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欢喜冤家》之喜剧意味

2017-09-20 02:26:41潘伟斌
艺术评鉴 2017年17期

潘伟斌

摘要:《欢喜冤家》作為一部艳情小说,其艺术品格“世俗”而不“恶俗”。作者结合世俗审美消费心理和趣味,在结构模式、人物形象、语言风格等方面用力,使作品呈现出浓重的喜剧意味,与同时代其它重宗教意味、说教意味和性意味的“恶俗”之作,形成较为鲜明的对比。

关键词:《欢喜冤家》 世俗 喜剧意味

中图分类号:J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17)16-0121-02

《欢喜冤家》又名《贪欢报》《欢喜奇观》等,共二十四回,书署“西湖渔隐主人撰”。《欢喜冤家》每回写一个故事,集中描写各种曲折奇异的婚姻悲喜剧,生动形象的展示了明代社会形形色色的人情世态,既有对青年男女追求爱情自由所表示出的同情,也有对禁欲主义虚伪性的大胆揭露,还有对女性独立人格及聪明才智的充分肯定。内容描写上,小说流露出明显的文人和市民趣味,在当时很受读者欢迎。

《欢喜冤家》作为一部艳情小说,具有浓郁的世俗趣味,难能可贵的是其“世俗”而不“恶俗”:一方面,它不像某些艳情小说,通部充斥着佛教的因果报应思想,或弥漫着迂腐的伦理道德说教;另一方面,它对性的描写比较适度,虽然该书中对性的描写(既有散文,也有韵文)真实、露骨,但从全书二十四回故事来看,没有一回的性是变态、扭曲的,就性关系类型而言,没有乱伦、聚牝、兽交、奸杀等,而在具体描写中,也不恶俗地去描摹性器官或性行为,而这些在其他艳情小说中却被经常看到。这说明作者鼓励对肉欲的追求和满足,但人的自然欲望的宣泄,仍要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底限,而其反应在文艺作品中,也不能冲破起码的审美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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