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

2017-09-14 21:12:32李波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5期

摘 要 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呈现出诸多案例,但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尚未对其给予没有明确的定位。对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应依据名义主体是否授权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冒名行为;而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他人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则应依据名义主体的意愿类推适用一般代理或无权代理。

关键词 以他人名义 代理 冒名行为

作者简介:李波,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100

民事法律活动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往往要求民事主体双方是真实可信的,即所谓的“名”与“实”要保持一致。在民事活动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或者行为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上两种情况下,民事活动中的“名”与“实”是保持一致的。但是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秩序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愿形成法律关系。因此会出现行为人擅自以他人名义去实施法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就此类情形而言,行为主体与名义主体是不一致的,那么“名”与“实”也并非一致。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有必要对“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

一、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与其相近概念的区别

(一)“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与“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区别

但从字面上来看,两者无论是在中文还是德文上,都十分相似。……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