里面简单规定,独立的针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在立法中甚是少见,而针对新形势下的侵害隐私权的条文更难以寻求。传统隐私权的这一立法现状直接造成了网络隐私权在民事体系中地位更加的边缘化。这就致使发生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时被害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经常遇到困难,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况愈演愈烈。由此不难发现,当前网络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模式的保护效果仍然远远不够明显。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领域方面仍然没有突破以往的隐私权保护的局限性。缺乏一套专门针对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单单依靠零散且不明确的规定根本不能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这一立法模式的缺陷将会更加凸显。

1.2我国民事立法不能适应当前网络发展的要求

互联网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使得互联网环境每天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虚拟的网络空间以及它的多变性。使得我国民事立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益保护方面相对来讲比较薄弱,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约束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虽然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方面也一直在不断的努力改进,但是社会的飞速发展,使网络隐私权对于民事法律法规的需求越来越大,我国民事立法难以适应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新的需求和新的状况。

1.3我国民事立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够全面

我国相关网络隐私权的监督管理的重点一直都放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上,但是在日常的网络运用过程中,隐私被侵犯的现象却不单单只体现在私人资料上。笔者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不法分子对于他人网络私人空间的侵犯也应属于网络隐私权的。应当认定为网络隐私空间侵权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第一,通过对于客户隐私的二次修改,獲取用户有价值的邮箱,发送垃圾广告邮件,对用户造成烦恼,影响了用户正常对于邮箱等通信工具的使用,使客户丧失了对于网络广告信任度的;第二,使用高端科技窃取客户的电话往来信息,盗取客户机密或者隐私等等,对他人通讯造成影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的;第三,搜索软件导致其他人能够通过搜索直接进入个人网络隐私空间的。这些行为无形当中对网络用户的网上私人空间造成侵害,为用户带来一定的烦恼等等。而我国当前民事立法则过于注重于对信息的侵害,导致保护不够全面。

2我国民事立法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综合上文分析,我国当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民事立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客观必要性,唯有此才能体现出我国对于人民权益的高度关注。应当在民事立法中直接规定网络隐私权,并将相关规定漏洞进行修补,使网络信息环境在实践中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缺点,使民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当下互联网发展的现状,从而更有利于互联网的进步和发展。完善隐私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使得网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1明确网络隐私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现状,我国民事立法方面进行着不断的修改,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在民事立法中有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还应当对隐私权的立法地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将其完全确立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而互联网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隐私侵权在隐私权侵犯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更加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我国的相关民事立法可以在完善隐私权地位的同时更加注重新型的、重要的隐私侵权问题,制定专门条款对网络隐私权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自己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隐私权保护的完整民事法律体系,充分保护公民的各方面隐私权,实现网络的有序发展。endprint

2.2根据网络隐私权的特殊性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特别法

由于網络环境自身的虚拟性和多变性,致使一些法律法规在网络隐私保护方面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因此,要求我国立法部门根据网络隐私自身的特点进行考虑,制定专门适用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使得法律法规能与网络实际状况相结合,避免死板的执法模式影响限制网络的发展。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灵活和自由,同时也更加具有效果。网络隐私权与一般的隐私权不一样,在制定相关的监管法律时,要考虑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结合当前网络的现状,在保护好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同时,也尽可能的使网络的发展空间不受限制。在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以及完善一个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对整个网络信息环境进行严密的监控。做到法律政策与网络现状同步,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隐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尽可能的避免一些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的发生。

2.3加强法律的规范和行业自律的原则

无论是从网络产业的自律方面还是从立法方面来看,它们的本质都是一种依靠外部力量加以规范的公共保护机制,而且网络用户自身也要提高自身的泄露隐私的防范意识,注重自身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两者结合才会达到最有效的保护效果。虽然强力的法律去严格规范控制互联网隐私保护会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迅速性,使得严格的法律法规会限制互联网的发展,因此,还应给网络提供一个有利于其自由发展的空间,以宏观调控的模式去进行网络隐私保护的监管。所以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法律法规的管理和网络业内自律原则配合来进行。在互联网隐私权保护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及其有效措施,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网络监管技术,结合当下互联网发展的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方案。学习其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上的优点,改进其在互联网隐私保护权上的不足。从根本上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使网络在多样化的同时也更规范化。让保护网络隐私不是一句空话。我国互联网对人民生活的影响不断扩大,更加需要具有相关法律投入到网络隐私保护中去。

2.4加强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网络监管

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应用,如今网络技术已经被人民大众所接受,对于网络隐私侵权的行为表现亦是日新月异。因此,对于网络隐私侵权的行为认定不应仅仅局限于对于公民隐私信息的窃取,而应当对各种网络运用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凡是会对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造成侵害的行为都应当进行规制。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在构建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时,应当对与网络隐私权关联的具体要素和每一个环节进行细致研判。务必设置出科学完整的网络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全面的规制侵害网络隐私的行为。有效的防止一些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的发生,方能恢复健康的网络环境,使公民能够对互联网的信息和环境重新树立信心。

总而言之,网络对于社会的贡献及其巨大的发展前景和优势是不可忽视的,但如何合理的运用网络平台则成了热点问题,在利用网络平台时不损失自己的利益使自己隐私不被侵犯成了我们应该注意的首要问题。网络隐私权民事立法的重视,对于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使得网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完善网络隐私权民事立法的保护,并将相关规定漏洞进行修补,使网络信息环境在实践中的立法保护不足得以弥补,使民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当下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将更有利于互联网的进步和发展。当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应当仅仅限于民事保护,还需要完善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等,最终以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有机配合对侵犯网络隐私的行为进行全面、合理的规制。只有这样才真正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才能够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人民权益的高度关注。

参考文献

[1]刘行星,李希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03).

[2]江义红.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1).

[3]李凤伟,李志珍.网络空间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

[4]解斐斐.隐私权及隐私权概念的界定[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03).endprint

猜你喜欢
网络隐私权针对性
加州鲈烂身病因复杂,准确诊断,针对性用药十分重要
应时而著,为事而作——议论要有针对性
有针对性地运用例证——《拥抱“不速之客”》升格
学会“针对性”写作
有的放矢,始得鲜明——议论要有针对性
论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