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2017-09-18 09:31余娟
商情 2017年30期

余娟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扩张,各种事项变的越来越复杂,一些社会机制方面出现了许多的缺陷与不足,现在已有的国家法律就有许多的弊端,尤其是三权分立理论。为了解决这些不足,国家提出了行政立法,但是在行政富有法律义务的基础上,有一些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现象发生,这是一种消极的履行法律的行为,会对社会各界法律的受众产生严重的威胁与影响。因此,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救济探讨就显得非常有意义,本文将从目前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救济的现状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对策与展望。

【关键词】三权分立理论 行政立法 不作为 法律救济

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主要是行政主体、行为以及救济,大多数的研究非常注重对行政主体探讨,而对行政行为与法律救济方面的研究就相对较少一些,当了解到法律机制的不足和法务的专业化冲突越来越明显时,国家才开始制定相应的行政立法与法律救济等相应法律制度,行政不作为就是其中之一,行政立法不作为又包含在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里,它比较隐蔽,很难发现它。但是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存在比较消极的行为影响,会损害到法律受众相应的权益,因此,必须完善它的法律救济方式,以此解决目前存在矛盾冲突。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其特点

(一)行政立法

一般分为广义与狭义的概念,不过认定狭义的概念居多,指的是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具体是指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范围与准则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个行政立法的概念也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立法。

(二)行政不作为

它是属于行政行为,按照行政主体具有履行法律义务为准则,在一定的履行期限内,有执行的能力而没有去执行或者不想执行的消极活动。具体是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能力,但是在法律程序上超过期限不作为的行为。

(三)行政立法不作为

根据以上的含义解析,从中可以得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含义是建立在行政立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基础上,指的是有履行法定的义务与责任,也有实行的能力,但是在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没有执行规定的行政法规或者是相应规章制度的一种消极行为。

(四)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特点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特点有违法性、消极性及其隐蔽性。

违法性,国家之所以开展行政立法作为,就是对法律实施的救济,但是行政立法不作为与其背道而驰,必然是违法的行为。由于行政法规履行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行政主体要在期限范围内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尽管能够履行,超过期限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并且因为行政主体没有实行法定的义务与责任,使得法律受众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行政法律的执行没有依据,这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消极性,行政立法是具有积极性的特点,行政立法作为更是要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与规章制度,但是行政立法不作为与我国现在的法律相矛盾,行政主體在程序的执行程度上消极作为,不情愿履行,推卸自己的责任。

隐蔽性,国家重点是关注在行政作为方面,往往会忽视行政不作为,那么行政立法不作为就更不能被关注到,它只是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缺失,可能使得信息不对称,而行政相对人一般感觉不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了损害。因此,行政立法不作为具有隐蔽性。

二、行政立法不作为产生的原因

(一)授权立法规则不清晰

国家的行政部门可以新建、修改行政法律的权利,然而,要是这些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没有将行政主体、法律适用的范围、目的及相应的时间范围标示明白,如果行政部门要执行立法的衡量权利,恐怕也不容易。这就造成了授权立法规则不明确,一般都会在法律条文的授予或者是立法责任主体模糊上。

(二)组织的功能性障碍

中国规定行政立法必须是行政部门,个人没有立法的权利。针对目前这种规定,会使得立法的执行程度相对迟缓。现在我国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只有行政首长才能立法,但是行政首长的事务较多,立法只是他的一个工作内容,想要将所立的行政法律实施起来,是非常困难的。

(三)立法的环境不成熟

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法定规章制度订立的时机不合适,可能会存在比较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其他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物质难以进行分配,在《义务教育法》有关于教育投资费用与学生就近上学的规章制度,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将具体的行政立法落到实处。因为海没有解决一些教育区域与资源的配置上不协调的问题。尽管现在已经有一些行政立法,但是它们只是像宣传一样,并没有执行起来。

(四)利益驱动导致立法裁量权的滥用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对于行政立法来说,在相应的立法时机和立法应用上都比较适宜,但是社会环境比较复杂,会受相对利益的牵制,行政机关不能及时立法,或者赶不上相应立法活动的进行。由于当前国家政策的错误误导或者判断,相应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律责任,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其他情况下,行政立法的开展还是积极的,不能把行政立法部门对相应的权益进行逃避当成是他们在推卸立法责任。

三、行政立法不作为救济的范围

目前,我国对于救济方面只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两个不作为是具体的个人不作为,而不是抽象的,并没有将公共利益不作为放在个人不作为之中,因此,并没有考虑到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范围比较小,需要不断的扩大其涵盖的领域。

(1)抽象行政不作为救济,由于抽象行政不作为非常容易被忽视,比抽象行政作为的关注度还少,且目前的抽象行政不作为救济没有列入到救济的范围当中,使得许多行政立法履行不合时宜。近年来,大家都呼吁将其作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除了对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外,还要根据行政主体的职能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事项申请。因此,把抽象行政不作为归类到救济的范围是很有必要的。endprint

(2)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最终目标都是使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救济的范围只是包括了个人利益,而没有将公共利益考虑在内。其实,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通的,他们基本都是连接在一起,个人利益中也有公共利益的存在,因为个人的众多活动也是在公共场合完成的。如果他们的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个人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是有权请求救济的。

四、行政立法不作為救济的手段

行政立法不作为是一种违法的现象,必须要进行整改,首先就是要进行的制度的变革,其次必须改进行政监督的体质,尽快带动各个行政立法作为正常运行,以此来对其救济。

(一)对于隐蔽性的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现象勇于发现,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首先,应建立可度量的授权立法规则。之所以需要建立可度量的授权立法规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来说的,需要他们明确所立的行政法在相应范围内要遵守的准则,方面相关部门后面的审查可以和行政机关的准则一样。我国的授权立法规则是上级向下级助剂进行授权,比如全国人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对其下属的部门、政府进行立法上的授权;其次,应重新修改、订立及废除相关制度。在我国,立法的部门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他们拥有立法的权利。而一些行政立法部门在他们自身的权益范围内立法,通常会不情愿的进行制度的修改、订立与废除,缺乏积极性。要将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救济落实实处,必须要重新修改、订立和废除以前不适用的制度。

(二)完善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监督制度

监督制度的实施主体通常是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的监督也是一样,国家监督主要是权利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监督,它们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现象监督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以及透明性,上级部门需要加大对下级部门的监督,使得权益相关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权益,禁止官官相护的现象层出不穷。

社会监督主要是针对社会大众来说,而且范围较广,一般是通过媒体、互联网、报纸、团体组织的渠道进行监督,而互联网涉及的范围最广,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最大,这样的监督方式无疑给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现象施加了压力。

五、结束语

我国行政机关具有修改、制定、完善行政立法的权利,目前的行政立法的规章制度都相对成熟了,但是社会环境日益复杂,有些行政立法出现了一些缺陷,表面看,都是没什么问题。由于利益纠纷的复杂化,有许多问题难以解决,使得立法和履行变得相当的难以进行。出现了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现象,行政主体对该履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在期限内完成,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这样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对目前国家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薄弱环节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就是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相关方面进行探析,建议扩大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救济范围,将抽象行政不作为与公共利益行政不作为放在救济范围之内。对于隐蔽性的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现象勇于发现,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完善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监督制度,实现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张洁.行政不作为[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2]施祤.行政立法不作为及其救济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08.

[3]王新艳.行政不作为法律救济研究[D].吉林大学,2013.

[4]龙跃.浅论我国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及其救济模式[J].经济法律,20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