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隽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 100042
对中关村社会组织立法现状的几点思考
马 隽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 100042
在推动科技园区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中关村社会组织起到重要作用,为促进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协调中关村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园区企业创新,从立法角度出发研究并完善中关村社会组织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立法现状;中关村社会组织
中关村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成立的,以中关村管委会为主要指导单位的,以科技类企业为主要成员的,可在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关村社会组织主要有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商会、研究会等几种主要形式,在推动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过程中发挥了政企沟通、平台搭建的功能[1]。中关村社会组织的主要特点有三:
一是涉及领域广泛,综合交错,综合性和专业性社会组织并存。
二是无需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
三是产业联盟有追逐营利的诉求。

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国家层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中关村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国家层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层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