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阈下高校工会维权能力研究

2017-09-14 18:32邓叶芬
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39期
关键词:高校工会维权法治

邓叶芬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高校劳动关系市场化与契约化正与此相契合,在高校用人关系的多元化趋势下,基于当前高校工会所面临的各种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下工会维权职能存在限制,因此,应当对高校工会维权职能进行再构建,以此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法治;高校工会;维权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39-0013-02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绘就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蓝图,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进程中,高校工会,作为肩负着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的高校的专门机构,在我国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适应新形势,准确把握高校契约化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如何处理和协调好来自于各方的利益诉求,平衡各方关系,如何积极履行工会的法定职责,有效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高校工会维权能力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高校工会,作为工会的一级组织,同样是依照工会章程设立并开展工作,依据《工会法》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及责任。因此,加强高校工会的维权能力,一方面,有利于维护高校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大多数高校逐步形成高校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和市场化,即高校劳动关系以聘任制为核心,也正是因为这一岗位聘任制,因其与高校的事业编制相比,打破了事业编制这一“铁饭碗”,也使得高校的整个劳动关系和利益诉求以及整体利益格局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校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与契约化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根据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制与事业编制的最大不同在于学校和教师是作为双方平等的市场主体,签订聘任合同,于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提出了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1]随着高校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契约化,高校与教师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在签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充分发挥高校工会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方面,有利于高校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校教职员工对于高校的归属感来自于自身的困难能得到单位的帮助,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能得到单位的认可与解决。高校工会正是高校教职员工群体利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当存在劳动争议时需要化解,当存在利益分配冲突时,就需要调解与解决。因此,重视高校工会维权能力的加强,使高校工会能切实起到代表和维护高校教职员工利益的作用,对于构建和谐校园,促进高校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当前高校工会维权面临现状及成因分析

1.高校工会维权上位法不完善,上位法直接涉及到高校工会开展维权工作的依据问题,当前,由于中国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各种改革一直在积极推进,然而,涉及高校工会维权方面的法律,制定时间比较久远,是否能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尚有疑问。比如,高校维权关系特别紧要的《劳动法》颁布于1995年,其中的具体规定相比较当前情况而言是否存在滞后甚至错位的情况呢?与此同时,涉及劳动关系的单行立法并不完善,有些方面甚至为空白状态。比如在集体合同立法、民主管理立法、劳动标准立法、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等重要方面,这些方面的立法非常不完善,即使有相关规定,也因为位阶低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特别是关于这些维权重要方面的规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零散分布于各种规章制度当中,不仅给适用带来了困难,给当事人的认知也带来极大不便。[2]

2.高校工会自身定位不准确,就目前而言,高校工会的实际作用与法律所赋予的基本职能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的,高校工会最核心的职能应该是维权职能,高校工会应当解决广大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劳动权益、人事任免、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同时,因为高校工会的组织结构呈现科层化,其工作人员也是在高校的行政体制内予以任免,受高校的统一领导,使得高校工会的职能发挥常常不是在维护,而是在维持现状。

3.高校工会工作人员法律维权能力不足,高校工会在一般人眼中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休养生息的部门,组织大家聚在一起搞搞活动,增强点凝聚力,工作就算是圆满完成了。可事实上,高校工会应当具备的职能完全不止这些,維权职能这一核心职能是高校工会首先应当关注的。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高校工会,都没有专门的法学专业人才或者受过法学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高校工作人员本身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又何谈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维权职能呢?

三、高校工会维权职能的再构建

1.完善法律法规,细化高校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可操作性。法律法规的完善涉及到两个层面,一为修订已有法律,使之适应新情况、新形势;一为细化法律法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关于高校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专节规定集体合同,其第51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新修订的《工会法》第6条也是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在我国实践中,比如在发达国家关于工作时间标准的最普遍的实施方式是集体合同,但在我国,集体合同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3]在高校的实际情况当中,一般为由教职员工个人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人事合同,集体合同基本阙如,因此,应当具体明确集体合同的签订是规定动作,作为一项必经程序,使得高校教职员工的维权有具体的依据。

2.梳理高校工会权责定位,明确权责归属。高校工会的体制选择直接决定着高校工会的权责定位和归属,当前,高校工会主要按单位设立组织,工会的组织工作、性质工作等都有学校党委和性质决定,这自然严重制约工作职能的发挥。其实很多时候,并非工作人员不愿做,而是当前的工作机制决定了工作人员无法做,因此,改革应当从机制入手,好的机制构建能充分发挥组织应当具有的职能,就像为何国外的工会能发挥如此大的作用,正是因为在国外的机制构建下,工会的具体职能使然。因此,要使高校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人,切实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应当对当前的工会体制予以改变,首先高校工会应直接隶属于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直接领导,工会经费的拨付、工会领导的选拔考核考察、工会工作的考评、工作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等都由上级工会直接领导,只是受同级党委的监督,[4]这样才可能革除当前高校工会存在的问题,让高校工会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3.加强对高校工会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高校工会职责定位的明确最终需要人员予以实施,工会工作的惯常思维是组织教职员工的文化娱乐活动,管好教职工的福利问题,而新的工会机制下要求高校工会必须从管理转向服务,将职工维权作为主要职责,这必然要求工会工作人员本身知法、懂法。对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提供法律服务予以帮助,在问题的解决上,在利益关系的处理上,要遵循法律、依法维护、依法行事、依法维权,处置得当,要逐步提高维权的质量和水平。对非法学专业的工作人员,可采取参加专题培训,要法务部门挂职锻炼等方式培训,同时应当招聘法学专业职工,充实整个工作工作人员队伍,提升整体业务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谭华霖.人事制度转型背景下高校工会维权职能分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0-56

[2]莫锋、龚锡元.依法治国视角下高校工会依法维权的机制探讨[J].法制博览,2016,(1):43.

[3]王天玉.工作时间基准的体系构造及立法完善[J].法律科学,2016,(1):132.

[4]朱行书.现代大学制度视域下高校工会维权探析[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179-18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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